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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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确定违约损失的根据之一,作为一种责任方式,它不仅包括约定的违约金,还包括法定的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原告所主张的货款利息就是《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买卖纠纷的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货款利息,目的也是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在违约责任规定的范围之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也是经济损失范围的一种,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照约定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请求,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并非指合同期满后一方违约不归还贷款仍然不支付利息,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