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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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 10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0-2012年》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规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 提高食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机构 (以下称评价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工作准则。
1.3 本规则中的食品工业企业,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 》中代码为 13、 14、 15、 16四个行业中所包含的企业,共 4大类 22中类 53小类。
本规则中的诚信管理体系, 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CMS 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QB/T4111-2010中所指的诚信管理体系。
本规则中的评价, 是指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 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QB/T4111-2010 ,证明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实施、持续改进的诚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1.6 评价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评价机构要求
2.1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价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专家情况、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2 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 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信息, 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2.3 评价机构应当对接受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公开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依据的标准、评价的基本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对其委托。
2.5 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要求:
2.5.1 公正性
(1在实施评价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执行的方针和程序保证具有公正性, 不使用违反国家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基本要求的程序, 不妨碍或阻止食品工业企业的评价申请。
(3对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提供评价服务, 不附加评价
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4对自愿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持公正态度, 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标准。
(5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评价工作, 不以商业目的和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进行业务竞争。
(6评价机构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2.5.2 保密性
(1评价机构对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评价机构所有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 包括所有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评价人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评价活动的人员, 均应对在评价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信息保密。未经企业书面同意, 评价机构均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3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规定(暂行》 (见附 1 。
(4评价机构保密的信息包括:
1 食品工业企业申请评价的相关资料;
2 审核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3 食品工业企业有关档案;
4 企业确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5在下列情况下,评价机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 得到食品工业企业的书面同意;
2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
(6下列信息不属于评价机构保密范围:
1 评价机构公布的关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状态的信息;
2 食品工业企业被评价、拒绝评价、暂缓评价、暂停或撤销评价资格、扩大或缩小评价范围的事实及评价范围的详细情况;
3 食品工业企业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4 评价机构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公开信息。
2.5.3评价机构应遵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见附 2进行评价受理、评价决定、跟踪监督、再评价、评价范围变更等评价工作。
2.5.4评价机构应对本机构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确保评价人员具备适宜的专业知识。
3. 证书
3.1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 对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颁发诚信管理体系证书。
3.2各评价机构应统一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证书式样(见附 3 ,并对证书进行规范化和有效性管理,同时在证书中应体现评价机构名称及标识。
3.3有效期
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为 3年。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 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评价依据;
(4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5评价机构名称、地址。
4. 信息报告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4.1评价机构应当保存备案获证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内容包括:审核信息、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4.2评价机构在获知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失信行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3评价机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名单和原因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4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 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