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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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比表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台湾)
第一条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留容许量系「指标性残留物质(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该药物原体及与该药物残留量具明显关系之代谢产物。
第三条食品中之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本表中未列之药品品目,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使用之动物用药,仅适用进口肉品。
第四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