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的定义:
广义——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方面。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非传染病防治;免疫接种;国境卫生检疫;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卫生;老年卫生;生殖健康;健康教育;口腔卫生;精神卫生;职业卫生;食品安全;营养;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学品安全;爱国卫生;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传统医学;医疗服务;康复;卫生规划;卫生政策;卫生组织;卫生人员;卫生技术;卫生立法;卫生伦理;卫生信息;卫生监督;卫生国际合作;医疗保障;医学教育等。
法律特征:(1) 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2) 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的法律科学
研究对象: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研究内容:研究卫生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学习卫生法学有何意义:1.医疗卫生机构、药企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依法管理2.有利于增强医学生人文观念和意识,促进医学模式的转变3 .加入WTO后,医药贸易呼唤现代复合型人才——外语能力、法律知识、计算机力、创新能力
卫生法(Health law) 的概念: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执行,卫生法的适用等方面,自觉守法是卫生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和最主要途径。
狭义: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广义的卫生法:包括:(1)狭义的卫生法律;(2)卫生法规、规章;(3)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卫生法律关系: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及个人,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的健康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如医患关系等;2、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如对食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监管;3、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或不平等主体间,犯罪与刑罚。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或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二)卫生服务关系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健康保护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保障社会健康原则(五)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的作用——指卫生法实施后将对社会和公民产生的影响,对人们的行为将产生规范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等。包括:一、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二、卫生法是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三、卫生法规范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四、维护国家主权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2、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3、卫生法中存在多种法律法规,多种调节手段并用4、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10部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卫生法的体系:(一)公共卫生法规,1.疾病预防与控制法规2.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法规3.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法规(二)医疗保健服务法规:1.医疗服务法规2.保健服务3.医疗保险法规(三)中医药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正性原则(三)公开性原则(四)及时性原则(五)便民性原则(六)不适用调解
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8.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卫生行政执法: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卫生执法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指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2、执行力——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3、拘束力——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具有的约束与限制的效力。卫生行政许可证发放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合法性的机构和个人)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级:一级——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通风日照良好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3、用水及二次供水系统达标4、制定相关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等,并执行落实5、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的规定6、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一)具有卫生知识(二)取得健康合格证(三)搞好个人卫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②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④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⑤省级卫生厅、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⑦省级卫生厅、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3、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4、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5、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6、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
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意义:1、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体现。2、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的健康。3、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学校卫生要求:1、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2、普通中小学学生参加劳动,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不得参加夜班劳动。3、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4、“三建”校舍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5、定期健康检查,每年一次6、学校应当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为学生提供优质卫生的食品,保障身体健康。7、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职业病三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3、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析法:1、正式解释,又叫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这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对立法意图的进一步说明,具有填补法的漏洞的作用2、非正式解释,又叫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