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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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胡乃行《承包荒山合同》的转让,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遵:

转让的合同:即2006年3月6日界湖镇团山庄村委会与村一、

民胡凡胜、胡乃行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

二、转让的范围:县城南山迎宾大道以南,东至肖克岭果园,西至袁法烈果园(东西长74米),北至迎宾大道路边,南至看山护林房(南北宽86米)内的房屋、设施、树木等一切物品。

三、转让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荒山合同》转让费为万元(大写 ),合同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五、国家或单位征用该地及合同到期时,建筑物、地上所有设施及树木等一切归乙方(含补偿)所有。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承包、租赁等行为,甲方应无条件协助,承包期满时,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方不得以该土地抵押、担保、顶账及一切对乙方不利的行为,否则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以合同转让费万元的总额为违约(含损失费、补偿费)金。

九、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即将该院全部交付给乙方。

十、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出现争议,由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月日

关于《荒山承包转让合同》内承包面积与原合同土地面积

差距及承包费支付的补充说明

2006年3月6日界湖镇团山庄村委与村民胡凡胜、胡乃行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和2011年月日胡乃行与

签订的《承包荒山转让合同》四至相符,但荒山面积不符,原合同为“东西50米,南北50米,用地四亩”而转让合同为“东西74米,南北86米”。对相差面积,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约定:

一、转让后承包费及面积无变化时,均按原合同支付承包费。

二、出现变化时,乙方承担《荒山承包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多出面积的“每亩每年300元”的承包费。

三、甲方承担《荒山承包转让合同》生效前的承包费。

四、如果高出“每年每亩300元”承包费的差价时,高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五、该补充说明的违约责任和管辖与《承包荒山转让合同》的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1年月日

《荒山承包转让合同》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苏洪山将2011年月日胡乃行与苏洪山、签订的《荒山承包转让合同》的份额(转让费已付)一次性全部转让给,该土地如变更性质、用途和需要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时,苏洪山应协助办理,其他经营活动等与苏洪山无关,立证为凭。

甲方: 乙方: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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