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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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WR 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CWR012-2003

本标准Q/SCWR012-2003代替原标准Q/SCWR012-2002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

2003-10-01发布 2003-10-01实施

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发布

Q/SCWR012-200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使用条件 (1)

4.技术要求 (1)

5.试验方法 (3)

6.检验规则 (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3)

附页 (14)

勘误表 (15)

I

Q/SCWR012-2003

前言

本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标准SJ/T 1121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透明传输电性能参数》(暂行)中的规定而制定。

本标准是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制定的内部企业标准,适用于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创维牌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

本标准由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速、伍高。

本标准Q/SCWR012-2003代替原标准Q/SCWR012-2002。

Q/SCWR012-2003 II

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创维牌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产品。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SJ/T 11219-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第一

部分:透明传输电性能参数》(暂行)

3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00C~400C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86Kpa~106Kpa

电源:~90V-250V 50Hz/60Hz ±1 Hz

4技术要求

4.1 外观和结构要求

要求外观整洁,表面无毛刺、划痕、变形;标记清晰、正确、位置合适;开关、按键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固定牢固;机内布线合理、无金属残留物。

4.2 功能要求

要求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接收和播放数字有线节目

●AV端子输出、S端子输出

●遥控和面板键控功能

●在线自动升级和RS232串口升级

●CA条件接收

●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断电记忆功能等

1

Q/SCWR012-2003 4.3 电性能要求

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电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4.4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符合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的有关规定。

4.5 电磁兼容(EMC)要求

EMC符合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的有关规定。

Q/SCWR012-2003 2

4.6环境适应性要求

环境试验电性能检测项目有:微分增益失真、微分相位失真、色度/亮度增益差、色度/亮度时延差、视频幅频响应等。

4.7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要求用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表示,MTBF下限值应大于8000小时。

5 试验方法

5.1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参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透明传输电性能参数》(暂行)第5条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5.2环境适应性试验方法按照SJ/T 11219-2000第5.9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EMC)试验委托有资质的实验机构进行测试,试验方法分别按照GB8898-2001和GB13837-2003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

5.4可靠性试验方法参照SJ/T 11219-2000第5.10条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环境要求

环境温度:25℃±10℃

相对湿度:45% ~85%

工作环境噪音:50 ~70dB

光照条件:在正常自然光线下或灯光照射下(待验品距离光源1.50~2.00m)

视距:30-120cm

视角:45° 10°

Q/SCWR012-2003

3 6.2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检验方式有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例行检验。

定型检验(检验项目见6.4.1)是在设计定型(新品设计或原型机功能更改)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以

验证设计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数量一般是20台,这个过程又叫小批量试产过程。但仅进行

结构或软件更改的产品不需要作定型检验。定型检验主要由研发机构研发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完成。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6.5.3)在批量生产时进行,由生产厂质检QC同QA部门完成。

例行检验(检验项目见6.6.1)是对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或者当生产工艺、重要元器

件(或部件)以及线路设计更改时进行,目的是对产品的各项电性能指标的稳定性进行确认。例行检验主

要由研发机构研发工程师同质量工程师完成。

6.3 缺陷分类

安全性缺陷:指能对产品的使用和维护人员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缺陷。

A类不合格:极严重缺陷。能导致产品失效或严重降低产品主要功能,为用户不可接受的缺陷。

B类不合格:重缺陷。产品的次要功能有缺陷或有明显的外观不良,为用户不可接受的缺陷。

C类不合格:轻缺陷。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属制造不精细,但为一般用户可接受的缺陷。

6.4 定型检验

6.4.1定型检验顶目

6.4.2 合格判定

定型检验不允许有安全性缺陷和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品不能多于一台,C类不合格品不能多

于两台。

电性能参数、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的不合格属于A类不合格,包装和外观、结构和装配、操作使

用功能的不合格判定按本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内容和不合格等级进行判定。

电磁兼容要求、安全性要求必须经过有资质实验机构出具合格报告,没有合格报告则视为小批量试

产不合格,不能进行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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