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现成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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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现成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法简介
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大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对该法律做全面的修订。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将与其他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
去年,韩国电视台就使用香港空壳公司的问题对此进行了采访。看来,采访人员听说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的确十分惊讶,而且我相信,他们对使用空壳公司的做法觉得有点不对。因此,我们香港居民对于其他地区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这一点决不能轻视。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大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而且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不像他们的香港同行那样愿意充当名义主席。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大地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香港取得了这地位,但却没有成为像英属维尔京群岛、拉布安或海峡群岛那样
的逃税天堂。
香港健全的公司法还是促使国际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股市的基础。虽然越来越多的百慕达和开曼群岛公司——特别是百慕达公司——被用作上市之控股公司,但是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仍有大约30%是在本地注册的。而且不论在哪里注册的上市公司的基本业务都是由本地成立的公司管理的。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册署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组织章程以及应当交给公司注册署的所有文件现在可以或用英文或中文书写。成立公司的程序很简单,也相当迅速(尽管不像大多数逃税天堂之地区迅速),而且无需政府官员作出决定。
香港最近取消了越权条例和在组织章程中详细列明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要求,因此全部列出经营范围的条款已成为过去。今后,律师们也就不必像以往那样须事先预计其客户可能参与之生意业务,特别是那些从事高技术商业的客户。
公司成立后,需要至少任命两位董事。香港对董事的居住地不作任何要求,因此,公司——不论是本地公司还是海外公司——也可以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根据组织章程,公司的管理权几乎全部都下放给董事(见《公司法》附件(一)A表第82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和根据普通法承担的受信责任,应当忠实地为公司的利益服务。上市公司还必须按照《上市条例》、《最佳经营守则》(如该公司采纳这一守则)、《证券条例》以及《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要求行事。金融机构的董事还要遵守《银行条例》的要求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的运作守则。当然,所有董事也都必须遵守其各自公司的组织章程。
香港对公司的管理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但是,亚大地区有些国家在这方面仍超过香港。例如,新加坡比香港更加强调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之角色。在香港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审计委员会。公司之管理问题已受到监管机构及专业与商业界的密切注意。因此可以预计这方面的条例将进一步收紧。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一种相当过时的及不受许多地区认同的虚构概念:香港公司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组成一个公司。因此,一间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公司至少有一股要由一位名义人来替受益人保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这位名义人向受益人发表一项信托声明,并附有一份由名义人以转让者身份在空白处签字的转让书和股票买卖单。这样,受益人的利益才得到保障。
与许多地方不同的是,香港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一些公司往往只有10000港元的法定资本
和之港元发行资本。虽然许多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会有巨额的法定资本和发行资本。资本微薄的公司开展活动和业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是由股东提供,会以股东贷款的方式充抵。
把股东对其公司的投资当做贷款而不是认购股份的资金来对待,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香港政府对法定资产征收0.3%的资本税,而对股东贷款则不收类似的税项。第二,股息只能从利润发配,减少资本需要得到法院批准,但偿还股东贷款和支付贷款利息就不受限制。第三、除非是次级性贷款,股东贷款与无抵押债权人借予公司之贷款就公司偿还贷款之次序时享有同等优先权。第四、如须要股束贷款可以公司之资产作抵押。第五、如果安排得当,支付之利息可以得到税收方面之豁免。第六、当公司资产主要来自贷款而不是来自资本的时候,公司的净资产值就会相应减少;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时候,就可以大大节省印花税。
因公司时常利用股东贷款以开展公司活动和业务,所以当香港公司转让股份时,通常都会同时配合股东之贷款转让。为了节省印花税,最好是利用不同公司持有股份和股东贷款。
与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有关的法律也很健全,它们包含在《公司条例》和已判之案例当中。
在多数人的意见为主的民主原则前提下,少数股东的权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如果少数股东受到了压制,他们可以“根据公正平等的理由”要求法院强迫公司结束营业或者要求采取“压制或者不公正行为补偿办法”,如根据《公司条例》第168A款由欺压的多数股东以公平价格将少数股东的股份全部买下来等等。关于每年提交审定会计账目、举行年度股东会议以及股东要求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等条款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全都是为了少数股东能参与公司事务。
至于公司的账目,香港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公认原则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也是与其他国际商业区采用的会计标准与做法一致的。
《公司条例》的规定亦符合一个成熟资本市场的需求,并促使股票、债券、可兑换票据、认股权证以及各种性质的衍生工具之发行和交易。不论上市与未上市的香港公司都在纽约、欧洲和亚洲——特别是香港、日本和新加坡——市场上发行固定利率票据、浮动利率票据、可兑换债券、附有认股权证的可使用证券以及以上各种证券之不同组合。
香港公司体系的基础是公开揭示原则,即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期内向公众公布法律规定应予提供的资料。对私人公司而言,应公布的资料主要与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关的新股配发情况、有关公司资产之押记,注册的公司所在地以及股东通过的决议等,但公司之已审核账目不须提交公司注册署登记。公司查册也未必能提供很多有价值之资料,这特别是对债权人及那些准备与公司有生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