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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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参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目的,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盈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食堂独立建账核算,单独在银行开户,明确财务负责人(校长或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按规定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由校长出具委托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七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账款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

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九条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管理负责人负责,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实。

第十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实行多人参与采购,或实行招标采购,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第十一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购菜清单(见附件6)上必需有采购人员、验收(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等3人以上签字方有效。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燃料必须附入库单(见附件3)后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见附件8),经验收(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品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以先进先出法计算库存物资成本,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出纳管理

第十四条出纳管理是食堂财务管理的基础。出纳要根据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月底出具出纳结报单。

第十五条收入票据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伙食收费的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的台账登记,做到票款一致。实行预收伙食费制的学校食堂,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一人一票,不得并开,并把记账联装订成册放入会计凭证中统一管理。票据存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核销。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支出发票管理。食堂支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为合法发票。出纳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即单位名称、日期、物品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和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即经手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②食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③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食堂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243库存商品

①本科目核算食堂库存各种商品物资(如大米、食油、燃料和辅料等)的实际成本。

②食堂购入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③食堂库存商品出库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食堂库存商品出库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本科目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⑤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食堂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1301 待摊费用

①本科目核算食堂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食堂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②食堂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的,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食堂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食堂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⑤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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