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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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安全和高回报,决策程序更规范、更科学,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1、 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2、 为他人提供担保;
3、 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4、 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5、 新建生产线;
6、 参股其他企业;
7、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对投资的审查、决策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投资行为要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把风险降至最低;
3、 对投资行为论证要充分、科学,决策要民主、审慎;
4、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现实基础及发展战略要求。
第四条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具有在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金额的投资权限;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具有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以内
金额的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指定投资发展部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投资建议需以书面方式,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3、 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要求);
4、 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八条 投资发展部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的战略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权限内的投资由战略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草案,并出具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报董事会批准;总经理权限内的投
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草案,由总经理办
公室会议审定,该草案同时报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备案。
投资方案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具体内容;
3、 项目可行性分析;
4、 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安排;
5、 审慎、精确的预期收益分析;
6、 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十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送达时提交各董事审阅;投资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会议前5个工作日内提请参加会议
成员审阅。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长应指定由战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严格按《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投资方案进行表决,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对投资方案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并必须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方案作表决时,应当要求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至少一名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可以亲自或委托其他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理。
如发现投资行为有重大
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损失时,应及时提请
相关决策机构对该投资方案重新评估,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权终止、否决公司任何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