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章 法的概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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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知识点:●汉语法古体字的写法●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和“法律”的二元划分注:二元分法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特有的,源自西方不同于东法的历史文化背景。

学会理解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下的语言差异,导致对某些概念的解读有所不同。

●汉语中法律的狭广义之分。

现代汉语中法和法律可以并用,结合宪法学知识,了解法律的位阶层次。

提问:①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分别是?——人大和国务院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

③主席和总理的履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1)公布法律权。

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

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

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

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典权。

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国务院总理职权: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内设部门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布和解除戒严等。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概念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概念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 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界说一、法的概念定义1、定义: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的,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法的特征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首要特征)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1、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上看,法是由有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

2、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其施的。

三、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1、一种社会规范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不能在办案中加以适用,就不是法。

2、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但只能在法不健全或不敷使用的情况下作为法的补充,才可作为办案依据,并且需要经过法的认可。

3、只有那些不仅作为办案依据,而且还是主要的,基本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才可列入法的范畴。

4、在中国现时期,可做主要的、基本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首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次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根据授权产生的法规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是办案的参照依据,因而他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又不是完全与法无关,而是一种准法。

四、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

五、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1、法的规则中的几种行为模式的唯一内容就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行为模式──可以怎样行为──授权性规则──权利──应当怎样行为──命令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不能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法的规则中几种行为模式不仅直接地分别规定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还间接地分别包含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3、法的规则中的后果模式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性的后果模式,对专门机关保证法定权利和制裁或约束违法行为,都既表现为或包含着权利──职权内容,又表现为或包含着内容──职责内容。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关于“法律是啥?”那个咨询题,人们的看法别尽一致。

大致而言,推断一具规范究竟是别是法律有三个标准:(1)是否权由威性立法机关制定。

(2)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3)该规范是否具有社会实效。

基于对以上咨询题的别同回答,能够把法学划分为两大阵营:从上表能够看出:(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全然分歧在于对“法律是别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定的联系)”那个咨询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以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定联系,实证主义思考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大多数实证主义者以这两个要素的结合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标准,既然是两个要素的结合就有一具以何者为要紧要素的咨询题,依据对这两个要素强调的程度别同,实证主义法学阵营能够做进一步的区分:①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下图:②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或者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下图:现实主义法学以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啥的预测(霍姆斯)。

(3)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何必备要素,别排除其他要素。

①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正义)为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下图:②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派):假如既思考内容的正确性,又思考权威性的制定和社会实效,则该学派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代表人物如阿列克西。

【帆哥提示】自然法学看道德,别道德的别是法。

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

法社会学看实效,有实效的基本上法。

【真题示例】“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咨询题,因而是别是法与是别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咨询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别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可能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峻对抗的法也还是是法。

法理学背诵重点

法理学背诵重点

法理学背诵重点Parasite2019.1.18第一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广义的法律•宪法•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代表)3: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律规则A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利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B 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C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D从法律规则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5:法律原则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第二章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3:法系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 类和效力★ ★
法的
渊源
分类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 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 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 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二)公法和私法:以法调整的主体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 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 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 个法律类别。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的本质 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公法和私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分类依据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 围 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 ,在该国领域内生效的法律规范总和。如我国宪 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等都属于我国的国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 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 际习惯。

第五章 法律要素法理学课件

第五章 法律要素法理学课件
在立法用语中,有“有义务”,“要”,“应”,“必须”,“禁止”, “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等字样;或者直接 规定否定性后果
• 3、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 • 律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实例分析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
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出于何 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还是 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 如果判决黄永彬的遗嘱有效,你认为会 产生极端不公的社会效果吗?为什么? 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 因素? • 要点提示: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的影
响,法院的判决也不一定正确,你可以 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
• 4、“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法律规范分为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道德原则确定法律规则。 • 5、“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社会法学派庞德认为,人们使用法律这概念有三种含义 :法律秩 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 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庞德所说 的“律令”,其外延大体上相当于我们所讲的“法律”的外延。 • 国内不同学说: • “三要素”说 法律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三个要素构成。 • “四要素”说 即认为除前述三要素外,应该还包括法律技术性规定。后者是指 法的制定的有关技巧,它一般出现在法律、法规的最后部分或 附则之中。包括规定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改程序、公布 的文字形式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则及其逻辑构成 (一)法律规则涵义
1、定义 即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后果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 的首要成分。 2、[实例分析]辨别:规则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绑架)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本体 法的概念

1本体 法的概念
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 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 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 个规则,所以A的说是正确的,不能选;法律原则是只对 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者标准,在适用 的时候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同时它 具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 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选; 而法律原则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最 大程度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项的说法是错误 的,应该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事实 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 者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 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是依 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其不能单独适用。C的说法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30 正确的,不能选。



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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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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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
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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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第五章 法的概念 17

委任性规范:《注册会计师法》43条:在审 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 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经 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1、古代的刑与法通用,古代的刑字,既有刑戮、罚罪
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义; 3、明断曲直之意
2
“法”与“律”通用。秦汉时期,法 与律已同义;《唐律疏议》:“法亦 律也,故谓之律”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 的
法:标准,模范:匹夫而为百世师,一 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 文公庙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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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之间的区别,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 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 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 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 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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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属于“当为”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规律 →当一定的客观存在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 法律→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 以做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 止)。
法律与规律的联系:法律与规律可能一致,也可能 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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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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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性: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 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 性的。
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 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 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 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法的内在规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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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
客观性,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 此法律评价一般说来不会因人而异,尽管有时对法律规 范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评价者对同一行为做出不 同的评价,但这种情况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却是更加明显 和经常。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法理学》考点整理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1)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1.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词源一、汉语中法和律的词源“法”字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 灋和刑通用既有刑戮刑罚也有规范制度之意有暴力维持秩序2平之如水,从水象征性角度意味着,意味着公平、公正,功能性角度,意味着一种严厉的刑罚神明裁判3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有“神明裁判“的涵义,寻求公平的裁判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均布也(有序、条理)律和法同样具有规范、制度之义,用统一的标准衡量所有的东西总结:1 我国古代汉语中的“法”“刑”“律”互释甚至互通三者名不同,所指对象相同2 法与律的主要内容是刑,法律塑造着社会生活秩序主要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概念所具有的逻辑和内涵(更强调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保障公民的权利)二、西方法和律的词源(坚持了二元结构)1 “法”(right)---除有“法”的涵义,还有权利公平正义或正当规律规则之意,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2“法律”(law)—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以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32009选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理论将“法”(自然法)与“法律”(人定法)明确的区分开来4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第一章名词: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⑴法是“意志”的体现;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⑷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要素有哪些?各要素的特点和功能、主要分类?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特点和功能: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主要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法律规则:特点和功能:⑴微观的指导性;⑵可操作性,亦即可适用性;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主要分类:⑴从性质上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⑵从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⑶按其功能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特点和功能:⑴较宽的覆盖面;⑵宏观上的指导性;⑶稳定性强。

主要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第二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⑴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第二编 法的本体
•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 内在联系。法的本体论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 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 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 逻辑展开等重大问题。
• 法学的概念体系以权利义务为基石,并由法律行 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基本概念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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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之间的区别,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 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 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 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 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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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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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
客观性,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 此法律评价一般说来不会因人而异,尽管有时对法律规 范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评价者对同一行为做出不 同的评价,但愿望如何,只要进入法律调整
的范围,法律规范的评价就是有效的,法律提供的评价 标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
庞德: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 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 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法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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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 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 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 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 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 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不确定性指引通过授予法律权利来实现的,权利性规范保留了行 为人的选择自由,人们既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甚至 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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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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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基本范畴的特点 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范畴中的核心部分,它是 其他范畴得以建立的基础。研究法学基本范畴,是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 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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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 畴。其理由是:权利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质属性 、内在联系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权利与义务 全面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权利与义务更准确地反 映了法的主体性;其他法学范畴只有以权利、义务 为其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才便于 理解;权利和义务是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这 种以权利、义务为法学基本范畴的观点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理学界处于权威地位,近 二十年来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都采用了这种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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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党权力 政党权力,指的是政党实际上所拥有的支配力 和影响力的总和。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出现的时 间还不算太长,所以自古希腊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 家,在他们的理论架构中鲜有对政党权力问题的关 注。在近现代,如果说政党问题已经走进了政治学 家们的视野,成为了政治学讨论的对象,那么,同 样的问题在法学家那里,几乎还没有得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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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义务作多种分类。 (1)按照义务的主体范围,义务可分为个人 义务、集体义务与国家义务。个人义务是自然人所 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由于个体差异而呈现出各种 形式,每一个人的义务可能都是不一样的。集体义 务的主体也非常广泛,如机关、学校、工厂、商店 都有自己的义务。国家义务则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文 件规定的国家作为一个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如保障 公民权利的义务、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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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说。认为义务就是责任。法律上的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 行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承担 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这种说 法把义务与责任等同起来,是用一个词解释另外一 个词。 (3)约束说。认为法律义务是国家规定并体 现在法律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 而做出一定行为的负担和约束。这种论说指出了义 务的约束性,但与尺度说一样,对权利与义务的关 系缺少关注。

法理学

法理学
重点关注题目选项中的知识点,如有个别答案有争议,建议不关注题目本身,而重点关注选项考点!
法 理
1.【法的概念的争议】关于法的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
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社会实效优先。
A.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规范性
B.法律规则对于特定案件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C.法律原则的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
D.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
【答案】AC
【提示】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司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统一法律的解释,并限制法官个人在判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于第一线的法官普遍体会到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因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符合特定国家的宪法架构,“判例制度”都是所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因为它反映了法治的必然需求。
9.【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动是合法的?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2.【法的特征】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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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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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法是反复适用的。

2 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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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的概念一. 名词解释 1.法律 2.法 3.法的创立方式二. 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审判机关的判决 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6.法的调整的对象()。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利益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C.上层建筑之一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表明法具有()。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三.多项选择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法是反复适用的 D法表现为权利和义务4.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5.法的特征表现为()。

A.规范性 B.统一性 C.普遍适用性 D.强制性6.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A.制定的方式不同 B.表现的形式不同 C.对人们的要求不同 D.发展的前途不同7.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A.修改 B.制定 C.颁布 D.认可8.法与法律的关系()。

A.含义不完全相同 B.含义完全相同 C.法是法律的内容 D.法律是法的形式9.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10.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是()。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 B国家意志就是法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四.判断题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

()7.各个社会中法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但它们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8.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9.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与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0.法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但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11.法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只能是对社会现实的承认和对现状的维护。

()12.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可以反复适用,因而具有概括性。

()14.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15.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 16.法律创制的惟一方式是制定。

()五.简答题——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2.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3.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六.论述题——1.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七.案例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试分析之。

第五章法的概念一. 名词解释1.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 单项选择 1C 2D 3C 4C 5C 6A 7B 8B 9C 10D 11B 12D三.多项选择1ABC 2ABD 3ABC 4BCD 5ABCD 6ABCD 7BD 8ACD9ABCD 10ACD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五.简答题1.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

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

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

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

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3.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六.论述题1.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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