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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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2014年5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7月11日18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年编制

(试行)

(5月8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1设计收费原则

1.1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1.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收费。

1.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1.4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着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5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1.6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3)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20%;

(4)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4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注:如果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留有尾款,其比例不应超过合同额的5%。该尾款应在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时结清。如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工,应在停工1年内将尾款支付给设计人。预留和支付尾款应在合同中注明。

1.7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深度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等要求。建筑设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建筑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额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费。

2设计服务内容

本收费标准设计服务内容分为基本设计服务、附加设计服务、专项设计服务及其他设计服务。

2.1基本设计服务指在建筑设计中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建筑设计文件及服务,涵盖的设计阶段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有实施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三个阶段,也有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不论三个阶段或两个阶段的设计服务均为完成全过程的基本设计服务,其设计收费为“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为最低收费标准。

2.2附加设计服务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的基本设计服务之外的工作,包括设计总包管理、绿色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等服务,其设计收费为“附加设计收费”。

2.3专项设计服务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专项设计服务,其设计收费为“专项设计收费”。

2.4其他设计服务指根据建筑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概念性规划及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建设过程

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等服务,其设计收费为“其他设计收费”。

3设计服务计费

3.1建筑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基本设计服务、附加设计服务、专项设计服务、其他设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2建筑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费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基价,再乘以相关系数的计费方法。

3.3建筑设计收费根据发包人委托情况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建筑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l+上浮幅度)+附加设计收费+专项

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2、基本设计收费= 建筑设计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注:建筑设计收费基价,详见附表一《收费基价表》;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3、附加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附加设计调整系数-附加设计调整

系数个数)

注:附加设计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附加设计调整系数表》

4、专项设计收费=专项建筑设计收费基价×专项设计调整系数

注:专项建筑设计收费基价详见附表一《收费基价表》;专项设计调整系数见附表四《专项设计调整系数表》。同时承担多项专项设计服务时,其设计费为各专项设计费

的累加。

5、其他设计收费见附表五《其他设计服务收费标准表》,附表六《工程

咨询服务工日费用标准》

3.4建筑设计收费基价及专项建筑设计收费基价,均按附表一《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设计收费基价。

3.5建筑设计收费的”计费额“,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按建筑设计收费计费额计算的设计费为暂估建筑设计收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确定建筑设计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6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建筑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复杂和特别复杂四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l.0;复杂(Ⅲ级)1.2;特别复杂(Ⅳ级)1.5,详见附表二《工程复杂程度表》。

3.7附加设计调整系数是对附加设计服务复杂程度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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