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9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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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章节说明
总说明
一、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88)建标第451号文颁发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本上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现行的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和市政绿化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绿化项目。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园林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
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
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五、本定额实体部分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模板工程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停水、停电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及竣工清理费、成品保护费、繁华地段交叉施工增加费及高台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六、本定额与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其缺项目部分可参照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执行。
七、本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园林绿化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应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九、园林绿化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应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
单价分别为:综合用工一类45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4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30元/工日。
十一、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材料价格是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部分材料结合市场情况进行了调整。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十二、机械台班消耗量及机械费的确定:
1.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2.本定额中机械费是综合取定的。
如发生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和安拆,可参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十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定额的项目中。
十四、本定额未列脚手架项目,使用时参照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脚手架项目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使用时按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附录中的配合比相应项目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
如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构件实际采用蒸汽养护时,每立方米预制构件按实体积增加参
考养护费80元/m3;如采用其他养护方法,根据实际计算养护费。
十七、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考虑的,如遇工程上山时,可按实际发生计算增加的费用。
十八、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九、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未单独设水、电表,按定额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外)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2.19%(其中:水费0.60%、电费1.59%)结算;该系数为参考,与实际不同时,可按实结算。
二十、本定额中以“×××以内”或“×××以下”表示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二十一、本定额中材料数量带“()”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二、本定额与所附的《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配套使用。
二十三、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第一章绿化工程
章节说明:
一、本章包括绿地整理、栽植花木及绿地喷灌,共3节405个子目。
二、凡绿化工程用地自然地坪与设计地坪相差±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
执行人工整理绿化用地相应子目。
超过±30cm时,另行计算。
三、屋顶花园基底处理及屋顶花园上种植,定额中不包括垂直运输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起挖或栽植树木均以一、二类土为计算标准。
如为三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34;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76;冻土,人工乘以系数2.20。
五、本章不包括种植前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碍物。
包括种植后绿化地周围2m以内的清理工作。
六、本定额包括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费以及苗木、花卉栽培后十天以内的养护工作。
七、凡起挖、栽培古树或名贵树木时,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八、本章以原土回填为准,如需换土,按“换土”子目另行计算。
九、栽植树木支撑价格按“树木支撑”子目计算。
十、树木支撑中的预制混凝土桩规格为10cm*12cm,长2.2m。
十一、绿化工程均已包括施工地点50m范围以内的材料搬运。
超过运距时,另行计算超运距费用。
十二、苗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胸径(或干径):指地表面向上1.2m处树干(或竹)的直径。
2、地径:指距地面0.3m处的树干的直径。
3、株高:指地表面至树顶端的高度。
4、冠从高:指地表面至乔(灌)木顶端的高度。
5、篱高:指地面至绿篱顶端的高度。
6、生长年限:指苗木种植至起苗时止的生长期。
十三、色带:指一定地带同种或不同种花卉及观叶植物配合起来所形成的具有一定面积的有观赏价值的风景带。
十四、绿篱:系指成形(片)密植,修剪而成的植物墙可用以代替篱笆、栏杆和墙垣,具有分隔、防护或装饰作用。
十五、植生带:指采用有一定的韧性和弹性的无纺布,在其上均匀散播种子和肥料而培植出来的地毯式草坪种植生带。
十六、本定额中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按设计计算。
苗木价格和苗木场外运输费均未包括,均按实际发生列入直接费。
十七、栽培工程中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应计算栽培、运输过程中相应的损耗率。
裸根乔木、裸根灌木损耗率为1.5%;绿篱、色带、攀缘植物损耗率为2%;竹类损耗率为4%。
十八、盆花摆设在摆设期间发生的养护费用,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
十九、树木、绿篱、色带防寒,搭设遮荫棚,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
二十、凡在栽培工程中,使用浇水车浇水时,除按相应栽植子目计算外,另按实计算浇水车台班费用。
二十一、后期管理费:是指绿化工程栽植十天后至一周年对其栽植的苗木、绿篱等植物所发生的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修剪、除草及维护等管理费用。
如实际发生费用在定额计算费用±10%以外时,后期管理费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
二十二、手工除锈分轻、中、重三种,区分标准为:
轻锈: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红锈开始发生。
中锈:部分氧化皮破裂脱落,呈堆粉状,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
重锈:大部分氧化皮脱落,呈片状锈层或凸起的锈斑,除锈后出现麻点或麻坑。
计算规则:
一、绿地整理:
1、伐树、挖树根应区分树干胸径不同,按数量以“株”计算。
2、砍挖灌木丛应区分从高不同,按数量以“丛”计算。
3、挖竹根应区分胸径或根盘丛径不同,按数量以“株”或“丛”计算。
4、挖芦苇根、清除草皮,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整理绿化用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6、原土过筛按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7、屋顶花园基底处理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做法以“平方米”计算。
8、软式透水管区分规格以“延长米”计算。
9、滤水层回填陶粒、卵石、轻质土壤,以“立方米”计算;土工布过滤层,塑料格栅,按设计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二、栽植花木:
花木根据设计图示要求的种类、规格分别以“株”、“丛”、“米”、“平方米”、“盆”计算。
1、乔木按带土球与裸跟分别区分土球直径和胸径按数量以“株”计算。
2、散生竹应区分胸径不同,按数量以“株”计算。
丛生竹应区分跟盘丛径不同,按数量以“丛”计算。
3、棕榈类应区分土球直径不同,按数量以“株”计算。
4、灌木按带土球与裸跟分别区分土球直径和冠丛高度按数量以“株”计算。
5、双排以内绿篱,区分单、双排及绿篱高度按设计尺寸以“延长米”计算;双排以上视作片植,片植绿篱应区分绿篱高度,按设计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6、攀缘植物应区分地径不同,按数量以“株”计算。
7、色带应区分种植密度不同,按设计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8、露地花卉应区分花卉种类及艺术造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盆花摆设应区分盆径尺寸及艺术造型,按数量以“盆”计算。
9、水生植物区分塘植与盆植按“株/丛”计算。
10、草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喷播植草区分喷播坡度、坡长,按喷播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2、乔木与灌木假植应分别区分胸径和冠丛高度按数量以“株”计算。
13、树木支撑应区分支撑材料及支撑要求以“株”计算。
14、草绳绕树干应区分胸径不同,按缠绕树干的高度以“延长米”计算。
15、换土工程:
(1)裸根乔木、灌木应区分胸径不同以“株”计算;
(2)带土球乔、灌木应区分土球直径不同以“株”计算;
(3)攀缘植物应区分坑径及坑深不同以“株”计算;
(4)草坪、花卉应按换土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6、花卉防寒应区分高培土、低培土按数量以“株”计算。
17、后期管理费:
(1)乔木、灌木、攀缘植物、散生竹以“株”计算。
(2)单排、双排绿篱以“延长米”计算,片植绿篱以“平方米”计算。
(3)丛生竹以“丛”计算。
(4)草皮、色带、花卉以“平方米”计算。
(5)水生植物应区分种植方式不同,塘植按种植面积以“平方米”计算,盆植以“盆”计算。
三、绿地喷灌:
1、喷灌设施管理应区分管道品种、规格,从供水主管接口处算至喷头各支管。
管道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的长度以“米”计算。
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喷头长度亦不计算。
2、塑料给水管固筑,应区分不同管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处”计算。
3、填砂按设计图示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阀门应区分规格及连接方式,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5、水表应区分规格及连接方式,按设计数量,以“组”计算。
6、喷头应区分种类,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7、管道除锈、刷油应区分油漆品种、刷油遍数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园路、园桥、假山工程
章节说明:
一、本章包括园路桥、堆塑假山及驳岸等3节共120个子目。
二、园路:
1、园路包括垫层、面层,垫层缺项可按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项目中楼地面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系数。
2、园路土基整理路床的挖、填、找平厚度超过30cm时,应另行计算。
3、块料面层的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砂浆结合层或铺筑用砂数量与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
4、块料面层中采用砂铺筑的,如改为采用砂浆铺筑时,扣除定额中的中砂用量,增加水泥砂浆数量,人工乘以系数1.3,其他材料费不变。
5、块料面层路面,如铺多边形砖时人工乘以系数1.15。
铺拼图案砖时,人工乘以系数1.33。
6、铺卵石路面,卵石粒径是按4cm—6cm考虑的。
如实际使用规格不同时,可以进行换算,其他用量不变。
7、满铺卵石拼花地面指用卵石拼花,若在满铺卵石地面中用砖、瓦、瓷片拼花时,拼花部分按相应的地面定额计算,人工乘以系数1.50;满铺卵石地面,若需分色拼花时,人工乘以系数1.20。
8、路牙、路缘材料与路面材料相同时,工程量并入路面工程量内计算,不另套路牙子目。
如用其他材料铺筑,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9、砖地面、卵石地面和瓷片地面定额已包括了砍砖、筛选、清洗石子、瓷片等工料,不另行计算。
10、垫层、路面、路牙等项目用于山丘坡道时,分别按相应定额子目的定
额人工乘以系数1.40,其他不变。
三、园桥:
1、园桥基础、桥台、桥墩、护坡、石桥面等项目,如遇缺项可按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项目中相应项目计算,其定额工日乘以系数1.25,其他不变。
2、步桥是指建造在庭院内,主桥孔洞5m以内,供游人通行有观赏价值的桥梁。
在庭院外建造的不适用。
3、现浇混凝土桥基已综合了条形、杯形和独立基础等各种形式。
除设计采用桩基础可另行计算外,其他类型的混凝土桥基,均不得调整。
4、石桥的金刚墙砌筑项目已综合了墙身的各部位金刚墙因素。
不分雁翅金刚墙、分水金刚墙和两边的金刚墙,均按本定额执行。
5、石桥的栏板、望柱、抱鼓执行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6、石桥面砂浆嵌缝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再另计。
7、地伏石项目综合了凿柱根卡口用工,不再另计。
8、木制步桥项目中的桥宽度,桥长度均以桥板的铺设宽度与长度为准。
四、堆塑假山:
1、堆砌假山包括湖石假山、黄石假山、塑假石山、山皮料塑假山及其他山石等。
假山基础除注明者外,套用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项目相关子目。
2、塑假山未考虑模型制作费。
3、堆砌假山定额是按条石编制的。
实际无条石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代用,数量与条石体积相同。
4、铁件用量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与定额含量不同者,可以调整。
5、石笋安装和土山点石、自然式护岸等项目,是按使用湖石考虑的,如实际采用黄石时,可以换算,数量不变。
6、砖骨架的塑假石山,如设计要求做部分钢筋混凝土骨架时,应进行换算。
7、砖骨架塑假山已包括土方、基础垫层、砖骨架的费用。
8、钢骨架塑假山未包括基础、主骨架的工料费。
9、堆砌石假山、塑假山工程未包括脚手架费用。
10、零星点布包括散点石和过水汀石等疏散的点布。
11、假山定额项目是按露天、地坪上施工考虑的。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的相石、叠山、支撑、勾缝、养护等全部操作过程,但不包括采购山石前的选石。
12、在室内叠塑假山或做盆景式假山时,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50。
计算规则:
一、园路:
1.园路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两边各增加5cm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2.园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园路如有坡度时,工程量以斜面积计算。
相应规定如下:
(1)各种园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坡道园路带踏步者,其踏步部分应予扣除,并另按台阶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2)园路地面,应扣除面积大于0.5m2的佛座、树池、花坛、沟盖板、须弥座、照壁、香炉基座及其他底座所占面积,不扣除路牙所占面积。
(3)墁石子地面不扣除砖、瓦条拼花所占面积。
若砌砖芯时,应扣除砖芯所占面积。
(4)卵石拼花、拼字均按花或字的外接矩形或圆形面积计算工程量。
(5)贴陶瓷片按实铺面积计算。
瓷片拼花、拼字按花或字的外接矩形或圆形面积计算,工程量乘以系数0.80。
3.路牙铺设,按单侧实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路边石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其他不变。
4.树池围牙按设计图示面积以“延长米”计算。
树池盖板按套计算。
5.嵌草砖铺装按设计图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不扣除漏空部分的面积。
二、园桥:
1.石桥基础、石桥台、石桥墩、拱旋石安装、喧脸石安装、金钢墙砌筑、石护坡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石桥面铺砌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仰天石、地伏石按设计图示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望柱卡口所占体积。
3.木制步桥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桥面板长乘以桥面板宽以“平方米”计算。
相应规定如下:
(1)木构件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加固铁件按重量以“千克”计算。
(2)栏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木构件油漆按构件的展开面积计算。
4.现浇混凝土桥基、桥台、桥墩、桥身、桥面、预制混凝土桥身、桥面均按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三、堆塑假山:
1.堆筑土山丘,按设计图示山丘水平投影外接矩形面积乘以高度的1/3以“立方米”计算。
2.堆砌假山的工程量按实际堆砌石料重量以“吨”计算。
计算公式:
堆砌假山工程量(吨)=进料的验收数量-进料剩余数。
3.塑假山石的工程量按其外围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石笋、点风景石、布置景石按单体石料体积(取其长、宽、高各自的平均值)乘以石料密度以“吨”计算。
计算公式:W单=L*B*H*R
式中:W单----山石单体质量(t)
L----长度方向的平均值(m)
B----宽度方向的平均值(m)
H----高度方向的平均值(m)
R----石料密度:黄(杂)石2.6t/m3;湖石2.2t/m3。
5.池石、盆景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6.山石护角、山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四、驳岸:
1、自然式驳岸按实际使用石料数量按重量以“吨”计算。
2、石砌驳岸区分毛石、条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3、原木桩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度(包括桩尖)乘以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4、铺卵石驳岸,按设计图示尺寸平均护岸宽度乘以护岸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园林景观工程
章节说明:
一、本章包括原木构件、亭廊屋面、花架、园林桌椅、喷泉安装、杂项等6节146个子目。
二、原木(带树皮)柱、梁、檩、椽适用于带树皮原木构件,不适用于刨光的圆形木构件。
三、树皮、麦草、山草及茅草的亭屋面定额内包括檩子、椽子。
四、白色水磨石平板凳腿套用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项目中小型砌体和小型抹灰定额子目。
五、圆桌、圆凳安装项目是按工厂制成品,豆石混凝土基础、座浆安装编制的。
如采用其他做法安装时,应另行计算。
六、堆砌装饰中塑松棍和松皮柱按一般造型考虑。
若为艺术造型(如树皮、青松皮、寄生等)应另行计算。
金丝竹、黄竹、松棍每条长度不足1.5m者,人工乘系数1.50。
如实际使用骨料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
七、石灯是以使用青白石等普坚石制作为准,若用花岗岩制作,其定额工日乘以系数1.35。
石灯制作安装是按其组成件分项编列子目,以适应实际工程
中的不同组合方式。
石灯如为加工成品,则只计取安装费用。
八、金属花色栏杆制作,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九、标志牌项目适用于各种材料的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等,其安装费按实际发生另计。
十、园林小摆设包括:果皮箱、放置盆景的须弥座、匾额、花瓶、花盆、石鼓、座凳及小型水盆、花坛、花池等。
十一、水磨石景窗如有装饰线或设计要求弧形或圆形者,定额工日乘以系数1.30,其他不变。
十二、喷泉工程是指在庭院、广场、景点的喷泉安装。
不包括水型的调试费和程序控制费用。
十三、喷泉安装工程如有缺项,按设计要求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十四、喷头安装是按一般常用品种规格编制的,如与定额项目不同时,可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原木(带树皮)柱、梁、檩、椽、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包括榫长。
二、草屋面、树皮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斜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三、木花架柱、梁,按设计图示尺寸(包括榫长)以“立方米”计算。
金属花架柱、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
四、园林桌椅:
1.水磨石飞来椅、平板凳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混凝土桌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3.圆桌和圆凳安装及其基础按数量以“件”计算。
4.塑料、铁艺、金属椅安装按数量以“组”计算。
五、喷泉安装:
1.喷泉电缆及电缆保护管敷设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喷泉喷头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3.水泵保护罩制安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4.水下艺术装饰灯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5.配电箱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六、杂项:
1.石灯构部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
(1)锥体或方锥台计算,其底边长以檐长为准,高按宝顶上皮至檐下皮垂直高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