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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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确保顺利实现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7%、13%和20%的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城管、国土、交通、公安、水利、农业、园林等部门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方案,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对内河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长江南京段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景区内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在增加,为此,江苏省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江苏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技术、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2)协同性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3)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4)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环境和公众生命安全。

三、责任及组织机构1. 责任(1)省级责任: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总体协调和指导。

(2)市级责任: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企事业单位责任:责任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组织机构(1)指挥部:承担指挥、协调、决策等职责。

(2)应急处置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组:负责收集、传递、发布应急信息。

(4)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保障。

四、预案内容1.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1)大气环境事件:包括大气污染、气象灾害等。

(2)水环境事件:包括水污染、水灾等。

(3)土壤环境事件:包括土壤污染、土壤侵蚀等。

(4)生态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灾害、生态破坏等。

2. 事件的预警与监测(1)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及时获取事件信息。

(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指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应急响应与处置(1)建立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分类。

(2)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救援抢险、人员疏散、紧急处理等。

4. 组织与协调(1)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五、演练与评估1. 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南京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南京市抗旱预案》《南京市防御洪水方案》《南京市主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南京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江南京水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南京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0日附件:1.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3.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5.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6.南京市防台风应急预案7.南京市抗旱预案8.南京市防御洪水方案9.南京市主城区防汛应急预案10.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1.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南京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4.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15.南京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16.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7.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18.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9.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1.长江南京水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2.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3.南京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4.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苏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9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

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苏政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本省范围内,已经出现或将于未来2天内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大气污染物聚集、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大气重污染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作用。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警与响应机制(一)预警等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3个等级: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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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工作原则 (1)1.4适用范围 (1)1.5事件分级 (1)2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组织体系 (3)2.2领导机构及职责 (3)2.3办事机构及职责 (3)2.4成员单位职责 (4)2.5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 (6)2.6专家组及其职能 (8)3预防与预警 (8)3.1信息采集监测与报告 (8)3.2预警 (8)4应急处置 (9)4.1启动条件 (9)4.2信息报告与处理 (10)4.3先期处置 (11)4.4分级响应 (11)4.5响应程序 (11)4.6指挥与协调 (12)4.7应急监测 (12)4.8应急监察 (13)4.9安全防护 (13)4.10信息发布 (13)4.11应急终止 (14)4.12恢复与重建 (14)5应急保障 (14)5.1资金保障 (14)5.2装备物资保障 (15)5.3通信保障 (15)5.4人力资源与应急队伍保障 (15)5.5生活及安全保障 (15)6培训演练 (15)6.1宣传教育 (15)6.2培训 (15)6.3演练 (15)7监督管理 (16)8附则 (16)8.1名词解释 (16)8.2预案的解释 (17)8.3预案修订 (17)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7)《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8)《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先期处置,属地管理;平战结合,专兼协作。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强化预防措施,提高公共卫生风险防范能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资源充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为应急响应提供准确信息。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简化决策程序,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调度,确保应急物资在关键时刻能够快速投入使用。

三、组织管理1、成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收集、报告和传达等工作。

3、建立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5、明确各级应急队伍的职责,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上级部门、相邻地区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完整版)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完整版)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完整版)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目的为了应对和减少大气污染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担任应急处理的决策与指挥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应急行动,包括信息收集、应急响应、资源调配等工作。

2.3 相关部门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大气污染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2)卫生部门负责对受污染区域的公众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

(3)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污染扩散预测。

(4)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疏导交通,并协助应急撤离。

(5)应急救援部门负责救援行动,包括人员撤离、紧急医疗救治等。

三、应急预警与响应3.1 预警方式(1)通过气象部门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

(2)监测站点数据异常报警。

(3)公众报警和举报。

3.2 预警级别与响应机制(1)一级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醒公众注意防护。

(2)二级预警:加强监测和应对工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三级预警:严格限制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应急排放措施。

(4)四级预警:暂停停产、限制交通、关闭污染源等措施。

四、应急资源调配4.1 人员调配根据应急情况需要,调配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工作。

4.2 物资调配(1)防护用品:口罩、防护眼镜等。

(2)医疗设备:急救箱、氧气瓶等。

(3)应急处置设备:污染处理设备、应急通讯装备等。

五、应急处置措施5.1 污染源控制尽快切断或减少污染源的排放,采取必要的封堵、遮盖等措施。

5.2 紧急撤离与疏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紧急撤离和疏散,确保公众的安全。

5.3 医疗救治设立临时救治点,提供人员紧急医疗救治服务。

5.4 后期清理与恢复污染事件结束后,进行后期清理工作,恢复受影响区域环境的正常状态。

六、应急演练与培训为了提高应对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和操作技能。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大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大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大气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大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及时有效地应对大气污染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及时、准确、有效地应对大气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原则:(1)快速响应:发生大气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按照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减排等手段,全面应对大气污染。

(4)公众参与: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5)科学决策:依据科学数据和专家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预案内容1.应急处置机制(1)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成立大气污染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2)在指挥部下设多个部门和专家组,分别负责大气污染监测、应急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3)指挥系统与各级部门、媒体、公众之间建立联络机制,保障信息的及时传达。

2.监测与预警(1)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指数等数据。

(2)设立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和天气预报,提前预警大气污染过程和趋势。

(3)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给指挥部、各级部门和公众,引导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应急处置(1)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处置工作。

(2)各级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指挥部,采取减排、关闭工厂等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进一步扩散。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4)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后期整改(1)大气污染事件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成为南京市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大气污染,保护市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预警系统建设1.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在城市各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周边建立大气监测站点,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标,包括PM2.5、PM10、SO2、NO2等。

2.数据共享与预测模型建立:建立与气象和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结合气象条件和历史数据,构建大气污染预测模型,实现精准预警。

3.建立预警等级划分标准:根据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发布机制与信息传播: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电视台、无线电、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

三、应急处置措施1.大气污染预警响应机制: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相应的响应方案,包括交通管理、工地封控、工厂减排等,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2.市民健康保护:提醒市民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是儿童、老人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群。

鼓励市民佩戴口罩、增加室内通风等措施。

3.限制工业生产和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临时关闭污染源、限制机动车行驶、停止建筑工地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紧急应对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紧急应对,加强监管力度,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停工整治。

四、预警结果评估与改进1.预警效果评估:根据预警后的实际情况,对预警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为改进提供依据。

2.完善预警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预警方案,提高预警准确性和及时性。

3.信息公开与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预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和预警效果,提高市民对大气污染预警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应对能力。

五、人员培训与设备投入1.培训与演练:加强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措施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措施

一、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工作。

2.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三、应急响应等级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 一级响应:针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启动一级响应。

2. 二级响应:针对中度污染天气,启动二级响应。

3. 三级响应:针对轻度污染天气,启动三级响应。

4. 四级响应:针对良好及以上空气质量,启动四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措施1. 一级响应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

(2)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变化情况。

(3)暂停户外作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4)加大对涉气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5)加强医疗救治,确保易感人群得到及时救治。

2. 二级响应措施:(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密切关注污染变化。

(2)限制部分车辆上路,减少交通污染。

(3)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降低公众暴露风险。

(4)加强医疗救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三级响应措施:(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关注污染变化。

(2)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降低暴露风险。

(3)加大对涉气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4. 四级响应措施:(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保持信息畅通。

(2)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五、应急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设立大气污染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组建大气污染应急队伍,负责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3. 设施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应急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畅通。

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方案引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难以避免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

空气污染是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为此,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在大力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在防治行动中,应急处置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就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探讨。

应急处置是什么?应急处置,简称应急,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调度一定的资源和力量,快速地组织抢救、撤离、救治、疏散等活动的过程。

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中,应急处置不仅是一种行动,也是一种思路。

其目的是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快速地处理突发事件,尽可能减少损失和影响。

大气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大气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是一套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它以应急遇到的情况为依据,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区域制定应急方案。

其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案建立1.由政府部门或环保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包括预警、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四个方面。

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更新,内容包括防范和危机预警、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物资准备等。

紧急情况的处理1.主动监控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站点,及时发布污染物浓度、风向风速、气候变化等信息。

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警报,要求人们紧急关注和配合。

2.对工厂、建筑物等重污染源进行封闭、停工等措施,同时加强监测和检查。

3.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如调配应急指挥车、防护装备、医疗器材等等。

紧急情况之后1.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和后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预防,完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

2.向社会公开情况、评估和清理结果,并对长期影响进行跟踪和研究。

结论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方案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仅仅凭借单一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应急处置的良好效果,还需要政府、环保组织、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江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江宁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3)江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宁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1. 组织体系江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

2. 职责(1)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应急专家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装备、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

(5)宣传报道组:负责宣传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流程1. 事件报告(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2)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指挥部。

2. 事件调查(1)指挥部组织现场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开展现场调查。

(2)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设备、物资等资源,确保现场调查顺利进行。

3. 应急处置(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隔离、封锁,防止事件扩大。

(3)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4. 事件恢复(1)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2)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1)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管理人员。

(2)应急专家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举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9月9日(周二)下午:,南京市榴园宾馆(进香河路号)一楼新华厅。

二、听证事项(一)《条例》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停止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可行,相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有无配合义务。

(二)摩托车是否应当及其他机动车一样实行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定期进行检测。

(三)《条例》关于机动车怠速歇火规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能否对违反规定者设定处罚。

(四)《条例》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缔是否可行。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是否全面、必要、可行,还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者至本市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索取。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一)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者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报名者中遴选,听证参加人为人。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

听证旁听人依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不超过人。

四、报名办法即日起接受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

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

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参加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

五、报名电话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印晓虎、孙才;电话:-、、、(传真);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电子邮箱:。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3]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的有关精神,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南京市全市域。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政府的作用。

三、预警机制(一)等级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信号划分为三级: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

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即将来袭,作为居民应当做好应对准备,下面将介绍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预警信息接收
首先,要及时接收江苏省环保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了解当地重污染天气的空气质量状况。

若发布的空气质量指数超标,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减少污染的威胁。

二、改变出行方式
重污染天气到来时,要少开车、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可以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污染空气,节约能源。

三、佩戴口罩
重污染天气期间,要多佩戴口罩,尤其需要注意老人、儿童、孕妇及患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应优先佩戴口罩,减少污染物对身体的伤害。

四、减少室外活动
重污染天气期间,要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暴露,应避免室外活动。

特别是有呼吸疾病的儿童和老人,应全面注意身体,避免长时间外出。

五、做好防护措施
重污染天气严重时,要多关注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空气净化。

建议在室内多穿宽松的衣服,多休息,对于呼吸疾病患者应注意抵抗病毒的能力,及时咨询医生正确的治疗方案。

以上就是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内容,江苏省的居民要及时学习有关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做好防范措施,减少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2024版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2024版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 应对措施建议。
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 污染源监控。
01
2024/1/26
03 02
11
应急保障组
2024/1/26
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 和资金的筹措和保障。
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现场的交 通、通讯、电力等保障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效果评估和后续 改进措施研究。
12
监测网络布局
18
现场处置措施
在大气污染事件现场,应立即采 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如关闭污染 源、切断污染途径等,防止污染
扩散。
加强现场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 污染动态,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
依据。
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包 括污染物清除、环境修复等。
2024/1/26
19
人员疏散与安置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 及时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疏 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24/1/26
33
未来工作展望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应急 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0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
加大投入,提升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 盖范围和监测能力,为应急响应提供 更为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撑。
01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 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大气 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16
03
应急响应措施
Chapter
2024/1/26
17
分级响应机制
01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 应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污染。
02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应按照相应等级的要求,迅速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大气环境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大气环境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大气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放、交通排放、扬尘污染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指挥和监督。

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环保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气象局等。

四、预警与监测1. 预警(1)根据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大气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预警。

(2)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2. 监测(1)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监测网络,对重点污染源、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2)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五、应急处置措施1. 事故报告(1)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响应(1)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采取以下措施:a. 限制或禁止污染源排放污染物;b. 停止或调整交通流量;c. 加强扬尘控制;d. 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e. 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和评估。

3. 应急撤离(1)根据事故情况,对受污染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疏散。

(2)对受污染区域进行封锁,防止人员进入。

4. 信息发布(1)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应急措施等。

(2)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强应急知识的普及。

六、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

(2)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2. 恢复治理(1)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恢复治理,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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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的有关精神,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南京市全市域。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政府的作用。

三、预警机制(一)等级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信号划分为三级: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

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1、黄色(一般)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150,达到中度污染;且预测未来48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00,持续轻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2、橙色(较重)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200,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150,持续中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观测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3、红色(严重)预警(1)环保部门监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10或PM2.5分指数超过300,达到严重污染,或者预测未来24小时PM10或PM2.5分指数可能超过200,持续重度以上污染。

(2)气象部门观测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二)会商1、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和预测空气质量,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

市气象台负责监测和预测霾。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会商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报告,组织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有关专家共同会商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三)发布与解除1、发布内容内容主要包括空气污染现状、主要污染成因、霾天气状况、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2、发布程序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将预警报告及专家会商结果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市内主要媒体根据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发布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公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决定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在主要媒体上公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

当霾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气象部门规定的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要求,气象部门同时发布相应的霾天气预警信号。

(四)特殊污染情况预警由于秸秆焚烧、烟花爆竹大量燃放和沙尘暴造成的大气污染,达到预警发布条件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发布和解除。

四、应急响应机制(一)黄色(一般)响应1、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2.市气象局每12小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3、各级城管部门对响应区域内的主干道,在现有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4、各类工地需加强扬尘控制,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控尘措施落实情况,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控尘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

5、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1次冲洗。

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二)橙色(较重)响应1、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中心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2、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3、市气象局每8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各级城管部门对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在现有频次上增加2―3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5、各类工地应进一步强化控尘措施;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

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监督检查。

6、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各类煤、焦、渣、沙石等堆场进行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1次以上冲洗,并停止各类煤炭沙石的装卸和筛选作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7、各重点企业应积极响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联控应急预案”,按预警等级实施限排、限产、停产、暂停部分污染大的工序等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8、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检,加大对黄标车和无标车闯禁区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加大闯禁区处罚力度的同时,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设立遥测点,对过往车辆进行现场监测,对有绿标,但现场检测超标的车辆实施限期治理。

(三)红色(严重)响应1、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2、市环境监测中心每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3、市气象局每隔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各级城管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在现有频次上增加3―4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并会同交管部门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5、各类工地应进一步强化控尘措施;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

各施工单位用不再产生二次扬尘的方法(洒水、覆盖、湿法清扫、吸尘等)对施工现场进行降尘。

各级住建、交通、国土、城管、水利、园林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地监督检查。

6、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应对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进行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进行2次以上冲洗,并停止各类煤炭沙石的装卸和筛选作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7、各重点企业应积极响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急预案”,按预警等级实施限排、限产、停产、暂停部分污染大的工序等措施,各级环保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8、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检,并加大对黄标车和无标车闯禁区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在加大闯禁区处罚力度的同时,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设立遥测点,对过往车辆进行现场监测,对有绿标,但现场检测超标的车辆实施限期治理。

(四)特殊污染情况应急处置1、春节期间由于烟花爆竹大面积燃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由市禁放办按照《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实施。

2、夏、秋两季由于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由市秸秆禁烧办按照《南京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3、重大赛事期间,按照与滁州等7市签订的《“绿色青奥”区域大气环境保障合作协议》内容,开展赛事期间区域大气环境应急联动工作,重点保障赛事期间的空气质量。

五、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信息在市内主要媒体的宣传提示,对应急措施的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一)发布预警后的新闻宣传1、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宣传: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适时在环保官方微博或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做好宣传工作。

2、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和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统一扎口和新闻通稿审核,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在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上公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应急措施的开展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发布预警信息的背景、原因等进行解读,对实施应急措施后,未来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二)解除预警后的新闻宣传在主要媒体公布解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新闻通稿,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在各主要媒体上进行发布。

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成立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区县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也要依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辖区内大气污染应急工作。

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区县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要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

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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