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男人女人谁更应得到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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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比女性更应该受到关怀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嘉宾,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男性和女性谁更应该受到关怀。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这个频度副词“更”,那就是说明社会其实都应该给予双方关怀。而在社会普遍忽视了对男性关怀的当代,我方认为,男性比女性更应该受到关怀。理由如下。

首先,男性面临的社会期望和社会压力高于女性。从古至今,男性一直被设定为“顶天立地”的形象,而女性只被要求能在家里相夫教子即可。显然社会对男女性的能力要求就不一样,男性所面临的社会期望值越大,所需要付出的劳动和努力就要更多,而我们都知道收获和付出是不一定成正比的,所以男性所要承担的社会压力是不是比女性更大,男性是不是比女性更应该受到关怀?另外社会舆论在男女性顾家态度上也是有明显偏颇的。女性工作好了大家称之为“女强人”,只是顾家的话也有“贤妻良母”的美称。然而作为男性,若是顾家不顾事业难免被说是“吃软饭”或“小男人”;而想努力赚钱的时候又难免面临众多应酬,这又容易引起女性的各种怀疑,从而面临职场、家庭、情感的各种心理负担。

其次,男性面对压力可宣泄的途径比女性少。我们不否认生理上男性占有优势,不用承受痛经,孕育之痛等,然而男性在心理上却是处于劣势。女性受了委屈,可以对丈夫哭诉对闺蜜抱怨。女人是泪做的,这是社会给予女性最基本的关怀,也是她们排压的极好方式。而男性面对压力时更多的倾向是压抑痛苦,自我排解。古语便有训:男儿有泪不轻弹。如果不然便又有懦弱之嫌,因而他们累积的压力显然普遍高于女性,便更容易造成心理扭曲,暴力,自杀等,从而引发的问题更是社会的不能承受之轻。比如就有资料显示校园的极端事件多是以男性为主。女性生理的痛仅仅是一时的,而男性心理的痛却是无法排解历久弥新还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对男性给予关怀?让他们能有健康的发泄途径?最后,法律法规上男女性权益不平等。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我国也在1992年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内外法律法规对女性都有着明确的保护,而对男性的法律关怀呢?显然聊胜于无。那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对这样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群体给予关怀呢?在脑力劳动日渐优于体力劳动的现代,我们应该看到女性独立自足能力已然大大提高,并且在女权主义等兴起之下社会对女性的关怀诸如“女士优先”等是显而易见的,但对男性的关怀却几乎被忽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社会意识层面上,我们都普遍忽视,甚至漠视了对男性的关怀,而今天的辩题更多的体现在一个(更)字上,正如矛盾是有主次方面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不同时期是会转变的,敢问对方辩友,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去关怀一个被漠视了需要,应该,的群体!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男性比女性更应该受到关怀!谢谢!

中国发展门户网~~按小学入学率衡量,教育性别差距已经基本上不存在。2006年底,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男童为99.25%,而女童为99.29%。全国7-14岁儿童的辍学率从1990年的13.2%下降到2000年的 2.7%,2000年全国城镇男童辍学率甚至略高于女童的辍学率。但是,2000年农村学龄儿童辍学率仍有显著性别差距,女童为3.1%,男童为2.6%。

女性退休年龄要比男性早5年,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同,给女职工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她们比男职工提前5年失去领取全薪的机会而靠退休金生活,使其生活水平低于男职工。第二,女职工的养老金帐户积累比同龄男职工少,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也低。根据最近的研究计算,即使男职工退休前与女职工55岁前的工资水平完全一样,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比女职工高13.7% 。这还难以反映女职工和男职工退休金的实际差别,因为女职工的工资一般比男职工低~~~~男性干的活一般都比女性沉重,危险,因此工资要高。如果干不一样强度的工作还要领一样的甚至更少的工资,那男性就更应该得到关怀了!

众所周知,女人择偶,习惯于仰视,哪怕自个儿每月挣一万,也得找个月入两万的才满意;哪怕都成“白骨精”了,也想嫁个唐僧那样学问渊博地位尊崇的成功男人,谁也不会屈尊下嫁“虾兵蟹将”,所以男性的经济负担就越来越重。

对妇女权益保护最根本的规定是:《宪法》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其实,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是数不胜数的。因为,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会有几条是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保护的内容,比如:

《婚姻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奸罪之类的也体现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专门保护男性的法律的呢?没有~~

单身的小王问老李:“为什么法律规定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老婆?”老李语重心长地说:“你有了老婆之后就会发现,其实这条法律是保护男人的。”

中国男性性权利亟待法律保护

2011-01-06 00:07:00 来源: 江南时报(南京) 跟贴 1 条手机看新闻“强奸”男性被判伤害罪凸显法律缺陷

[“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没有多大差别,都是对受害人人格的极大侮辱,不仅是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同时也是对精神的极大伤害,刑法应当给予同等保护,不必再继续区分性别。] 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一名18岁的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被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法院既没有以强奸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追究行为人违背受害男性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追责,且追究的也只是在强行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行为。因此,这充其量是一起由“强奸”男性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没有理由将其定性为“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无限拔高其判决的意义。

虽然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并无重大意义,但我们却不能否认案件本身的典型意义它暴露出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犯罪方面的明显缺陷,是对刑法相关规定与时俱进的强烈呼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男性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目前也没有其它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如本案中的行为人在强行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很可能无法被追究故意伤害罪责任。男性的性权利则被游离于刑法保护之外。

虽然说现实中主要是男性强奸女性,但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却越发多了起来。2003年,在云南昆明就发生一起案件,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而在2007年,某市也发生一起案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以往法律主要保护女性的性权利,那是因为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发生的也更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就不需要保护,更何况,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男性性权利事例越来越多,这种保护就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法律理应跟随现实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何况,像南京“鸭吧”负责人组织男同性恋者卖淫,也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这里的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被认为是“卖淫”,组织者构成犯罪,为何,在强奸中男性就不存在性权利,强奸不受到惩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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