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根据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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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根据国家规定,未经过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严格地讲,没有批准登记的农药都禁止使用。但禁止使用的农药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因而没有人申请登记,而不一定是农药本身有什么问题;另一种是由于试验或使用中有安全方面的问题,而不能被批准登记。这里主要说明后一种情况。
1.敌枯双
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接触敌枯双生产的工人和施药农民大多数引起皮炎,有些还伴有其他症状。因此不予批准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2.二溴氯丙烷(DBCP)
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并可使生产车间男性工人精子减少,引起男性不育。残留试验证明在花生中有残留检出。因此,不予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3.普特丹
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美国陶氏化学公司1987年9月24日提出自动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其登记也随之撤销。
4.培福朗
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急性吸人毒性高并有慢性毒性问题。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990年12月3日自动提出撤销登记。
5.18%蝇毒磷乳粉
该药申请在蔬菜上登记,因属高毒农药,根据我国(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因此,不能批准在蔬菜上登记。该药也没有申请在其他作物上登记。
6.六六六(BHC)和滴滴涕(DDT)
这两种农药属高残留农药,用量大,分解慢,容易在环境和食品中残留,影响人体健康,影响外贸出口,1983年停产后,随之逐渐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7.二溴乙烷(EDB)
试验证明,三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遗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突变,如肝、肾受损等。国家于1984年12月6日决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二溴乙烷。
8.杀虫脒
国内外多年试验证明,杀虫脒对动物有致癌作用,对人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停止使用杀虫脒。我国政府决定自1990年起三年内停止生产,1993年起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9.氟乙酰胺
氟乙酰胺对人畜剧毒,且有二次中毒危险,国家规定严禁在农业上使用,严禁作为杀鼠剂销售和使用。
10.艾氏剂和狄氏剂
属有机氯农药,已多年不生产、不使用,无生产厂家申请登记。
11.汞制剂
汞及其化合物对哺乳动物毒性高,20世纪70年代发现,由于在人体中容易积累而产生汞中毒,日本称为“水俣病”,世界各国都在考虑逐步地把汞制剂淘汰。我国目前虽无明令禁止,但实际上已不再生产、使用。也没有厂家申请办理登记。
至于限制使用的农药,由于品种太多,不能一一列举,实际上每一种农药都有一定的限制使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施用量、方法、时期以及土壤、气候、条件等。每种农药的限用条件都要详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