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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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开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效果,能够合理地调整行政行为,起到纠正错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予以通知。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合法依据和理由,便于当事人了解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原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集聚专业化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法院的衔接与协作,形成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一)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行为;(二)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行政纠正决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实,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复议的事项、程序和期限,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复议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事项,应当组织复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依据、复议决定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第1页 / 共90页
第2页 / 共90页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 释义

行政复议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5题,单选41题,多选14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8月1日起施行。

A.2006B.2007C.2008D.2009答案:B.2007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6条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A.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B.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C.负责协调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D.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答案:A.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条3.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A.法学本科学历B.相应资格C.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D.研究生学历答案:B.相应资格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条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合伙人B.主要投资人C.核准登记的企业D.企业或者合伙人答案:C.核准登记的企业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5.股份制企业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折页

行政复议法折页

行政复议法折页内容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首先,对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而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体系解释分析,该法律条文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受理”章节中的第一条,它是根据前置主义和选择主义,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作出的程序性规定,而不是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实体性规定。

如前所述,关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已设有专门的章节予以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进行认定。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立法本意,行政复议纠错的对象不包括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该项兜底条款,如果单纯从字面上解释,可以理解为: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字面解释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不足以体现背后的立法意图。

因此,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不宜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应正确把握立法原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的法律理解。

立法目的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灵魂,每一项法律规范内容,都服务于立法目的。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开宗明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内部监督,实现自我纠错,救济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被申请⼈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故意破坏⾏政复议⼯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为:第⼀,被申请⼈不提出书⾯答复的。

⾏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及时对申请⼈的复议申请作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全⾯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审查,从⽽作出正确的⾏政复议决定。

如果被申请⼈不履⾏这⼀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追究相应的⾏政、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政机关⼯作⼈员,甚⾄是⼀些领导⼲部,缺乏法律意识,对⾏政复议很不重视。

当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是不服管理,是成⼼捣乱的刁民;认为⾏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题⼤作,没事找事,因⽽对⾏政复议机关发送的⾏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政复议⼯作,使⾏政复议⼯作难以顺利进⾏。

对被申请⼈这种不履⾏法定义务的违法⾏为,⾏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为,保障⾏政复议的顺利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主编:曹康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标题:《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我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若干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下面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的对照表:修改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维护行政法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四、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明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不服的;三、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和其他缺失行为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足够的行政复议人员;二、有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和经费;三、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四、有行政复议文书的印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和行政机关的答复,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从速处理,不得拖延。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不得侵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则,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受理并且办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得以行政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或者习惯做法,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不少地方也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收费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地方认为,由于地方行政经费的不足,如果不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很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是,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其实现自己的法定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在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

而行政机关由于不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而必须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

从政治上讲,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还有收费的道理吗?所以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正自己错误的活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影响也不好。

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

行政机关行政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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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处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一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
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四,执行不同。

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必须在复议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机关违法,其法定代表人负有首要的、当然的责任,加之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能是组织,因此,当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就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另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除了行政处分外,还有行政赔偿、经济处罚等多种形式。

采取何种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应当考虑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侵害对象、责任主体和侵害程度等多种因素。

鉴于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特点和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管理系统中的相互关系,从总体上看,通过规定行政处分这种责任方式,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本条中,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制裁措施,而没有规定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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