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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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三)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四)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五)互惠原则

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六)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七)透明度原则

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当本协议的某一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协议之规定应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

主要内容包括: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职能与组织结构;

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

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

5、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6、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

7、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8、协议的修正、接受、生效与保存。

(二)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具体由三大部分组成。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及其已生效的各项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的法律文件;乌拉圭回合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书。

2、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协议,包括: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3、特定货物贸易领域的协议,包括: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包括:

1、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

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国内外投资,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列举的两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行为:

(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具体表现是,规定有关国产品的具体名称,规定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规定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使用的有关国产品的最低比例。

(2)规定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列举的三种违反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行为:

(1)总体上限制企业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2)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定于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

(3)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

(六)诸边贸易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目前包括4个: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七)《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1、管辖范围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

(2)特别规则和程序优先。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八)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1、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其目标。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的制度。

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2、贸易政策审议的程序。

(1)成立审议组负责执行贸易政策的审议。

(2)所有成员方都应接受定期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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