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园信贷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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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园信贷通”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园信贷通”政策,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规范该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江苏**省内分支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经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地方“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本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参与主体及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作为“财园信贷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工作,筹集和管理省级风险补偿金,协调和督导各参与主体,制定完善省级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惠通公司" ) 作为省级风险补偿金的所有权公司,接受省财政厅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负责“财园信贷通”日常运营和实施。
江苏**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财园信贷通”不良资产受托处置主体,按照财惠通公司委托,对“财园
信贷通”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江苏**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负责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和引领作用,将“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作为再担保机构,对市级担保公司担保“财园信贷通”业务进行再担保。
各市级担保公司作为“财园信贷通”业务担保机构,对“财园信贷通”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各县(区)级“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财园信贷通”贷款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园区内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园区外企业由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以下对牵头的部门,统称为“牵头部门”)。
各县(区)成立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负责“财园信贷通”地方财政代偿资金拨付工作,处理地方财政承担风险部分的代偿工作。
第四条五级分险规则。
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其中市级担保公司承担60%风险后再向省级担保公司分险40%,省级担保公司再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20%,最终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银行各按20%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五条总行统一与省财惠通公司、市级担保公司、领
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签订《财园信贷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省内各机构不再单独签订合作协议,各市级担保公司与省内各机构就具体项目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
第六条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方式、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经营情况正常,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组织架构健全、经营管理有效益和财务管理规范;
(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六)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1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无偷税漏税现象;
(七)资产负债率
1.企业:原则上要求在70%以内;
2.个人家庭: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家庭原则上要求在70%以内;且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对外担保或有负债不得超过其家庭总资产。
(八)单个企业只能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九)符合本行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第八条贷款担保方式
(一)由市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风险的60%,各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承担贷款风险的20%,本行承担贷款风险的20%。
(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财园信贷通”贷款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额度有效期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地方牵头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有效期。
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单户企业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条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房产、股票投资等方面。
第十一条循环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以
内(含1年),且不得超过地方牵头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有效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执行利率按同期限LPR进行加减点,不得超过政府规定利率上限(按照《财园信贷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上限为贷款发放当天的1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后期遇政策调整的,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财园信贷通”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有意愿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按照各地方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细则,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同步向本行当地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提交可有效识别其身份并符合本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借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借款申请书、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最新公司章程(须经工商局调阅)、验资报告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等;
(三)近1年企业纳税证明、近3个月员工工资表及水电费交纳单据;
(四)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印鉴卡复印件;
(五)近3-6个月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本行(或他行)
结算账户资金流水;
(六)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
(七)环保达标资料;
(八)证明用途相关资料;
(九)有健全的财务核算的企业需近两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满两年的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以提供证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资料,由客户经理应用财务分析手段评估借款人真正的财务状况;
(十)征信查询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对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委托书;
(十一)经办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定期召开地方“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将企业名单公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
审核未通过的,由地方领导小组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牵头部门在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年内有效,企业向本行申请循环授信额度,随借随还。
第十七条收到地方牵头部门“财园信贷通”贷款的《推荐函》后,本行经办机构按流程开展审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经办机构协助市级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担保资料原则上不超出本行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范围。
市级担保公司在贷款已批复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行“见
贷即保”。
第十八条本行及担保公司审批通过后,本行经办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受市级担保公司委托,代理市级担保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面签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与市级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本行在办理放款的同时,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受托签署的反担保合同、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市级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经办行从贷前调查至贷款最终发放均必须及时录入“财园信贷通”网报平台(登录地址:http://218.65.89.166)。
第二十条在每个月的5日前,各分支行将上月放款台账和还款台账报表报小贷部。
第四章贷款发放、支付、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经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人、市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并向总行小贷部备案,法律文本签署完毕及备案完成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支付按《**银行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
第二十三条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单笔贷款利息按季收取,未按时还款的计收罚息和复利。
贷款到期后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可办理无还本续贷。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财园信贷通”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经办行应主动协调和配合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对于贷后检查发现问题的,按《**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客户异常交易和行为的监测,对发生可疑交易或明显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反洗钱中心,并采取限制交易频率、规模或冻结业务账户及资金措施,要求终止业务提前结清贷款,同时向侦查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好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二期工程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行经办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发现存在企业经营不正常、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在平台上向各方发出《关注提示》。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八条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本息或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达到合同约定提前收贷标准,本行宣布提前收贷。
贷款本息未归还的,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2日起60天内,完成市级担保公司的代偿。
同时,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
有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偿。
第二十九条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2日起30天内,本行经办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向江苏**省财惠通公司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第三十条省财惠通公司收到《代偿审计申请书》后,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审计机构自受托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审计结论,确认是否符合代偿规则,并将审计结论,发送至地方领导小组、市级担保公司、省财惠通公司。
收到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后,本行经办机构向市级担保公司和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两个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
本行经办机构获得代偿后,与两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负责将诉讼进行到底。
第三十一条对于各地方领导小组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不良贷款代偿工作的,总行或经办机构可向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联系反馈,由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下发督办函。
第三十二条每年度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代偿率不超过3%。
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全省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生的财园信贷通融资金额*100%。
代偿完成后,本行经办机构向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向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市级担保公司、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
有权公司代偿的范围均为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市级担保公司、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 1: 1 分担。
第三十四条追偿工作按照《江苏**省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业务实施暂行细则》(江苏**财经[2017]36号)及相关文件操作,本行经办机构与市级担保公司、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应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
追偿清收回款扣除清收费用后按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经办机构与牵头单位、资产公司按各自职责,在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追偿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开办“财园信贷通”业务不得违反监管部门“七不准”、“四公开”等规定,不得收取任何与贷款利息、罚息之外的费用,不得在“财园信贷通”政策以外增设门槛条件。
第三十六条通过任何渠道推荐的业务,经办机构在准入过程中都应坚持独立审查原则,严禁降低审查标准以及将其他存在风险或有潜在风险的贷款置换为“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办理“财园信贷通”业务的,视违规情况按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开办“财园信贷通”业务的分支行每年分
别于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财园信贷通”工作总结行文上报总行小贷部(分行下属支行由分行统一上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小贷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各地方签订四方合作协议时间不一,对签订合作协议前已审批或正在审批的业务按原规定执行,签订协议后的业务按此办法执行,原《**银行“财园信贷通”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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