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电气设计要点(20200509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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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电气

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

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7.3.2 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

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7.3.4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1x)

普通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

高档办公室0.75m水平面500

会议室0.75m水平面300

接待室、前台0.75m水平面300

营业厅0.75m水平面300

设计室实际工作面5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0.75m水平面300

资料、档案室0.75m水平面200

7.3.5 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

灯具。

7.3.6 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7.3.7 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 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 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

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 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

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4 建筑智能化

7.4.1 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

7.4.2 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

输要求。

7.4.4 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 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宜设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

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 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

7.4.7 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 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执行。

4 办公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务、行政和金融等办公建筑。

4.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适应办公建筑物办公业务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2应具备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应满足对各类现代办公建筑的信息化管理需要。

4.1.3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A配置。

4.2 商务办公建筑

4.2.1 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应统筹规划配置电信接人设备机房。

4.2.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管理系统宜建立独立的信息网络系统。

2自用办公单元信息网络系统宜考虑信息交换系统设备完整的配置。

3建筑物的通信接人系统应由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统一建立,并将语音、数据等

引入至出租或出售的办公单元或办公区域内。

4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宜由承租者或人驻的业主自行建设。

4.2.3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宜由各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布线系统。

2对于出租、出售型办公建筑,物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设备间、垂直主干

线系统及楼层配线设备等。

3对于办公建筑内区域范围较明确的,宜采用配置集合点的区域配线方式。

4.2.4会议系统宜具有提供会议室或会议设备出租使用管理的便利性。

4.2.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考虑能对区域管理和供能计量。

4.2.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有关规定。

4.3 行政办公建筑

4.3.1通信接人设备系统宜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经光缆引

入办公建筑内。可根据具体使用的需求,将通信光缆延伸至部分特殊用户工作区。

4.3.2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

置,并预留裕量。

4.3.3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级)行政办公业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和可靠的要求。

4.3.4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时安全、可靠和高速的要求,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有关管理规定选择配置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系统宜根据信息传输的要求进行分类。

4.3.5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有关使用功能要求,选择配置相应的会议系统设备。

4.3.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1节等的有关规定。

4.3.7对于多机构合用的行政办公建筑,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各个单位的信息

网络主机设备宜集中设置在同一信息中心主机房。

4.3.8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或网络设备均应采

取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信息机房建设和设备的防护等应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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