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比表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台湾)

第一条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留容许量系「指标性残留物质(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该药物原体及与该药物残留量具明显关系之代谢产物。

第三条食品中之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本表中未列之药品品目,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使用之动物用药,仅适用进口肉品。

第四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