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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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管理系统
工程管理子系统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G H F D-12-07)
2003年10月
制度控制表
目录
1 目的 (1075)
2 适用范围 (1075)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1075)
4 专用术语定义 (1075)
5 执行程序 (1075)
6 职责 (1076)
7 检查与评价 (1079)
8 反馈 (1079)
附录《设备监造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1080)
1 目的
为了协助和促进制造厂家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使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在出厂以前得到处理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实现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2 适用范围
国华公司系统的各发电公司技术改造及重大检修项目的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主辅设备及零部件在制造厂内的客户监造工作。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造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电力设备用户建造技术导则》(DL/T586-1995)。
4 专用术语定义
客户:签定设备订购合同的发电公司或工程公司。
客户代表:客户依据合同或协议委派到制造厂,代表客户进行监造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监造:客户或客户代表对制造厂的合同设备及零部件按监造大纲驻厂进行质量监督。
合同环境:指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大型电力设备: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5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水电机组,33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应的主要配套辅机、备件。
5 执行程序
5.1客户签订大型(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及零部件采购合同时,必须列入监造条款和内容。采购合同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如果其制造加工过程有可能在投运后,引起机组质量事故或影响本单位安健环时应对其生产加工过程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造,监造内容应经过评估后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5.2客户如委托有资格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工作时,监造单位应与客户(甲方)签订设备监造委托合同,内容包括:监造范围、依据、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造的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
5.3监造工作开始前,监造单位或客户代表应对合同设备编制监造工作计划,包括需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现场见证内容及签证格式、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制度等。
5.4实施监造工作前,客户应将监造人员的名单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制造厂。5.5监造人员应根据客户和制造厂共同商定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进行监检,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客户报告。
5.6设备监造的任务是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监造大纲,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产品是否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5.7设备监造模式根据工作内容、范围和深度不同分为一级监造和二级监造两种模式。一级监造项目少,是重点监检,是最低要求。二级监造项目多,齐全、具体,是更高要求,是客户对监造过程的跟踪检查监造。监造项目详见附录的监造大纲。见附录A-E(标准的附录)
5.8设备监造方式分为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三种。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客户代表参加,现场检查并签证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现场见证项目应有客户代表在场。文字见证项目由客户代表查阅制造厂的检验、试验记录以上方式和国际惯例一致。
5.8.1与制造厂签订设备合同时,应参照本监造大纲商定监检项目及H点、W点和R点。
5.8.2供货合同生效后,制造厂应向客户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及质量检验计划。在预定见证日期以前(H点20天,W点15天)通知客户。
5.8.3客户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制造厂参加现场见证。如客户代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客户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制造厂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客户联系商定更改日期。如更改时间后,客户仍未按时到达,即认为放弃监造。
5.8.4如制造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客户,致使客户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客户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5.8.5质量见证完成后,客户代表和制造厂检验员应在质量见证书上签字,一式两份,客户和制造厂各执一份。
5.8.6上述监造方式和实施办法应在签定设备合同时一起商定。
5.9一级监造或二级监造两种模式,由客户根据需要自主监造的项目和内容,客户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与制造厂协商适量增减。
5.10 在完成合同监造工作后,客户监造代表或委托的监造单位要编制《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汇报:监造计划完成情况、监造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监造中遗留的问题、放弃监造的点数及详细说明、监造结论。报告要附有监造测试记录。
5.11评价标准
5.11.1 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5.11.2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5.11.3机械部和电力部共同颁发的技术规定。
5.11.4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5.11.5引进技术制造的设备标准,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按引进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
6 职责
6.1制度负责人
6.1.1保证本制度有效版本的留存。
6.1.2检查本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6.1.3监督执行各项已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进。
6.2制度执行人:制度执行人由各分/子公司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担任。
6.2.1协助本制度的负责人留存本制度的有效版本。
6.2.2收集对本制度有效性的反馈意见。
6.2.3监督本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6.2.4将本制度与监造工作不适应的方面汇报给制度负责人。
6.2.5按第7条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6.2.6按第8条要求的反馈信息改善本制度。
6.3监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