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资产产权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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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资产产权透视
摘要:产权管理是军队资产管理的核心所在,合理的产权安排是
实现军队资产高效运营的基础。本文以现代产权理论为基础,对军队资产产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改进军队资产产权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军队资产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理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得到越来越深入广泛的运用。军队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剖析军队资产产权问题,对变革军队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军队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军队资产产权基本特性剖析
(一)军队资产产权是一种公共产权。军队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是国家财政的转化和延伸,是物化了的财政资金。全体人民是军队资产的根本出资人。同时,军队资产通过一系列的运动过程,价值消耗完毕,最终生产出的是“公共安全”,也即一个和平稳定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环境。这种公共安全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可见,军队资产从本质上看,为民所有、为民所用,是一种公共产权。
(二)军队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天然分离状态。军队资产来源于于人民的纳税收入,全体人民是军队资产的终极所有人,但在现
实中军队资产为军队所占有和使用,而军队由于其独特的军事属性,是一个高度独立和封闭的武装集团,军队资产的日常运营也就相应
处于一个独立、封闭的过程。军队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天然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天然的分离状态。这也就在形成了全体人民和军队在资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军队资产产权安排最重
要的一点,便是要保证全体人民对军队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实现他
们对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军队资产所有权代理人具有复合性。我国实行的是党政军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这形成了军队资产的所有权代理人既是国家又是军队的复合性。国家是军队资产的绝对所有权代理人,军队是相对所有权代理人。从绝对意义上讲,国家有权对军队资产进行调配和处置;从相对意义上讲,中央军事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军队
资产的所有权代理人职责,拥有从军事斗争需要出发配置军队资产的指挥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保密权等。这种复合性要求军队资产管理活动既要服从国家建设大局的安排,又要满足军队建设战略规划计划的需要。
二、现行军队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所有权主体缺位。军队资产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其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国家,是全体人民,而各级部队只能算是所有权主体的
受托人或者说代理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理所当然,也非常
必要。但目前的情况是,军队自身成为资产事实上的所有者,国家、全体人民对军队资产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窗口,在军队资产这一块公共资产的管理上,军队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军队资产真正所有权主体的缺失,成为军队资产产权
制度的首要缺陷。
(二)产权“权利束”没有得到合理分解。各项产权的有效分离和相互制衡是产权制度有效运行和资产高效利用的基本前提。尽管从形式上看,目前在军队内部,各类资产的产权得到了一定的划分,但这种划分还存在着诸多不清晰的地方,再加上行政权力的干预、法制的落后等因素,很多产权分解还落实不到位,这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总体呈现出资产所有权代理人—后勤财务部门权小责大,其他机关事业部门和具体占有使用单位权大责小的状况,各产权主体在资产管理中内没有动力外没有压力,产权对各产权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十分微弱。
三、改进军队资产产权制度的对策思路
针对上述对现行军队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缺陷的分析,依照产权主体明确、产权归属清晰的原则,改进军队资产产权制度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引入全国人民代表,实现军队资产所有权主体到位。现代产权理论表明,无论是私有资产还是公共资产,资产所有权主体都是整个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所在。依据国体政体,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因而将国家纳入军队资产管理体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担当军队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履行对军队资产的最高监管权力,是实现军队资产所有权主体到位的必然选择。具体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专业的军队资产(或者说国防资产)监管机构,如国防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在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增设国防资产监督机构等,司职军队资产的具体监管工作,对军队资产管理实施专业指导和监督。军队需定期向全国人大提交军队资产管理报告,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二)推行军队各级党委授权委托制,规范军队资产所有权代理。众所周知,我军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党委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部队的所有部门、所有工作都处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军队资产管理工作也就必须要以这种行政体制为基本依托,强调党委领导和集中统一,否则就会造成资产管理的条块脱节和各自为政。因此,由军队各级党委来承担本级资产的(部分)所有权代理人,党委间进行逐级授权委托,符合军队的行政指挥体制和军队资产的特性,也只有
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纵向一体化的产权结构,强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利益驱动和成本约束机制。
(三)调整军队内部产权管理关系,科学分解“产权束”。根据现行军队体制,军队资产主管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间是军队资产的管理主体,必须在他们之间合理划分军队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产权,以明确各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责权利,形成相互制衡的产权格局,充分发挥资产产
权的激励、约束等功能。具体可以考虑由纪检、审计部门代表党委行使资产日常管理的最高监督权,其监督范围不只包括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还包括资产主管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则
享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权,是资产的主管部门,是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权力分配者;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产主管部门的授权,享有业务系统资产的管理权,对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但是业务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不具备完全性,例如某些资产的配置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还归属于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党委;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资产的具体使用者,享有资产的使用权,承担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