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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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
分析制度
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
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
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监控人员
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
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
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
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
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
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三: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a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a.a3--025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
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
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