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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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1件规章4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1件规章4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8、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政府令第l号)。
29、长春市2000年实际利用外资、内资和大项目计划目标(2000年政府令第25号)。
3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工业污染源单位限期达标的决定(2000年政府令第27号)。
31、长春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政府令第29号)。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l、长春市个体兽医开业行医和兽医联合诊所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年4月3日发布)。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奖励和计件工资管理的通知(长府[1982]162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械企业工艺专业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1982]292号)。
26、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新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长府发[1990]80号)。
27、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长府办发[1991]21号)。
2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领导干部住房的暂行规定(长府发[1991]24号)。
29、长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34号)。
30、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48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商业体制建立新的机构的批复(长府[1984)96号)。
5、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职工中开展生产(业务)技术练兵比武选“状元”活动的报告》的通知(长府[1984]97号)。
6、长春市碘盐加工运输经销管理办法(长府[1984]107号)。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通知(长府[1984]14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1230(颁布时间)

《2024年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范文

《2024年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范文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在我国各大城市,其中长春市也深受其害。

雾霾天气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还对城市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雾霾天气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长春市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1. 自然因素(1)气候条件:长春市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季寒冷干燥,易形成逆温层,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2)地形地貌:长春市地处平原地区,周边缺乏高山阻挡,风力较小,污染物容易在市区内积聚。

2. 人为因素(1)工业排放:长春市是吉林省的工业重镇,一些老旧企业的排放标准较低,产生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2)汽车尾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尾气排放成为了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3)建筑扬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扬尘也是雾霾天气的重要成因之一。

三、解决对策1. 政策层面(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发展绿色产业,淘汰落后产能。

(3)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共同应对雾霾天气。

2. 技术层面(1)推广清洁能源: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2)改进汽车尾气处理技术:加强汽车尾气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3)加强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建筑工地的作业行为,减少扬尘污染。

3. 社会层面(1)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鼓励绿色出行:提倡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使用。

(3)植树造林: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四、结论雾霾天气的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在政策、技术和社会三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作和沟通,才能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详见附件1)———2017年年底前,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8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达到目标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浓度均值下降15%左右。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4月30日前,编制完成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送审稿),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净月森林旅游城、独立工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装,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逐步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及原因分析

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及原因分析

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及原因分析吕艳春王春红(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长春130022)h收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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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 7脯要]通过对长春市城区6个监测予站2007年1月王12月监测资料的统计,分析了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季节变化规律,疆各功能区问的’?空气质量差异。

结合2001年以来的大气监测数据分析了长春市空气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

结果表明,长春市空气质量季节变化明显,采暖’i.期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明显增高。

首要污染物是P M。

历年数据显示PM,。

变化不明显,但s02和N02有略有升高趋势。

一i 0巨饕翊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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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_,i,、I,,彩长春市位于北半球中纬地带,欧亚大陆东岸的中国东北平原腹地,地蝴124。

18‘一127002’,北纬43>05‘~45015’。

气候为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

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雨少降温快,冬季干冷漫长。

冬季采暖期一般从”月至转年的4月初。

年均气温4.1℃一49℃。

年地表径流总量12.9亿立方米。

1概况1.1区域概况长春市市区面积3583平方公里。

2007年末全市总人口7459万。

其中建城区人口约358万。

全年盛行西南风,其次东北风,年平均风速为36米/秒。

12环境空气监泖l概况长春市建城区内建立了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表1)。

各子站均采用大西比一1000全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监测项目有二匀野f—l j硫(S02),二聋E化氨(N02),‘可噘入颗粒物(PM l o)。

表l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序号点位名称所在区域所属功能区1第—食品厂宽城区=2堆医2客车厂绿同区二类区3邮电学院朝阳区二类区4劳动公园二道区二类区5园林处南关区二类区6净月潭净月开发区—类区2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通过对2007年全年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出PM伽S02,N02等主要污染物月均值和城区六个不同点位的的年均值,并进行变化规律分析o21季节变化规律由图1可见,PM协S02和N02变化规律相似,其中PM,o和SO:随月份变化明显,而N O:则相对平缓,综合来看,污染物全年呈两头高,中间低的现象。

长春市大气中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及区域传输

长春市大气中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及区域传输
统的物种组成和多样性等。
CHAPTER 04
控制策略与建议
减少固定源排放
01 02
能源结构调整
长春市应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减少燃煤消耗,增加清洁能源比重。 推广使用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低污染能源,降低燃煤锅炉、工业窑炉 的排放。
严格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
加强对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源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停,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CHAPTER 02
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
固定源解析
工业排放
长春市作为一个工业城市,工业排放是细颗粒物的主要来 源之一。钢铁、化工、造纸等行业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 的废气,其中包含大量的细颗粒物。
燃煤污染
长春市冬季采暖以燃煤为主,燃煤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 的细颗粒物,这是冬季细颗粒物浓度较高的重要原因。
长春市大气中细颗粒 物的来源解析及区域 传输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 • 区域传输分析 • 控制策略与建议
CHAPTER 01
引言
长春市大气污染现状
高污染天数
长春市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高 污染天数频繁出现,对居民健康 和生活质量造成威胁。
污染物浓度超标
监测数据显示,长春市大气中的 多种污染物浓度超标,其中细颗 粒物(PM2.5)是主要的污染物 质之一。
气象条件
长春市的气候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 春秋季节较短,气象条件的变化对细颗粒物的区域传输具有重要影响。
区域传输路径分析
源区域识别
通过受体模型等手段,可以识别出长春市细颗粒物的主要源 区域,为进一步的传输分析提供依据。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章 防治烟尘污染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对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防治烟尘污染
第十八条 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区域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国家一、二、三类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我市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在申报产品定型前,必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入生产。产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向我市销售的,必须持设备生产单位所在地三级以上监测部门的测试报告,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方可销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吉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延吉市、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2%以上。

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

上述城市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省气象局配合)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以长春市为例引言:近年来,雾霾天气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尤其在中国,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城市之一,长春市同样深受雾霾问题困扰。

本文将从成因分析和解决对策两个方面,以长春市为例,探讨雾霾天气的形成原因及如何解决。

第一章: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1.1 大气污染物排放雾霾天气的主要成因之一是大气污染物排放。

废气的排放和大气混合后,会形成很多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这些污染物进一步与大气中的气态物质进行反应,形成细颗粒物,导致雾霾天气的发生。

1.2 工业和交通排放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是主要的源头污染物排放源。

长春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工厂和汽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

工厂排放高温废气和废水会加剧城市污染,而汽车尾气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则加剧了大气污染问题。

1.3 高湿度和温度逆温层逆温层是雾霾的形成必备条件之一,而长春市地处东北平原盆地地区,湿度和温度变化大,逆温层的形成可能性相对较高。

在湿度高的情况下,加之逆温层的形成,容易导致水汽和污染物停留在大气中,从而形成雾霾。

第二章:雾霾天气的解决对策2.1 环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长春市应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环境监管工作。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对于污染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控制和惩罚。

同时,应提高环境监测和监管的水平,确保污染企业无法逃避监管,从根源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2 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出行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是减少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

长春市应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入,扶持和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同时,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此外,鼓励绿色出行,推广公共交通,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从而减少大气污染。

长春市大气环境中PM10二重源解析研究

长春市大气环境中PM10二重源解析研究

选取长春市现有的 8 个常规大气 自 动监测站点 位, 分别是君子兰公园、儿童公园、邮电学院、工 商学院、客车医院、净月公园、体育学院、劳动公 园。根据长春市气候特征 、污染源排放以及人类活 动的季节特点 , 该研究确定的大气颗粒物样品采样 时段 为 :非采 暖期 ( 2 0 1 1 年 1 0月 ) 、采 暖期 ( 2 0 1 2 年1 月) ,每天连续采集 2 4 h ,每期采集 7 d 。采样 仪器型号为青岛崂山应用研究所生产的 2 0 5 0型中 流量 P M1 o / T S P采样 器 ,采样 流量 为 1 0 0 L / mi n ,使 用有机滤膜采集 P M1 o 样品。 1 . 2 样 品成分 谱的 建立 源样品选择了道路尘 、城市综合扬尘 、土壤风 沙尘 、 建筑尘 、工业燃煤尘 、机动车尾气尘共六类 作为主要源类研究对象 ,共 9 7个源样 品。源样品 采用X荧光光谱法进行检测 , 受体样品采用 I C P — MS 进行检测 ,检测金属元素包括 B e 、V、C r 、Mn 、
C h ng a c h u n[ J 】 . E c o l o g y nd a E n v i r o m e n n al t S c i e n c e s , 2 0 1 3 , 2 2 ( 2 ) : 2 8 8 - , 市区内 较为严重的污染功能区主要有 : 分散采暖区, 交通 稠密区及燃煤油工业区L 1 J 。 “ 十一五” ( 2 0 0 6 . 2 0 1 0 年) 期间 , 长春市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总体好转 , 可吸人 颗粒物年均浓度逐 年下降 ,比“ 十五”( 2 0 0 1 . 2 0 0 5 年) 末期下降了 3 1 . 1 %t 引 。 近年来的监测结果显示 , 2 0 1 1 年长春市空气质量优 良天数达 3 4 5 d ,比 2 0 1 0 年的 3 4 1 d 有所提高[ 3 】 。虽然长春市可吸入颗粒物 的污染状况有所改善 ,但 P M】 0 依然是影响市区环 境空 气质 量的 首要污染 物 。 目前长 春市 感染 呼吸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环发[2002]164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期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现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

一、重点城市在对2000年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划定一批“十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共计113个(名单附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将43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通过对全国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338个城市综合经济能力及环境污染现状的分析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承诺,重点选择经济特区城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2005年达标的地级城市、目前大气环境质量超标但有望在2005年达标的城市和一些急需加强保护的文化、旅游城市,合计70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防治目标在拟划定的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目前有39个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到国家环境大气质量标准,有74个城市尚未达到标准。

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及原因分析

长春市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及原因分析

中圈分类号 : 8 1 X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G) o 5 2 l )4 3 - 3 ( 1 4 ( O O o — 3 0 0
表 l 大气监测点位及功能区
长春市 位于北半 球 中纬地带 ,欧 亚大 陆东 岸 的
中国东 北平原腹 地 ,地处 东经 1 4~ 8 ~ 2 。0 ’ 2。 1 ’17 2 ,
综合来看 ,长春市冬春季污染物浓度 明显高于 H 吣 ; 宝 ∞ ∞
夏秋 季 。
均最 大浓 度均 出现 在 第一 食 品厂 ,分 别 为 029和 .1 03 1m / 最大 日均值 都超 过 国家二级 标准 。 .9 gm 。且 从 地域 分布 来看 ,第一 食 品厂 和客车 厂 的污染 物浓度 明显 高于 其他 四个 子站 。这两个 子站 地处 宽
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O、 O 和 P 。 S: : N M。 的浓度 日均
限值分别 为 01 咖 . g 3 . g 3N . m 5 、 0 m / , 1 m/ )。 0 8 m 05 m 因此 , 尽管 20 年 S N 2 P m的年均值分别 07 O, 0 和 M
为 0 3r / 3 . 8m /。和 0 9 g 3 未超 . g , 0 g 、 . 9m ] , 0 a m 03 m 0 m 并 过 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的限值 O 6m / 3 . . g 、0 0 m 04 a m、 1 m ] , r / 3 . g 3但长春 市冬季与其 他季节 比较 g 00 m
北 纬 4 o5 一5 1 ’ 3O ’4 。5 。气 候 为 中温带 大陆 性 季风 气
候。 春季干燥多风, 夏季炎热多雨 , 秋季雨少降温快 ,
冬 季干冷 漫长 。 季采 暖期一般 从 l 月 至次 年 的 4 冬 1 月 初 。 年均气 温 41 -.℃。 地表 径流 总量 1. .℃- 9 年 4 29

长春大气污染案例分析

长春大气污染案例分析

长春大气污染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长春大气污染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长春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吉林省省会。

长春市的发展历程也非常迅速,特别是在经济和工业方面。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大气污染也开始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尤其是在冬季,雾霾问题更加突出。

案例分析:
长春市大气污染的问题在近几年逐渐加剧。

2013年,长春市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有些居民甚至表示,他们很难呼吸,需要戴着口罩才能出门。

长春市政府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大气污染的问题。

首先,政府加强了环保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加大了执法力度。

其次,政府鼓励居民减少使用柴火和燃煤等污染物。

政府也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以减少工业污染的问题。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替代传统的煤炭等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长春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
的缓解。

政府加强监管,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居民减少污染物的使用,都是有效的措施。

同时,政府的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也为长春市
提供了更加环保的能源。

结论:
长春市大气污染案例告诉我们,大气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政
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环保部门
的管理和监管,同时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传统的煤炭等污
染物的使用。

居民也应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从自己做起,减少使用
柴火和燃煤等污染物。

只有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减轻大气污
染的问题,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发布)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长府办函〔2017〕46号【适用区域】长春市【发布时间】2017-08-04【生效时间】2017-08-04【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环境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4日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会商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启动4.3 应急响应措施4.4 信息公开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4.6 应急终止5. 信息报告6. 应急保障6.1 组织保障6.2 制度保障6.3 经费保障6.4 装备保障7. 宣传、培训与演练8. 附则8.1 预案管理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 号)等。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六号《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6日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烟尘达标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重点实施建设烟尘达标区工程。

现将建设烟尘达标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简称限期治理单位),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烟尘达标区的范围:1、朝阳区:东起人民大街,西至新民大街—延安大路,南起南湖大路,北至解放大路。

2、南关区:东起南岭大街,西至人民大街,南起磐石路,北至解放大路。

3、宽城区:东起人民大街,西至辽宁路,南起北安路及新发路,北至辽宁路。

4、二道区:东起东盛大街,西至伊通河,南起自由大路,北至吉林大路。

5、绿园区:东起长沈铁路,西至基隆中路,南起西安大路,北至青荫路。

6、呼伦路区域:北京大街—新发路—人民大街范围内。

三、凡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锅(茶)炉及燃煤大灶等设施,应当经集中供热,更换炉或更换除尘器等措施治理,烟尘排放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烟尘达标区范围内的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和(GWPB3— 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其中:生产用锅炉必须在2000年8月31日前治理完毕;采暖锅炉必须在2000年11月30日前治理完毕;废弃烟囱必须在 2000年9月30日前拆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限期治理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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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
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

如果
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

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
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
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
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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