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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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1. 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 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由“申请分类” 、“申报阶段”、“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组成。主要包括:新药/ 申请临床研究/ 质量标准复核、新药/ 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 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申请生产;进口药品/ 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 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 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 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 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等);再注册等。

3.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

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

4.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药品注册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1)国家局或省药监部门对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单;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或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需附注册审批有关证明文件)。(注: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中药材等注册检验,需持国家局注册检验通知单到业务处换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后到收检办办理登记手续。)

2)注册检验通知单注明抽样的,应附“抽样凭证及记录”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4 )本申请相关资料一套。包括药学研究资料,如“研究综述资料” 、“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

明”、“制造记录及自检报告” 等等。(各类申请报送资料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5.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1)样品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 ,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

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6.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送样办理检验申请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注册有关规定,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能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收检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等凭证。

7.检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收检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检验单位可根据此编号查询。领取报告、收费查询等均应提供此编号。

8 .补充样品资料通知与退检通知

经收检办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已受理的样品,检验科室将对其进行技术审核,如发现存在

问题影响开展试验工作的,将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样品资料通知书”,技术审核确认不能开展检验工作的,将发出“退检通知”。

9 .检验费用的缴纳

技术审核完毕确认样品资料符合注册检验工作要求的,将确定检验项目,并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逐项核算检验费用,向“检验申请登记表”中填写的付款单位及联系人发送收费通知书。付款单位向通知单上指定的银行中专户上汇交检验费用,并索要付款凭证。

10 .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中检所检验报告签发后,收检办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发送报告及复核意见。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及复核意见。

1)收检办按检验登记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2)申请单位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中检所收检办领取。

3)送样经办人凭收检回执和身份证到中检所收检办领取。

必要时,待申请人出具付款凭证后发送报告书。

11.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发送的主要形式:

12. 注册检验申请表的填写:

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

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填写说明

检品通用名称*: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必填。

检品英文名称: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英文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检品商品名称:填写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生产单位/产地:生产单位填写送检成品、半成品的生产(或试制)单位,产地填写送检中药材样品的产地,或进口制品生产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注册申请人*:指提出注册申请的机构名称,应与注册申请表内容一致。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填写送样或抽样单位名称。送样或抽样单位以正式公函署名的单位为准。

注册检验中,属抽样的填写抽样单位名称;非抽样的但有注册审批有关部门对我所出具的公函通知的,填写通知注册检验单位(即出具公函的机构)的名称,并注明“通知送样”。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送样”,或“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送样”,或“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送样”等。

按照法规可由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文件自行送样的,填写注册申请单位名称,或代理机构名称。

原始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填写项目,按照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表上的原始编

号填写。

受理号或申请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项目,按照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表上的受理号或申请编号填写。

检验目的:按注册申请分类及申请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药品注册检验目的:新药/ 申请临床研究/ 质量标准复核;新药/ 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 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申请生产。进口药品/ 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 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 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 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 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或变更规格等);再注册等等。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根据所提供的检验用标准的属性填写,一般根据其注册申请表中填报的执行标准填写。

未获得国家批准的检验依据根据申请分类分别填写为:申报标准(申报规程),审定标准(审定规程),拟定进口注册标准,拟定转正标准等。“申报标准”或“申报规程”指申请人自行拟订的标准;“审定标准”或“审定规程”指经国家局审定后用于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等的标准;“拟定进口注册标准”指由药检所拟定待国家局批准的进口注册标准;“拟定转正标准”指由申请人或药检所拟定待国家局批准转正的标准。

已经获得批准的注册标准应填写标准名称及标准号或批件号。如“试行标准”指经国家局批准的尚未转正的企业注册标准,需填写批准的标准号或批件号;

其他如国家标准等需填写标准名称及版本年号等。

检验项目:按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填写“全检” ;按照标准只检验部分项目的填写“部分检验”,并应在申请表备注中填写具体项目名称;按照标准只检验一项的填写具体项目名称。包装规

格:指送检样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中的样品数量。包装单位应与规格相对应。需要特

别注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应在其后的括号内写明。如 1 支/ 盒(预充式注射器)、

10 支/ 盒(西林瓶)、100 片/ 瓶(塑料瓶)等。

规格:指送检样品的药品规格或产品规格。应与样品标签一致。如10ml/ 支,5mg/1ml/ 支、0.2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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