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及建议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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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及建议
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月日,我们行装处和省财政厅政法处再次进行了磋商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还有一些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也有分歧比较大的。
一、意见比较统一的情况
经两家磋商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是“关于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三点:
、人员经费保障。基本工资全省统一标准发放,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津贴补贴标准发放。
、公用经费保障。定额公用经费按分类分档设定保障标准。
、项目经费保障。项目经费根据现有基数、建设规划及分年设计、当年工作量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结合上划基数情况安排,确保总体保障水平不下降。
二、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磋商讨论中,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意见较难统一,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建立两院财务委派制度,增强财务监督力度。
、在基本建设管理方面,体制上划后,是否考虑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院集中核算,将资金支付与项目实施适当分离,互相监督。
(二)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省以下检察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办会计(人)单列编制,统一划入省级院,成立财务委派机构,作为省级院内设机构,人员可在现有财务人员中择优选用,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定期进行考核交流。
、省财政厅成立财务总监委派中心,人员实行聘用制,分组派入各市(含所属县(市、区))就地监管两院财务行为。
三、关于实施“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的建议
(一)人民检察院经费管理方式
、省级财政直管
()市县两级检察院向省院报部门预算,省级检察院在省财政厅的检察经费总额范围内核定各院的经费预算。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实践中市县两级检察院直接找关系向省财政厅要资金,从而架空省级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权限的危险,市县两级检察院的预算经费额度应由省级院统一核定,省财政厅只能根据省检察院核定的额度进行划拨,省财政厅无权超出省检察院核定经费额度,直接另行决定划拨。
()省级检察院要预留检察人员伤残抚恤预备金、大要案预备金、突发事件应对预备金和专项培训资金等机动费用。市县两级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请,省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省财政厅不能直接接受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资金申请并批准划拨。
、资金核拨渠道。资金核拨渠道由省级财政直接划拨至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帐户。
、省发改部门承担的检察院“两房建设”职责。省发改部门对全省所有检察院的“两房”建设进行规划审定、申请配套国债资金、安排省级公共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比例为各承担。帮助检察院商请同级地方政府办理土地划拨、土地房产置换、各类规费减免等工作。
、扣押款物管理。由省财政为检察院开设“检察院扣押款专户”帐户,用于各级检察院扣押款缴纳,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的返还。如果专户设置在省级财政部门,在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返还程序将十分繁琐,效率无法保证,可能会引起新的涉法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