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附件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和《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的项目,对其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方面,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省发改委下达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督促已选定的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选择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协调推动开展后评价工作;统筹解决后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基础、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
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科学管理。
推进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坚持公开透明。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计划的设立,应该根据全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类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1-附件:市市级科技级科技创新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全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5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6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资质认定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科技创新资金,是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3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的通知》(鞍政办发[]14号)、《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鞍委发[]19号)涉及科技创新事项以及其他各类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所需资金。
-2-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获得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经项目评审(评价)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主要包括:(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财教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6月20日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普及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充分体现“统筹规划、激励引导、注重绩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当年科普重点工作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科学普及专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
项目实施对象为县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申报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三类。
(二)全省科协系统科技馆免费开放试点。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我省郧县等地大胆探索实践,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为全面推广郧县经验,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县级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二是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三是部门职能和责任不变;四是全面推进,提高效益;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统筹范围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以下简称“四保”)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基本运转主要是指保障县、乡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是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灾、生活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是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四、统筹方式(一)扩大县级权限,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鄂科技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考核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17年5月10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考核工作,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6号】)、《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规【201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绩效考核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对象为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合格且正式运行满1年的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年度运行管理情况、评价实验室绩效产出水平,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评价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考核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开展具体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申请,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和相关资料等。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发布首批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榜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发布首批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榜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发布首批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榜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关于全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制度要求,着力攻克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自2021年起,市科技局启动实施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
根据《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试行)》,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经产业部门推荐、专家论证等程序,研究制定了“高速光通信用半导体激光器芯片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研究”等首批5个“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榜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榜单(一)《高速光通信用半导体激光器芯片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研究》榜单(见附件1)(二)《12英寸RF-SOI芯片关键制造工艺技术》榜单(见附件2)(三)《100kW超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关键技术》榜单(见附件3)(四)《抗体与分子酶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榜单(见附件4)(五)《基因治疗关键技术攻关及产品研发》榜单(见附件5)二、揭榜要求(一)牵头揭榜单位应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揭榜。
(二)牵头揭榜单位应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与榜单研究内容所属领域一致,具备良好科研基础、研发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大型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组织管理经验,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三)每个项目榜单应整体揭榜,覆盖榜单所有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项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子课题。
(四)所有参与揭榜单位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签署时间等事项。
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
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4号),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对《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补充。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服务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属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类。
重大科技专项下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至5年。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按照“政府主导,目标导向,集成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牵头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五条重大科技专项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牵头单位在履行科技计划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级管理,每个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执行专家组,每个项目设置跟踪专家。
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以及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及时报送项目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重大科技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专项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其中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一2名。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为:(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评审、评估、检查、指导、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二)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三)对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进行咨询。
湖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湖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湖北省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为了加快湖北省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项目资金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资金管理原则。
1. 合规性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2. 透明度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3. 风险控制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资金管理流程。
1. 资金申请阶段,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说明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
2. 资金审批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3. 资金拨付阶段,经过审批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4. 资金使用阶段,项目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同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5. 资金监督阶段,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追责。
四、资金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权限、责任等,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项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于刀刃上。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鄂发改投资[2019]295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委内有关处室:为促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的应用和推广,实现全省投资项目动态管理、精准调度、全过程监管,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库”平台运行模式第三章“三库”平台通报第四章“三库”平台专项考核第五章附则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促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三库”平台)的应用和推广,实现全省投资项目动态管理、精准调度、全过程监管,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库”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库、达效库“三库”管理平台。
项目单位依托互联网进行账号注册、项目填报和项目调度等操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政务外网开展项目审核、项目入库、项目调度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条“三库”平台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谋划、项目储备、项目建设、项目达效等。
其中,项目达效分为产业类项目和非产业类项目两种情况。
非产业类项目竣工即视为达效,佐证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等;产业类项目竣工且具备达产能力视为达效,佐证材料包括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订单、产品检测报告或试用报告等。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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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