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关于调整供水价格并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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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制度】关于调整供水价格并实施城镇居民用水

阶梯价格制度

关于调整供水价格并实施城镇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饶中、省直各单位: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增强节水意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267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8〕74号)等文件要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我县居民用水实际,召开听证会,制定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不增加绝大部分居民生活经济负担前提下,提出如下听证方案:(一)我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按每户年用水量实施。用水量及价格分三个级别,第一级为每户每年用水量少于等于150吨的价格不变,为3.2元/吨;第二级为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150吨,少于等于250吨的价格为4.8元/吨;第三级为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250吨的极少数用水大户价格为9.6元/吨。4口人以上(含4人)的用水户,每增加一人,每年第一级用水量增加36吨。每年做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

(二)无法计量收费的,仍按现行无表户用水价格标准执行,3.2元/人、月。

(三)非居民用水根据饶价字〔2018〕14号文件执行。

(四)低保户不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二、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价宏〔2018〕56号)文件要求,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我县非居民用水拟定三个级别,各级价差按1:1.5:2比例确定,即第一级,计划定额以内部分用水量按基础价格执行;第二级,超过计划定额50%(含)以内部分用水量按基础价格的1.5倍价格执行;第三级,超过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用水量按基础价格的2倍价格执行。

三、切实加大宣传和稽查力度

广播电视、物价、住建和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供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用户交费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供水稽查力度,防止跑冒滴漏问题发生。

调整后供水价格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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