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设工程资料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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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设工程资料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绵阳市建设工程资料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资料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资料员是指具备一定的资格,从事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审查、移交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委托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资料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资料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资料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资料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资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档案、建筑法律与法规;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含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档案、建筑等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四)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统一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资料员岗位职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资料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档案、建筑法律与法规;

(二)对建设工程资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指导;

(三)与工程建设同步做好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与收集;

(四)审查建设工程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与准确;

(五)汇总、整理建设工程资料;

(六)保管、保护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七)移交、归档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八)完成其它与建设工程资料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从事资料员岗位培训工作的机构须按绵阳市建设局下达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使用四川省建设厅和绵阳市建设局指定的统一教材。

第九条建设工程资料员培训为两种类型,即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上岗培训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按要求参加的有关培训学习,其中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共同签章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资料员取得岗位证后,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填写培训记录并加盖印章。

第十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申请领取资料员岗位证证号章。

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证证号章由市建设局监制,与岗位证书配套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资料员在形成、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过程中,凡资料、表格内容要求资料员签字处,均应加盖证号章,对建设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资料人员应将资料员岗位证复印件张贴于施工现场办公室明显处,同时保存好原件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资料员应专职配备,工程规模超过30000㎡大型建设项目,应配备两名以上建设工程资料人员。

第十四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须出示该工程项目资料员岗位证原件。资料员无岗位证书的,该工程档案资料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资料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其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现场抽查时资料员不在施工现场,累计次数超过两次的;

(二)建设工程资料形成、收集与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三)代替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在档案资料上签字的;

(四)报送档案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三次仍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注销其岗位证证号章,其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证将不再予以承认:

(一)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证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将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据为已有,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建设工程资料丢失、损毁的;

(五)伪造、涂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

(七)租借、转让、买卖资料员岗位证的;

(八)其它丧失建设工程资料员岗位资格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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