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刘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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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人员汇报初审意见; 3、案审委成员进行讨论、提问; 4、办案人员、初审人员对案审委成员的提问,进
行说明、解释;
5、案审委成员就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6、主持人综合案审委成员的意见,区别情况,作
出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予处罚、补充调查或者纠 正、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决定。
三、审理方式
4、处罚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五日 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并送案件经办处室实施。
四、 其他
1、办公室负责罚没款的财务管理; 2、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所有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 归档。
第三章 重大案件审理
一、纳入重大案件审理的范畴: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有关证照; 4、关闭;
1、案审委办公室初审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 时可以向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 意见。 2、案审委审理案件采用会议形式 。
四、案审会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5、处罚决定。经过审查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当事人三日内 提出陈述、申辩,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 员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 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重新进行审批。
6、送达。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直接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在七日内送达,并取回《行政处罚送达回 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 委托、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要及时跟踪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提 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
7、结案。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 内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填写《结 案审批表》,连同全部结案材料报处室负责人 和分管局长审批后结案,并于七日内将案卷按 秘密文件交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负 责归档。
三、 听证程序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将罚款收据存根 和收缴的罚款一并交局办公室帐户管理人员 (局办公室),由帐户管理人员在二日内交 付指定银行和入帐归档。
(三)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认为到指定银行缴款确实有困难; 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上述三种情形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收
(一)适用范围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照以及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 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基本程序和要求
1、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的。
2、《听证会通知书》送达。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 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 听证会,做好《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和《听证 会报告书》。
5、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和跨市(地) 行政区域移送的行政案件;
6、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7、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审理程序
(一)案审委办公室初审 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提请案审委 审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补充调查或纠正。
(二)案审委审理
1、办案人员汇报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结果和处罚 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刘辉光)
5、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 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 《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6、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重 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 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
一、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2、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警告。 (上述三种情形可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法律依据不足。 )
(二)归档要求
1、二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
本处室负责人审查后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7、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 指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填写《整改情况 复查意见书》。对整改不到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立案进行查处。
二、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
1、需要抽样调查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
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 通知书》,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在十五日内依法做 出处理决定。 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 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号 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处罚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销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提出行政 处罚建议 。经处室负责人和政策法规处负责 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 单位三万元、对个人一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 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 体讨论决定。
4、告知。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规定的时 间内送达。
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 收据。)
二、 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其它行 政处罚。
(二)基本程序和要求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处室领导签字
同意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在监督检 查或事故现场等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察员可 用通讯联络的方式征得分管局长口头同意立案后 即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事后补填《立案审批 表》)。 2、调查。由办案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 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须相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 录》、《抽样取证凭证》和《鉴定意见书》等行 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行说明、解释;
5、案审委成员就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6、主持人综合案审委成员的意见,区别情况,作
出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予处罚、补充调查或者纠 正、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决定。
三、审理方式
4、处罚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五日 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并送案件经办处室实施。
四、 其他
1、办公室负责罚没款的财务管理; 2、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所有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 归档。
第三章 重大案件审理
一、纳入重大案件审理的范畴: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有关证照; 4、关闭;
1、案审委办公室初审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 时可以向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 意见。 2、案审委审理案件采用会议形式 。
四、案审会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5、处罚决定。经过审查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当事人三日内 提出陈述、申辩,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 员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 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重新进行审批。
6、送达。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直接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在七日内送达,并取回《行政处罚送达回 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 委托、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要及时跟踪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提 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
7、结案。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 内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填写《结 案审批表》,连同全部结案材料报处室负责人 和分管局长审批后结案,并于七日内将案卷按 秘密文件交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负 责归档。
三、 听证程序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将罚款收据存根 和收缴的罚款一并交局办公室帐户管理人员 (局办公室),由帐户管理人员在二日内交 付指定银行和入帐归档。
(三)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认为到指定银行缴款确实有困难; 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上述三种情形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收
(一)适用范围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照以及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 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基本程序和要求
1、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的。
2、《听证会通知书》送达。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 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 听证会,做好《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和《听证 会报告书》。
5、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和跨市(地) 行政区域移送的行政案件;
6、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7、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审理程序
(一)案审委办公室初审 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提请案审委 审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补充调查或纠正。
(二)案审委审理
1、办案人员汇报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结果和处罚 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刘辉光)
5、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 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 《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6、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重 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 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
一、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2、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警告。 (上述三种情形可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法律依据不足。 )
(二)归档要求
1、二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
本处室负责人审查后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7、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 指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填写《整改情况 复查意见书》。对整改不到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立案进行查处。
二、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
1、需要抽样调查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
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 通知书》,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在十五日内依法做 出处理决定。 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 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号 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处罚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销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提出行政 处罚建议 。经处室负责人和政策法规处负责 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 单位三万元、对个人一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 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 体讨论决定。
4、告知。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规定的时 间内送达。
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 收据。)
二、 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其它行 政处罚。
(二)基本程序和要求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处室领导签字
同意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在监督检 查或事故现场等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察员可 用通讯联络的方式征得分管局长口头同意立案后 即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事后补填《立案审批 表》)。 2、调查。由办案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 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须相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 录》、《抽样取证凭证》和《鉴定意见书》等行 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