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

*

内容提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直接关系到公司董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影响董事的行为选

择,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但我国的《公司法》只是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做出了概括性规

定,并没有具体解释,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缺乏判断规则,

必将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本文将从美英德日四国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分

析,以期望能够给我国完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判断规则

一、董事勤勉义务之概述

董事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者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诚意”,并且必须像在相似处境下,“谨慎的普通人”一样审慎地尽职,必须以自己认为对“公司最有益”的方式忠实地履行职责,否则要对公司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勤勉义务这一产生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判决的法律制度,与忠实义务一起构成了董事信托义务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董事行为,保护股东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

二、各国对董事勤勉义务之判断规则

(一)美国——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

在美国,董事只需要对公司事务尽到一般勤勉义务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就无须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可保护董事免于承担一般过

*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失行为的赔偿责任。并且,按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在章程中以约定的形式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但未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美国2002年的《 标准公司法》所确立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一般标准:

(a)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1)善意行事;(2)以其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b)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在行使其决策职能或者监察职能时,应当以一名处于类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形下合理地认为适当的谨慎来履行其职责。

(c)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做出一项商业判断时符合下属条件的,即履行了勤勉义务:(1)与该商业判断的有关事项没有利益关系;(2)所知悉的有关商业判断的事项的范围是高级主管事董事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相信的恰当的;(3)理性地相信该商业判断是为公司最佳利益做出的。(二)英国——一般的勤勉标准

在英国,董事须尽到普通谨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体地根据董事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如对于不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只要其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对于执行董事和具有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则需要尽到同类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英国大量判例表明,法官在判断董事的勤勉义务时有三种标准:

(1)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适用主观性标准,即只有在董事尽了自己最大努力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注意。

(2)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适用客观标准,即只有该董事履行了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程度时,才能被视为尽到了勤勉义务。

(3)由于执行董事通常是具有专业才能并依照劳务合同受聘的人员,因此对于执行董事来说,应该适用更严格的推定知悉原则。也就是说,在执行董事受聘的劳务合同中应推定存在某种默示条款,受聘董事必然具有受聘职位所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因此,不论他实际上是否具有此种技能和知识,均适用前述客观性标准,即只有在履行了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程度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勤勉义务。

(三)德国——严格的勤勉标准

严格勤勉又可称为高度勤勉,是相对于一般勤勉而言的。在此种勤勉标准下,任何过失,不论如何轻微,董事都应当避免,否则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 股份法》规定:“ 董事会的成员在其履行义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对于其因为董事会内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和秘密,特别是营业和业务的秘密,其应保持缄默。”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谨慎义务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在实践中,它可以包括无数的并且没有完全包括的行为准则。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所有马虎行为或者肤浅行为都违反这一义务。同时,这一标准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较高,它是以 专家 的谨慎为标准的,即 一个正直有责任心的领导人那样的谨慎义务 ,董事个人的特殊情况并不予以考虑。这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标准,法庭不会接受任何不胜任或无经验的辩解理由。

(四)日本——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在日本,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该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义务,是一种严格勤勉要求。该法同时又规定公司有权以章程等形式免除虽然违反勤勉义务、但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董事在法定数额之内的赔偿责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标准的特点。

根据《日本民法典》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的本意,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在日本法上,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为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标准。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具体的是指:

(1)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必须要尽到注意,就董事来说,必须有足够的注意参与管理有关事务。

(2)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善良管理者同样承担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不只是通常人的注意,而是董事要有高度的注意处理事务。

(3)善管注意义务是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应该尽的义务。委托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委托自己的财产或事务的行为者。从保护委托人的角度,也必须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2]

三、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之建议

我国关于董事勤勉标准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董事只要违反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与德国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不过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对于其判断标准却未提及,这必将给董事执行职务行为、公司追究董事责任以及法官处理相关纠纷带来困难,所以在将来制订司法解释或者再次修改公司法时,应对这一漏洞加以弥补。在此,对于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立法之完善,笔者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公司法》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需采用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单纯的客观标准对知识、经验、水平高于一般人的董事而言,标准过低,若他们有过错,法律将无法对其加以追究。对经验、知识、水平低于一般人的董事而言,该标准又显失公平。而单纯的主观标准以董事主观上是否候尽到最大努力为评判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董事的勤勉义务,将导致这样悖论:一个董事的知识和经验越少,其勤勉义务就越轻。这样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应采取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判断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履行状态,应当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条件和环境中所应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倘若有证据表明某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出了他的实际能力作为衡量标准。这样,才能克服单纯的客观标准和单纯的主观标准具有的缺陷,使事后判断符合实际。(二)在我国《公司法》中导入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是19世纪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商业判断规则下,如果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建立在合理知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那么法院就据此推定它是正常的商业判断,法院将不会干涉其政策;反之,法院将对董事的决策做实质性的审查。作为一项为了保护董事的经营判断权而在一定假设之上的司法审查标准,恰好可以弥补新《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不足。而且,商业判断规则来源于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来源于企业经营的特性,该规则对于我国公司实践以及公司法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将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表述为:

(1)实施了商业判断行为;

(2)与该商业判断的相关事项无利害关系;

(3)依当时的情形看,董事获取的信息在作出商业判断时被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

(4)理性地相信该商业判断是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5)董事作出经营判断不存在重大过失。[3]

[2]赵旭东:《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