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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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

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小编解析如下:

1、注册监理工程师和18年征求水利部的意见稿有较大区别,并未分一级二级监理工程师,依然只是设置一个级别,监理工程师

2、统一了原来水利部和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设置土木建筑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取得一个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后还能增项;与18年意见稿一致,同时增加了水利部和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的过渡转换方式,免考基础课程,只需要考专业课程,与造价师改革一致

3、最大变化,取消了原来必须中级工程师三年以后才能报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准考标准,只要专科以上【非工程类】专业人员也能报考,相信未来监理工程师考试会迎来井喷式的考试热潮;这个看来四个部门达成一致,与18意见稿一致,北京上海必须本科以上方能报考(与之前政策衔接)

4、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5、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6、报考要求:

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当前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

职称的条件。

8、考试成绩:

•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9、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10、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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