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结算造价方法及造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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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结算造价方法及造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已在我国推行多年,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结算造价一般包括以下五方面的造价:①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②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③价差调整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引起的价格调整造价;④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综合单价引起的造价;⑤措施费调整造价[1]。在这一模式下如何利用清单计价软件及电子表格进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的实战操作,并且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是全国各地造价师面临的重要实际问题。本文就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案例,围绕这一课题进行展开论述。

1 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

对施工完成的实际清单项目,当项目特征与招投标文件中的清单项目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一致时,需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法”来进行结算,这也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的要求[2]。这里所说的已有综合单价,就是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标单位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做的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在计价软件中为了达到固定单价的目的(以广西区普遍使用的博奥计

价软件为例),必须对照着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用补充定额的操

作键录入各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用,同时按投标时的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设置,才能保持结算时的清单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一致,才能避免由于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的工程量变化引起综合单价

也跟着变化,而达不到固定单价的要求[3]。按以上做法完成了招投

标清单项目内各清单项目的固定单价操作后,它们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录入软件即可。上述所说的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一般占到该项目结算总造价的主要比重。

2 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

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主要是针对实际完成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项目,如果只是项目特征的简单性减少,可参照原投标单价并做少量修正,如抽取掉原投标报价时某清单项目下挂的某条定额子目后即满足要求,此时固定单价的软件操作方法参照上文相关内容即可;如果项目特征对比后,有“质”的区别,导致无法参照原投标单价了,则原来对应的投标清单项目及单价就用不着了,需重新套定额对这些清单项目进行综合单价的重组价,此时的材料单价要按该清单项目具体施工期的当期信息价或施工期

间的平均信息价来取定,如果是按平均价,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是算术平均价还是加权平均价,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录入即可,取费一般按中值并考虑让利系数来确定,让利系数按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一般涉及招标预算控制价文件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对比,让利系数=1-投标报价总造价/招标预算控制价总造价,注意合同约定的是总

价让利还是单价让利,如果是总价让利,在博奥计价软件的“工程取费”模块新加一行,按让利系数编辑总价计算公式即可,如果是单价让利,需在博奥计价软件的分部分项模块中,用调价键反映让利系数的影响。对于“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除了参照合同中已有的类似综合单价这种情况之外),由于材料价格取的是实际发生期间的信息价、清单项目是招投标时没有列出的新项目,因此不存在着下面所说的“价差调整造价”与“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了。

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这几个条款的具体应用。

3 价差调整造价

价差调整造价部分,针对的是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当它们的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4]。这样的规定避免了承包人过大或无限制承担市场价格风险的这种不合理情况。

价差调整造价部分的计算方法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先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拷贝或录入到清单计价软件中,同时将审定工程量也录进去(注意不是招投标时的工程量),材料采用投标时的单价(即基期单价),经软件计算后自动分析出工料机用量,对于人工价格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一般均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文件,才能进行相应调整。对于机械台班价格一般是不调整的,因此下面所说的价差调整造价部分主要是材料价差的调整,将以上清单计价软件计算后自动分析出来的材料项目、用量、基期单价、合价等导出为电子表格文件,录入施工期各期的材料信息价然后得出各材料施工期的平均价,设公式对比它们与基期单价(即投标时材料单价)的变化幅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那些材料进行补差(正值或负值),一般只补超出价格风险范围之外的差额(而不是所有超过基期单价的差额部分),如果合同约定价差调整部分按税内独立费即税前项目计取(多数情况下都是这样约定的),则在电子表格中将税率考虑进去就能得出结果了,如果合同约定价差调整部分也按投标时或现时的费率标准来滚费率,则必需将以上分析得出的人材机价差值作为基础数据,在清单计价软件中用基价键录入作为补充定额,设置各项取费费率,经软件计算后得出(如果用电子表格软件来做,则需人工设置各级取费公式,且基数关系会交织在一起,不如用更快捷的清单计价软件来做)。

4 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

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部分,针对的是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清

单工程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某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当某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这一原则保证了承包人建安成本中的间接费用的固定成本方面的投入,不会因为清单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引起明显变化。合同中应该约定调或不调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及单价的调整百分比,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可按工程量变化的10%作为风险幅度范围: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10%时,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工程

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小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90%时,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上“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部分”的计算,在实战中可利用电子表格来处理:先将博奥计价软件中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及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导出为电子表格,将它们合并在一个电子表格文件后,增加“工程量差额”、“执行原单价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调整单价”、“调整后合计”这5列,工程量差额=(结算工程量-

招投标工程量)/招投标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利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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