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合集下载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本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括本行系统内拆借。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坚持公平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岗位设置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资金业务部根据授权办理,各分、支行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本行授信审查部负责按规定对交易方机构进行综合授信审查;资金业务部负责拆借资金交易业务操作;运营管理部负责拆借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岗位设置遵循前、后台分离的原则,资金业务部设置拆借业务经办岗、复核岗,运营管理部设置拆借资金清算岗,并配备专门(或兼职)人员。

从事交易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七条拆借业务经办岗职责(一)审查交易对手业务资格;(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同业拆借业务;(三)建立及管理拆借业务档案;(四)报告业务情况,通报业务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岗职责(一)交易对手已获本行授信,拆借余额不超过其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三)拆借期限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四)全行拆借资金余额(含拆入或拆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以内;(五)本行与交易对手所签署的同业拆借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本均经参与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且加盖有单位公章。

(六)监控资金划付。

第九条资金业务部分管负责人审核拆借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对各环节履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
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银货政[1999]102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发展货币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经研究,现决定批准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

从即日起,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到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1999年8月12日
——结束——。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三)基本原则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拆借市场参与者(一)参与者资格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者类型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拆借交易管理(一)拆借资金用途同业拆借资金应当用于弥补短期流动性不足,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等长期用途。

(二)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拆借限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额度,并在拆借活动中严格遵守。

(四)交易方式同业拆借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违规处理(一)违规行为界定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超期限拆借、超限额拆借、挪用拆借资金等。

(二)处罚措施对违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取消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_____(监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347号各金融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8月9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拆借业务涵盖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即网上拆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即网下拆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障正常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共同负责。

审计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一)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制度;(二)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及交易事宜;(三)负责设立中台风险控制岗位,以加强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监控;(四)负责出具同业拆借业务资金划款通知书;(五)负责申报同业授信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管理,以及相关账务核对工作。

(六)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报批或备案及行内业务申报工作。

金融市场部资金营运部设置同业拆借业务前台经办岗、复核岗;金融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设置风险审核岗(中台),负责审核相关业务。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二)负责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备的同业拆借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三)制定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同业拆借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二)负责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审批工作。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下面将从定义、目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操作流程、风险管控等方面对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定义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买卖债券、存款、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针对这一金融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以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机构间的合理竞争。

二、目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资金调剂。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可以保证同业拆借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制定背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同业拆借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同业拆借行为涉及的风险较高,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四、适用范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这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拆借业务的申请、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

五、主要内容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业务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定、风险管理等内容。

1. 业务申请: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前,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业务开展计划、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等详细信息。

2. 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申请进行审批,确保申请机构的合法性和业务风险可控性。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3. 操作规定:同业拆借业务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汇复[2004]93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你中心《关于实施的请示》(中汇交发[200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中心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

二、你中心作为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拆借中介的服务机构,应按《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的拆借中介服务,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和国际司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三、请你中心敦促已经取得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各保险公司,尽快将有关外汇同业拆借的内部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复附件:《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2004年3月25日附件: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向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高效的外汇拆借中介服务,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精神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服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作为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外汇拆借中介服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三条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直接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通过交易中心办理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

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同业拆借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四条同业拆借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同业拆借市场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发布、风险监控等服务。

第八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拆借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同业拆借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同业拆借市场纠纷。

第九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和同业拆借市场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同业拆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借金额、期限、利率;(二)拆借资金的用途;(三)拆借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保证拆借资金的真实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3月8日银发<1990>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公司所从事同业拆借相关交易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拆借活动。

第四条在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有关操作规程。

第六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公司规定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业务合规性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操作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室执行,交易按规定的合同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
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交易结束后,相关合同交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室存档。

第七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

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三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运用的总体决策,具体方案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进行相应的授权或审批。

第十一条按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按照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原则核定。

公司若有需求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同业拆借的业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有关资金运用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同业拆借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规范并予以监督实施。

具体披露信息如下:
(一)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末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
(五)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告股权变革情况;
(六)自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起60日内,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