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ppt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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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系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但这并不表示没有宪政制度,其实宪法与宪政都是起源於英国,迄今七百余年历史,一直保持著自己的特徵。
英国宪法是渐次生长的,而不是一时制定的、其中成文法的部分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1259年的人民协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1295年的禁徵赋税条例(De Tallagio non Concendo),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1653政府约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689年的权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1706年的苏格兰联合法(Act of Settlement),1911年及1928年的国会法(The Parliament Act),1914
年的国家防卫法(Defense of the Rralm Acts),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1925年高等法院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1928年的男女选举权平等法(The equale franchise act),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the Abdication act),1937年的摄政法(The Regency),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Indian Independence Act),1963年的贵族法(Peerage Act),1972年的国家豁免法,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y Act)等,但是这些法律均未曾附以宪法的名称,且其地位亦与其他普通法律相同。
英国其实全名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的联合王国,英文名: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Britain)其中英格兰(England),苏格兰(Scotland),威尔士(Wales)这三个地区是连在一起的,而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是跟其他三个分开的,位于爱尔兰岛,所以你看英国的全称就能看出来。
只不过英国首都在英格兰的伦敦,所以大多数英国人自称自己叫"English“,但北爱尔兰人很讨厌被外国人叫做"English",正确的说,他们叫自己"Welsh"。
总的来说,所有英国人都叫"British",所以你见了英国人,要是分不清对方是英国哪里的人,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叫他"British"。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111、、、、成文法成文法成文法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
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2、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3、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
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3)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英国宪法是本质上的基本意义,问不是只在形式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