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腐败原因的多维思考_牛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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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总第25卷*作者简介:牛学清,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

在现代社会,官员腐败已经是人们非常熟悉的一种现

象。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腐败就像米虫一样,正在蛀食着国家的粮仓。腐败交易有很多种,本文将其大概分为权权,权钱,权色三种。

权权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权力交换权力。权力是官员手中唯一可以获利的资本,也同样是其最大的追求。钱,作为一种交易手段,可以是直接的货币,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获

利。例如,

“帮助”领导子女出国深造等等。色,即女色,是在获得金钱之后挥霍的一种手段,因为不管是嫖娼还是包养情妇,都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而这笔费用对与很多官员来说既是交易的目的也是交易的手段。权权交易简单来讲就是买官卖官,以权换权。权力不光有金钱和女色这两个简单的附加品,其本身就可以用做交易。权力交易可以说是其他两种交易形式的根本。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交易之间同时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交易的循环过程可以很直接的呈现三种交易之间的联系:有钱的提供金钱和女色换取权力和更多的金钱;有权的提供权力来换取金钱和女色;有姿色的以色相换取权力,进而再换取金钱和更大的权力,循环不断,交易链就不断。权力、金钱、女色,其实都是人的私欲,腐败的滋生,其最根本原因也就是人类私欲不断膨胀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限制而导致的。除去人性的贪婪本质不谈,从我国现实来看,导致官员腐败问题滋生的原因主要来自经济,社会,历史传统和官员自身等公共方面。

经济因素主要在于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使腐败滋生具备条件。自建国初期以来,中国经济走上正轨,社会财富在不断积累,为官员腐败提供了可能。这不是在否定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是从客观的角度说明经济的长足发展为腐败产生提供了充分条件。有了可以瓜分的利益,才会产生去瓜分的人。

笔者试图用一些数据来说明经济因素对官员腐败的影响。根据中国统计局网上发布的数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1980-1990的十年间,国民总收入由3645.2亿元增长为18718.3亿元,增加了近三倍。90年代初一度出现宏观经济趋热,国民生产总值由18718.3激增为

98000.5亿元。国民生产总值2000年开始至2007年,由98000.5亿元增长为251483.2亿元,经济的发展态势良好,基本保持在稳定增长状态。另外,“由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过

去二十多年(1978——

—2002年)中查处案件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两个调查结果是: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数量和严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成为腐败的高发期。在发案年份可以统计的54个样本中,有43件的开始作案时间在1988-1995年之间,成为腐败的多发期[1]。”统计局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与以上调查结果对比即可看出,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同时是官员腐败案件高峰期。

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是为腐败提供了可能发生的充分条件,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就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我国古代社会讲求功名利禄,自古读书人就以榜上提名为毕生追求,放在当今社会就是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而社会地位的实现无疑就是为官从政。好待遇高福利只是表面的利,手中的权力才是真正的利。在现在的社会里要办事,人们第一反应已经不是如何凭借自身的努力去争取,而变成了寻找“关系”和“后门”。按照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的“权力

寻租”

理论,官员手里的权力正掌握着大量的寻租对象。经济学讲供求,那么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走后门的需求,自然会带动官员手中权力的供应。

导致官员腐败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制。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同时法律制裁带来的腐败成本太低。

首先,我们国家在遏制腐败方面的立法有很多,但是大多限于治理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大多数条文都是在腐败产生之后应该如何对案件进行取证,审理,判决;很少涉及如何限制官员进行权力交易。与此同时,社会各界都在期待的《中华

政府官员腐败原因的多维思考

牛学清【内容摘要】现代社会,官员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因此本文尝试从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法制和官员本身这几个维度对政府官员腐败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官员腐败产生的原因,希望有助于更好的采取措施遏制腐败的蔓延。【关键词】

官员腐败原因

权力

交易

社科纵横

新理论版

SOCIAL SCIENCE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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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却迟迟未出台。当然,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条例,规定,办法,但是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有限,执行效果更加受限。

另外,法律给腐败分子的惩罚过轻,腐败成本太低,导致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以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为例,该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不关注具体行为是什么,单看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文中提到两个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通报批评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分析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这四种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还要降低级别。受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以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解除处分以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这是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在答记者问时做的介绍。行政处分对官员自身的影响轻重程度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可否认,这样的惩罚在全世界范围看都是比较重的,但是更应该看到的是受贿数额的确认是很难的,可行性的降低就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惩罚力度。从理论角度来看,如果我国刑法放弃数额决定惩罚的做法,只将罪行定性,并直接实行最严重的惩罚,那么政府官员的腐败成本就大大增加,应该可以较好的遏制腐败的滋生。

官员的腐败究其根源还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因素。自古以来,我国一直是中央集权国家,这一传统沿袭至今。在统一的封建社会中,君主掌握一切生杀大全;在分裂时期,各个诸侯国为争统治权流血无数。没权的人想掌权,有权的人想拥用更大的权,对权力的追逐可以使兄弟离间,亲朋反目。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很多为官者放弃做人的原则,踏上腐败这条不归路。

这里的分析并不是说所有的中国官员都会腐败,在腐败分子个人身上还有更为重要的因素,就是他们所“特有”的心理。官员在走向腐败时的心理是贪婪。打个招呼,说一句话就可以有不菲的收入,要抵制这样的诱惑,现在社会中自问能做到的人还在少数。如此,金钱女色的诱惑就使权力变成了自由买卖的商品。然后变为侥幸心理。收一次也是收,收十次也是收;这次没被发现,下次也不会;比我收的多的人多的是;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真正开始大胆的腐败之后,官员的心理开始变得理智。只收熟人的;10个人来送只收1个的,但一个就捞足。种种的心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促使部分官员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当或非法获利。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国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严重缺位,正是这个原因,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在我国,来自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还很欠缺,权力在有监督的环境中不一定完全受制,但在缺乏监督的环境中,权力就必然自由不受约束。

参考文献:

[1]杨黎源.现代政府官员腐败根源探微[J].学习论坛,2002, (12).

[2]胡国成.政党官员腐败心理剖析[J].决策和信息,2008,(1).

[3]卢现祥.转型时期导致政府官员腐败的因素分析[J].理论月刊,2006,(2).

[4]《中国官员腐败现象面面观》发布时间:2009-6-1012: 12:35来源:力扬网/readnews.asp?newsid= 1801&bigclassid=85&smallclassid=329

[5]三位部级官员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8日来源:人民网http://leaders.people. /GB/70110/70114/57033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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