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银保监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开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7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三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五)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六)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七)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八)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九)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十)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流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指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是负责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机构,对于公众在银行和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银保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5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163.0
2022-11-01
TOP4
银保监会 2022 年电子政务内网 中 软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应用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有限公司
149.0
2022-03-2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计算机设备(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
2022-11-21
TOP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
2022-03-16
TOP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维护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银行业和保险业及其他相关类型机 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业务范围准入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 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法 金融活动打击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统一编制与发布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事会日常管理所属派出机构垂直领导相关国际合作及国务院交办事项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为切实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是指银保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依法定期采集,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生成和存储的,或经银保监会各业务部门认定的数字、指标、报表、文字等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系统是指以满足监管需求为目的开发建设的,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安全是指监管数据在采集、处理、存储、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监管数据活动)中,处于可用、完整和可审计状态,未发生泄露、篡改、损毁、丢失或非法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受托机构开展监管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受银保监会委托或委派,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采集、处理或存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开展监管数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六条银保监会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安全协同管理体系,推动银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各级派出机构、受托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培训教育,形成共同维护监管数据安全的良好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4-27保监发〔2011〕21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工作,经保监会、银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包括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账户通知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令》(银保监令[2012]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的合
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管理要求
(一)银行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群体,准确识别客户需求,严格把关
客户资格,规范提供保险产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到客户第一、安全第一。
(三)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中国负责监管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国家级机构。
它的职责是保护银行和保险机构有序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来。
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整合银行和保险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政策、法规和规章;审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危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等。
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发展稳健经营,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通过监管压力测试、风险分类管理、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中国银保监会还关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它制定了一系列的机制和规定,加强对金融产品销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的投诉渠道。
中国银保监会在国际金融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和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还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合作,分享监管经验,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协作。
通过这些合作,中国银保监会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向世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然而,中国银保监会在监管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跨地域经营等趋势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银保监会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中国银保监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负责监管中国的银行和保险行业,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在金融稳定、风险防控、金融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具体来说,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银行业务。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的日常业务,包括风险评估、信贷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以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
2. 监督保险业务。
保险业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财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资本充足、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3. 风险防控。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金融改革与创新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金融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监管手段为了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采取了多种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和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规则环境。
2. 监督检查。
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定期的监管检查和抽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3. 处罚措施。
针对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中国银保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等,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银保监会概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2018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机构设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2018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三、主要职责(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
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绩效考评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违规返利吸存。
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
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
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是由国务院设立的正部级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监督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政策,建立监管体系。
其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其经营风险。
第三,处理和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中国保监会还承担着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协调的职责。
中国保监会的机构设置上,分为总部和地方机构两个层次。
总部设在北京市,包括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
地方机构则分布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展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审查和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注销;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监管政策;处理金融诈骗、洗钱、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和风险评级等。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重点关注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改革创新。
他们加强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控制金融风险,并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惩处。
同时,他们也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中国保监会也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走出去,支持他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提升了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着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和管理职责,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并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合规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废止一部规章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办法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的,按照入股时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二)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十六
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的,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三)删去《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