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指南

申报资格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国家公民个人,均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拟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本区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

申报部门

一、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到区教育局普职教科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小组申请。

二、拟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办学机构,到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三、拟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办学机构,到区成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四、拟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机构,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拟办的中、小学校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0m2/生)。

(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1、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2、团体的单位证照副本(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拟办学校的资产产权证明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

(三)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准备好相关申办材料,报拟办学地点所在镇教育办公室,经当地镇教育办公室及镇政府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

二、经镇教办、镇政府加具意见的申办材料到区教育局普职教科登记立项。对申办者递交的办学申请报告进行登记,填写《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受理登记表》,规范各项申办材料。

三、实地审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到拟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对照

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

四、符合有关要求,经审核后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准书。申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办学机构。

五、建完毕的,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全部需要一式三份,每份须装订成册并须有封面及编排目录,装订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A4):

1、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2、同意筹办的批准书复印件及申办报告(筹办情况报告);

3、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4、办学人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办学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5、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番禺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办学资金的相关材料(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章程。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办学原则、学校名称、管理体制、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资产及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停办的程序等。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还要提交首届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8、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以及教

学计划(大纲)、教材选用计划。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计划(附校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教师、财会人员学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10、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

11、在校内设置学生饭堂的,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六、审查并实地验收合格后,报区教育局普职教科审批,再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由区教育局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七、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以及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的,要先到区教育局普职教科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广告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发布广告。

八、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实行办学风险金制度。办学者按学校终极规模的学生数目,缴纳学校一学期学费的金额,存放于以学校名称开设的一个专门银行账户中,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共同监管。

受理时间

一、对申请筹办小学、初中学历教育办学机构的,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二、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三、对正式申请登记办学的民办学校,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四、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三、《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工作指引

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须做好下列后续工作:

一、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到番禺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电话:84693492)。

二、制办学机构公章,由民政局开具证明,到番禺区审批中心办理。

三、办理办学机构的法人代码证,持办学许可证、印章等到区技监局办理。电话:84690915。

四、办理银行开户,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等到开户行办理。

五、理税务登记,持办学许可证等到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分局办理;持办学许可证等到国家税务局番禺分局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