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规范规则在结构设计中的应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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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研发中心
15
CSDC
SOLAS关于客船和货船(除液货船外)双 层底的要求( SOLAS II-1/9)
双层底设置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尽实际 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如需设置双层底时,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 部弯曲部位。内底板在任何部分都不低于与龙骨线平行且自龙骨 线量起垂直高度不低于 h的水平面。h按下式计算:
例如:IMO A.868(20)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
例如:MSC.23(59) 国际谷物规则 MSC.215(82)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ME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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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SDC
IMO文件---通函和建议案
PSPC要求钢结构表面处理: 去除毛边,打磨焊道,去除焊接飞溅物和任何其他的表面污染 物。 涂装前边缘应处理成半径至少为2 mm的圆角,或经三次打磨 ,或至少经过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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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SDC
SOLAS—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
每艘液货船应设置使船员即使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也能进入船首 的安全通道,参见海上安全委员会MSC62(67)决议通过的《进入 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指南》。
民船研发中心
10
CSDC
SOLAS--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 检验通道要求 (SOLAS II-1/3-6)
一般技术规定
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通道,其尺寸应足以保证穿戴自 储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净孔 尺寸应便于将受伤人员从舱底提升上来。该最小净孔尺寸应不 小于600mm x 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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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SDC
示例2. 压载舱肋板上开口-1
民船研发中心
13
CSDC
示例3. 压载舱肋板上开口-2
下半部分不能开角隅半径300mm时 的替代开口: 上半部分的宽度大于600mm而下半 部分宽度可小于600mm,总高度不 小于8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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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SDC
SOLAS关于倾斜试验的要求( SOLAS II-1/5)
我们现在使用的SOLAS 2009,系涵盖1974年的SOLAS公约、 1988年的议定书以及其后至2009年7月1日生效的全部修正案的 综合文本。
SOLAS 1974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及 操作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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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SDC
SOLAS--对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压载水舱和散 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SOLAS II-1/3-2)
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
建造期间,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m及以上的 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 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涂装涂层。
IACS共同结构规范CSR要求:IMO通过涂层标准之日及以后签订建 造合同的船长为150m以上油船和90m以上散货船必须符合IMO的涂 层标准(PSPC)。(CSR油船第6节2.1.1,CSR散货船第5节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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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SDC
SOLAS关于水密舱壁等的初次试验的要求 ( SOLAS II-1/11)
对拟不装载液体的水密处所和拟压载的货舱的灌水试验不是强制 性的。如不进行灌水试验,则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应做冲水试验。
首尖舱、双层底(包括箱形龙骨)及内壳板均应以相应于水密舱 壁要求的水头(至少支撑达到舱壁甲板所产生的压力)作试验。
如船舶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首,则 该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量取,取最小者:
此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Ship Design & Research Center Co., Ltd.
IMO规范规则在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一)
2012年2月
兴船报国 创新超越
国际海事组织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 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及其法律问题 的专门机构,由大会、理事会和五个主要的委员会组成,于1959 年正式成立。目前,IMO共有162个会员国和两个联系会员(香 港和澳门)。
h = B/20 但在任何情况下,h值不得小于760 mm,也不必大于2000 mm。
设于双层底内与货舱等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 过所需的深度。但准许轴隧后端的污水阱延伸至外底。如其他阱 (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的布置与符合本条的双层底具有等效的 保护作用,则主管机关可允许设置。从这种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 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无论如何不得小于500 mm。
应能从货舱通道或从主甲板直接到达每个通道,每个通道应安 装在甲板下1.6~3m处。
舷侧水平最上平台与甲板间垂向距离为6m或以上时,在全舱长 范围内设置连续纵向固定通道。
。。。详细要求请参见MSC.158(78)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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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SDC
示例1. 货舱检验通道和压载舱肋板上开口
图示为某船货舱区典 型横剖面上做的货舱 检验通道结构及压载 舱肋板上的开孔。
建议案(Recommendations) 推荐性的,供各国家规则、规范和条例等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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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SDC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现行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是由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11月1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会议通过的,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该公约业经几次议 定书修正。
滑油循环舱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大于500 mm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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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SDC
SOLAS关于水密舱壁要求( SOLAS II-1/10)
在所有情况下,水密分隔舱壁应能至少支承水头达到舱壁甲板所 产生的压力。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舱壁甲板一般为干舷甲板(即上甲板)。
IMO的全部技术工作是由所属的5个委员会进行的。
a)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b)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c) 法律委员会(LEG)
d) 技术合作委员会(TC)
e) 便利运输委员会(FAL)
其中MSC和MEPC是IMO的主要工作委员会,其下设12个专业小 组委员会分别从事船舶设计、稳性、载重线、救生、防火、航行 安全等方面的业务。
通过制荡舱壁、肋板、纵桁和宽板肋骨上的垂向开口和人孔可 贯通处所的长度和宽度范围的通道,其最小开口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800mm,且应位于船底外板以上不超过600mm处。
永久通道中的高架走道部分,其净宽度应不小于600mm,但在 绕过垂直桁材处可减至450mm,并应在开放一边设置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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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SDC
IMO文件---规则
规则(Code)
自愿地由各船旗国采用,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涉及较广泛的领域;
可用来代替决议;
一些规则因对某一公约的修正而已被纳入了该公约,对于已作为公 约之一部分的规则,具有与公约相同的性质和特点,如FSS,LSA。
船舶设计应用的主要规则
进入货舱和其他处所的通道,
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内,每一处所应设置通道,通道应符合海上安 全委员会MSC.133(76)决议通过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
进入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
货舱、隔离空舱、压载舱、液货舱和货物区域的其他处所的安全通 道应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双层底处所或前部各压载舱的安全通道 可从泵舱、深隔离空舱、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不拟载运油或危 险货物的类似舱室进入。
图示为76000吨油轮总布置图,船舶中心线位置设有通向艏部的 通道、支柱、栏杆、梯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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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SDC
SOLAS--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 检验通道要求 (SOLAS II-1/3-6)
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长度为35m或以上的液舱和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2个尽可能相互 远离的出入舱口和梯子。长度小于35m的液舱应至少有1个出入舱口 和梯子。
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2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 道应对角线布置,例如1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左舷靠近货舱前端舱壁处 ,另1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右舷靠近货舱后端舱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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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SDC
IMO文件---公约
公约(Convention):
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性(指对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言); 通过议定书(Protocols)和修正案(Amendments)对公约进行修
正。
船舶设计应用的主要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CLL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应证实在假定船底任何一处破损且破损范围对船舶受影响部分如 公约规定时,破损稳性计算的si对所有营运工况不小于1。
如下图为Leabharlann 3000吨散货船货舱双层底结构,污水井底部距外板只 有1.17m,小于B/20=38/20=1.9m,但经过破舱稳性计算证实满 足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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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SDC
双层底要求示例3—滑油循环舱
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相当于其设计压力 的水头试验其密性和结构强度。该水头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空气管 顶或该舱舱顶以上 2.4 m,取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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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SDC
SOLAS关于防撞舱壁的要求( SOLAS II-1/12)
应设置防撞舱壁,该舱壁应水密延伸到舱壁甲板。该舱壁应位于 距首垂线不小于0.05L或10m(取小者),不大于0.08L或 0.05L+3m(取大者)。
通函(Circulars) 是一种统一的解释(例如由IACS所提出的); 推荐性的。 例如:MSC.1/Circ.1331,accommodation ladder in way of accommodation area MEPC.1/Circ.511 revised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oily wastes in machinery sp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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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SDC
双层底要求示例1—货船污水井1
货船污水井底部距外板距离不小于双层底高度要求,即: h=B/20
例如76000吨油船,B/20=32.26/20=1.613m,货船污水井底部距 外板距离为1.66m,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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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SDC
双层底要求示例2—货船污水井2
对客船或货船的异常布置,应证实船舶能承受如下规定的破损要 求。
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船长(L)24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 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
后续姐妹船可免做倾斜试验,但完工后应进行重量检验,且与得 自的数据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对船长160m或以上船舶 超过1%以及对船长50m或以下船舶超过2%,对中间长度按线性 内插法确定,或空船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0.5%L,则该船应 做倾斜试验。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 Code)
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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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SDC
IMO文件—决议
决议(Resolutions)
自愿地由各船旗国采用,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通常只涉及有限的技术领域; 是制订规则和公约的第一步。 大会决议—IMO A.×××(××)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 )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
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 IS Code)
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BCH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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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SOLAS关于客船和货船(除液货船外)双 层底的要求( SOLAS II-1/9)
双层底设置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尽实际 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如需设置双层底时,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 部弯曲部位。内底板在任何部分都不低于与龙骨线平行且自龙骨 线量起垂直高度不低于 h的水平面。h按下式计算:
例如:IMO A.868(20)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
例如:MSC.23(59) 国际谷物规则 MSC.215(82)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ME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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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IMO文件---通函和建议案
PSPC要求钢结构表面处理: 去除毛边,打磨焊道,去除焊接飞溅物和任何其他的表面污染 物。 涂装前边缘应处理成半径至少为2 mm的圆角,或经三次打磨 ,或至少经过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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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SOLAS—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
每艘液货船应设置使船员即使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也能进入船首 的安全通道,参见海上安全委员会MSC62(67)决议通过的《进入 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指南》。
民船研发中心
10
CSDC
SOLAS--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 检验通道要求 (SOLAS II-1/3-6)
一般技术规定
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通道,其尺寸应足以保证穿戴自 储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净孔 尺寸应便于将受伤人员从舱底提升上来。该最小净孔尺寸应不 小于600mm x 600mm。
民船研发中心
12
CSDC
示例2. 压载舱肋板上开口-1
民船研发中心
13
CSDC
示例3. 压载舱肋板上开口-2
下半部分不能开角隅半径300mm时 的替代开口: 上半部分的宽度大于600mm而下半 部分宽度可小于600mm,总高度不 小于850mm。
民船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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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SOLAS关于倾斜试验的要求( SOLAS II-1/5)
我们现在使用的SOLAS 2009,系涵盖1974年的SOLAS公约、 1988年的议定书以及其后至2009年7月1日生效的全部修正案的 综合文本。
SOLAS 1974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及 操作的最低标准。
民船研发中心
7
CSDC
SOLAS--对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压载水舱和散 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SOLAS II-1/3-2)
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
建造期间,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m及以上的 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 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涂装涂层。
IACS共同结构规范CSR要求:IMO通过涂层标准之日及以后签订建 造合同的船长为150m以上油船和90m以上散货船必须符合IMO的涂 层标准(PSPC)。(CSR油船第6节2.1.1,CSR散货船第5节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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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关于水密舱壁等的初次试验的要求 ( SOLAS II-1/11)
对拟不装载液体的水密处所和拟压载的货舱的灌水试验不是强制 性的。如不进行灌水试验,则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应做冲水试验。
首尖舱、双层底(包括箱形龙骨)及内壳板均应以相应于水密舱 壁要求的水头(至少支撑达到舱壁甲板所产生的压力)作试验。
如船舶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首,则 该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量取,取最小者:
此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Ship Design & Research Center Co., Ltd.
IMO规范规则在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一)
2012年2月
兴船报国 创新超越
国际海事组织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 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及其法律问题 的专门机构,由大会、理事会和五个主要的委员会组成,于1959 年正式成立。目前,IMO共有162个会员国和两个联系会员(香 港和澳门)。
h = B/20 但在任何情况下,h值不得小于760 mm,也不必大于2000 mm。
设于双层底内与货舱等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 过所需的深度。但准许轴隧后端的污水阱延伸至外底。如其他阱 (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的布置与符合本条的双层底具有等效的 保护作用,则主管机关可允许设置。从这种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 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无论如何不得小于500 mm。
应能从货舱通道或从主甲板直接到达每个通道,每个通道应安 装在甲板下1.6~3m处。
舷侧水平最上平台与甲板间垂向距离为6m或以上时,在全舱长 范围内设置连续纵向固定通道。
。。。详细要求请参见MSC.158(78)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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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示例1. 货舱检验通道和压载舱肋板上开口
图示为某船货舱区典 型横剖面上做的货舱 检验通道结构及压载 舱肋板上的开孔。
建议案(Recommendations) 推荐性的,供各国家规则、规范和条例等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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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现行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是由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11月1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会议通过的,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该公约业经几次议 定书修正。
滑油循环舱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大于500 mm即可。
民船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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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SOLAS关于水密舱壁要求( SOLAS II-1/10)
在所有情况下,水密分隔舱壁应能至少支承水头达到舱壁甲板所 产生的压力。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舱壁甲板一般为干舷甲板(即上甲板)。
IMO的全部技术工作是由所属的5个委员会进行的。
a)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b)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c) 法律委员会(LEG)
d) 技术合作委员会(TC)
e) 便利运输委员会(FAL)
其中MSC和MEPC是IMO的主要工作委员会,其下设12个专业小 组委员会分别从事船舶设计、稳性、载重线、救生、防火、航行 安全等方面的业务。
通过制荡舱壁、肋板、纵桁和宽板肋骨上的垂向开口和人孔可 贯通处所的长度和宽度范围的通道,其最小开口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800mm,且应位于船底外板以上不超过600mm处。
永久通道中的高架走道部分,其净宽度应不小于600mm,但在 绕过垂直桁材处可减至450mm,并应在开放一边设置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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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IMO文件---规则
规则(Code)
自愿地由各船旗国采用,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涉及较广泛的领域;
可用来代替决议;
一些规则因对某一公约的修正而已被纳入了该公约,对于已作为公 约之一部分的规则,具有与公约相同的性质和特点,如FSS,LSA。
船舶设计应用的主要规则
进入货舱和其他处所的通道,
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内,每一处所应设置通道,通道应符合海上安 全委员会MSC.133(76)决议通过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
进入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
货舱、隔离空舱、压载舱、液货舱和货物区域的其他处所的安全通 道应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双层底处所或前部各压载舱的安全通道 可从泵舱、深隔离空舱、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不拟载运油或危 险货物的类似舱室进入。
图示为76000吨油轮总布置图,船舶中心线位置设有通向艏部的 通道、支柱、栏杆、梯子等。
民船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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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 检验通道要求 (SOLAS II-1/3-6)
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长度为35m或以上的液舱和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2个尽可能相互 远离的出入舱口和梯子。长度小于35m的液舱应至少有1个出入舱口 和梯子。
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2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 道应对角线布置,例如1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左舷靠近货舱前端舱壁处 ,另1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右舷靠近货舱后端舱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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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文件---公约
公约(Convention):
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性(指对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言); 通过议定书(Protocols)和修正案(Amendments)对公约进行修
正。
船舶设计应用的主要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CLL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应证实在假定船底任何一处破损且破损范围对船舶受影响部分如 公约规定时,破损稳性计算的si对所有营运工况不小于1。
如下图为Leabharlann 3000吨散货船货舱双层底结构,污水井底部距外板只 有1.17m,小于B/20=38/20=1.9m,但经过破舱稳性计算证实满 足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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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底要求示例3—滑油循环舱
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相当于其设计压力 的水头试验其密性和结构强度。该水头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空气管 顶或该舱舱顶以上 2.4 m,取大者。
民船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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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SOLAS关于防撞舱壁的要求( SOLAS II-1/12)
应设置防撞舱壁,该舱壁应水密延伸到舱壁甲板。该舱壁应位于 距首垂线不小于0.05L或10m(取小者),不大于0.08L或 0.05L+3m(取大者)。
通函(Circulars) 是一种统一的解释(例如由IACS所提出的); 推荐性的。 例如:MSC.1/Circ.1331,accommodation ladder in way of accommodation area MEPC.1/Circ.511 revised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oily wastes in machinery sp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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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双层底要求示例1—货船污水井1
货船污水井底部距外板距离不小于双层底高度要求,即: h=B/20
例如76000吨油船,B/20=32.26/20=1.613m,货船污水井底部距 外板距离为1.66m,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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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双层底要求示例2—货船污水井2
对客船或货船的异常布置,应证实船舶能承受如下规定的破损要 求。
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船长(L)24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 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
后续姐妹船可免做倾斜试验,但完工后应进行重量检验,且与得 自的数据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对船长160m或以上船舶 超过1%以及对船长50m或以下船舶超过2%,对中间长度按线性 内插法确定,或空船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0.5%L,则该船应 做倾斜试验。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 Code)
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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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C
IMO文件—决议
决议(Resolutions)
自愿地由各船旗国采用,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通常只涉及有限的技术领域; 是制订规则和公约的第一步。 大会决议—IMO A.×××(××)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 )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
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 IS Code)
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BCH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