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了全球公认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
我国也不例外,大气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治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
一、政策措施1. 加强源头控制对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限制高污染企业的排放量。
加大对企业、车辆和城市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并建立严格的排污罚款制度。
2. 建设绿色城市加大对城市绿化、环保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环境承载能力。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个人车辆的使用量,降低排放量。
3. 推广清洁能源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度。
同时,鼓励对导致大气污染的高污染燃料加税,提高使用成本,引导市民采用低污染的能源。
4. 强化政策执行强化对企业和居民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大众环保意识。
设立奖惩制度,奖励优秀企业,惩罚污染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治理力度。
二、技术手段1. 绿色交通技术推广绿色交通技术,减少机动车辆的污染排放,重点是推进公共交通的电动化和清洁化,并鼓励人们自行车、步行出行。
2. 建设大气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大气污染监测体系,通过现代化监测技术,实时掌握污染源和污染扩散情况,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3. 绿色能源加大对清洁能源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能源汽车、太阳能集热器、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推广清洁能源。
三、应急措施1. 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需要紧急采取措施。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重点保护人群健康,在特殊时期实施特殊防护措施。
2. 建立污染物排放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管机制,保证政策执行和企业随时掌握自己的排放情况。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是一个多方面、多策略的综合措施。
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规定
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模式。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防治措施。
第七条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公开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信息。
三、防治措施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优化生产过程、改进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等。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布局产业、居住和生态用地,防止大气污染传输。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发展绿色交通,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控制机动车排放,减少交通污染。
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方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减少农业污染。
四、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二、资金来源和用途1. 资金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等。
2. 资金用途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环境监测设备购置、技术研究与推广、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
三、资金管理机制1. 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2. 资金申请与审批相关单位需要提出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预计使用金额等详细信息。
由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批。
3. 资金使用与监督资金使用需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做到规范、透明。
监督机构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1. 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办法提出了激励措施,包括对污染源减排效果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进展缓慢的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等。
2. 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要求使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五、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办法规定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的要求,包括公示内容、公示形式等。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六、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和借鉴他国的经验,办法提出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总结大气污染是当前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加强资金管理是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进行和取得成效的重要手段。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0.20【实施日期】1999.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改善能源结构,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不含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城市规划、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区、各县(市)、上街区按区域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超过排放总量的,应当削减现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的排放量,并禁止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露天煤矿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大气污染物治理,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包括施工扬尘、地面生产系统煤尘及排土场、采场、煤场、道路扬尘等),煤炭自燃产生的废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内所有产生废气、粉尘排污单元和脱硫、除尘、收尘设施。
第四条安环科是废气、粉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废气、粉尘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负责下达污染防治任务,负责查找大气污染隐患并组织相关部门整改隐患,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
第五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和地面生产系统煤尘污染防治及集尘、收尘、喷雾降尘等除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调度室负责矿内各道路、区域的洒水降尘工作。
第六条粉尘的治理(一)粉尘的排放点主要为煤场、采场、排土场、运输道路、地面系统装车站和破碎站,以及施工、爆破扬尘。
(-)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时.,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如设置围布、挡板,施工剥离物加盖密目网,禁止高空抛洒易起尘的物料等,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
(三)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破碎、剥离、爆破、采装、运输、筛分、排土等生产作业。
(四)排弃剥离物至排土场时,应及时推平、碾压,减少排土场扬尘。
(五)矿内运输道路(尤其是煤场、采场、排土场间的联络道路)应定期洒水降尘,清理积累的煤灰,减少扬尘。
(六)地面生产系统运行时,应保障配套的除尘、收尘设施和喷雾装置有效运行。
(八)应加强矿内工业场地、道路两侧绿化,排土场到界后,应及时覆土绿化。
第七条粉尘的监测(一)安环科是粉尘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
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足够的粉尘检测仪,组织定期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做好监测数据的管理。
(-)一旦粉尘监测浓度超标,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修订)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1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4月20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精准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下面我将主要从源头控制、技术控制、法律法规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来探讨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方法之一,它能够有效降低排放源的排放量,从而减少污染物的释放量。
源头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源,即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来源;二是通过改变污染物的特性和化学组成来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
1.1 加强环保投资和减少流失污染物加强环保投资的前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环保设施和技术,尤其是在重点排污企业中实施全过程环保措施。
同时,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通过环保技术监督和采取多种环保手段来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流失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1.2 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通过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源头控制。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居民可以减少汽车使用,选择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环保节能产品等措施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1.3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是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程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方案,加强对企业排放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技术控制技术控制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减排技术、净化技术和治理技术。
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1 燃料改进燃料改进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技术控制手段之一。
传统的重油和煤炭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染物,而采用低硫燃料、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进行代替可以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
2.2 烟气净化技术烟气净化技术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主要包括静电除尘、吸收法、滤料捕集法、光催化等技术,通过烟气净化设备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分解等处理,达到减少排放污染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_条例_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国土、农牧、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旨在规范大气环境管理行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法律监督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主要原则包括源头治理、综合防治、依法管理和公众参与,旨在确保大气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源治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设立了相应的管控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监测、考核、奖惩等措施。
此外,大气污染源的减排还需要采取工艺改进、推广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章:区域协同防治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大气污染跨界、区域防治的重要性和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区域协同防治措施,包括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以推动区域间的大气污染协同防治。
第四章: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第四章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的公开、监测机构等。
此外,还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运用和发布,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大气质量的变化和污染情况。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举措。
第五章规定了相关应急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等。
此外,还强调了应急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以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予以了惩罚性措施和法律责任。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附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施行的时间、法规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办法发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NO:SC0919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实施办法》的修订,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 其中,细化工业和能源、车船机械、施工扬尘、农业及其他污染重点领域防治措施,补充秸秆露天焚烧、燃放烟 花爆竹和祭祀烧纸等防控规定。突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的规定。对产生扬尘和异味、废气处理的行业或 者行为作了衔接规定。强化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细化按照预警级别采取 的应急措施,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2年7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实 施办法
01 办法发布
03 起草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04 解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在2002.07.20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
《办法》旨在持续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和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共七 章八十八条,自2019年1月办法》共八章111条,分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划、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 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一致。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17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制度。
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考核办法,每年对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程序
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程序一、背景和目的:大气污染是一种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的问题。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程序。
本文将探讨一个完整的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程序,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二、管理程序:1. 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应制定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全面实施。
2. 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和评估系统,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来源,评估大气质量的状况。
监测数据应定期公开,供公众参考和使用,以增加透明度和问责制度。
3. 污染物控制和治理:制定具体的污染物控制计划,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污染源的减排、汽车尾气的控制、生活垃圾的处理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
4.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大气污染物防治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包括环保、工业、交通、城市规划等部门。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
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5. 合理调查和处罚机制:对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调查和处罚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6. 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物防治是一项涉及社会各界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广泛开展公众参与。
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公众对大气污染物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政策和措施。
三、措施和建议:1.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大气污染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媒体、学校和社区等渠道,普及环保知识,培养环保意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财资环〔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9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产生大气污染的单元及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一)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
如锅炉烟囱、炉窑烟囱及火炬等排气筒有规则排放废气。
(二)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无规则排放。
如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三)工业废气:指生产过程中产生,通过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的气体。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二)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三)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一)生产技术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生产活动中,采取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工艺及设备设施。
(二)各分、子公司: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管理工作中,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排放,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9•【字号】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黄泽元2015年9月19日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规章和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负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负责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第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单位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研判、指挥调度、检查考核;(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阶段性实施方案,并将规划及方案向社会公开和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三)负责制定、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四)负责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渣场、灰场、堆煤场和燃煤锅炉房堆煤场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企业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本辖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五)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六)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七)组织开展日常大气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开展空气质量预警监控工作,指导协调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及处置;(八)负责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九)负责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工作;(十)协调解决大气污染矛盾纠纷和因空气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十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十二)组织建立大气环境台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令【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范围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珠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大力倡导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有奖举报。
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15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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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义: 无 5. 作业内容: 5.1 公司主要生产废气来源: 喷金机作业时产生废气; 浸漆作业时产生废气; 烤箱作业时产生废气; 打印烘烤时产生废气; 相关部门在使用酒精时挥发出的气体; 5.2 源头控制: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一些产生废气污染物 量少或浓度低的设备、原辅材料、燃料。 作业控制:各工序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在作业过程中由 于操作不当而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设备控制:各工序人员每日需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当设备出现异常时需知会设 备人员维修处理,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废气。 废气排放源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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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声鑫电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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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预防本公司产生的废气,明确各类废气的处理方法,减少废气中污染物的 排放,达到废气污染控制及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废气排放的管理。 3. 权责: 3.1 制造部负责对制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控制。 3.2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络检测机构对废气进行检测。 品管部对结果进行追踪监督。
5.3
5.4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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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声鑫电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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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序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排放管道排放气体,禁止无组织排放。 相关部门对废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 录。 人事行政部负责委托当地环保部门每年一次进行大气污染排放监测。 6. 相关文件: 无 7. 使用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