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集镇为重点,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逐步建设的方针;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整洁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及实施工作。
(三)负责村庄和集镇的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及选址、定点工作。
(四)组织村庄和集镇的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五)负责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七)查处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
(三)负责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查处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和集镇的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