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员工的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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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交底书

工程项目监理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更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施工操作,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项目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所监理的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现对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责任、风险防范和法律保护事项进行交底。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我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位。监理的职责就是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起到把关的作用。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责任有下列规定。

(一)现场项目监理部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方案,其中,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提出各部位各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这是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现场项目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现场项目监理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站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各专项监理方案,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施工工序进行检验、检查。

1.对不能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权且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以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项目监理部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4. 项目监理部下达停工指令书后,施工单位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部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报告。

5. 项目监理部要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依法作出的处理,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三)现场项目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及重点,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以各个工序的过程质量和安全来保证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和总体工程安

全。

1.“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

2.“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面上的质量和安全的巡查监理。

3.“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质量和安全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监理人员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5.应对基坑支护和降水、土石方施工、塔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拆装作业、脚手架的搭设、模板支护等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采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监理方案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6. 项目监理部应:每日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须整改的则;每周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并形成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推行强制监理制度,国家就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

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监理部的违法行为有:

1.《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部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2.《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部不实施上述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

3. 项目监理部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因为项目监理部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项目监理部需要继续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也是违法行为。

4.《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如果项目监理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便构成违法行为。

5.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

①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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