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类型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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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期末论文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类型及配置

10水文1班

鲍庆

100620116

摘要

学习了水土保持学之后,我对第四章林草措施有比较大的兴趣,故搜索了众多的有关于林草方面的资料,并加上了我自己的一些看法,整理成以下论文。

ABSTRACT

Stud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 have great interest in the fourth chapter of forest and grass measures, so the search numerous about vegetation information, and added some my own views, organized into the following thesis.

关键字: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类型配置

Key words: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Forest and grass measures; Type; configure

目录

1. 林种区划 (1)

1.1 水土保持林的区划 (1)

1.2 水源涵养式林的区划 (1)

1.2.1 水源涵养林的定义 (1)

1.2.2我国水源涵养林现状 (2)

1.2.3水源林区划原则和依据 (2)

1.2.4 水源林区的标准 (3)

1.2.5长江中上游地区水源涵养林的划分 (4)

1.3. 海岸防护林 (4)

1.4. 护路林 (5)

2.水土保持林草类型及配置 (5)

2.1 防护林树种选择 (5)

2.1.1水保林、水源林的树种选择 (5)

2.1.2 农田防护林的树种选择 (5)

2.1.3海岸防护林的树种选择 (6)

2.1.4护路林的树种选择 (6)

3. 水土保持林林种配置 (6)

1. 林种区划

1.1 水土保持林的区划

在水土流失地区,为了调节地表径流,防止土壤侵蚀,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营造的防护林,叫做“水土保持林”,它以减免水土流失为主要目的。

森林保持水土功能的机制和涵养水源的机制是一样的,但保护对象不同,一般说在石质山地或基岩风化不很严重的坡面,森林贮水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涵养水源;在表土疏松或基岩风化严重的坡面,降水时表土大量被水冲走,森林在贮水的功能上表现为保持土壤不被冲走。在林业部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县级总体规划》中,对水土保持林规划原则是:凡坡度在36°以上;或坡度虽然在规定以下,但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水土冲刷、地质结构疏松或泥石流严重地段;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高山针叶林缘以下100~200m以及悬石峭壁地区的现有林或规划造林划分为水土保持林。

川江流域是我国水土流失很严重的地区。其中,地处嘉陵江中游的川中北部丘陵地区,每平方公里每年流失土壤达4~5t,最多的地方达1.8万t 以上,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两个地区之一(另一个为西北黄土高原)。在长江中下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中,根据川江流域的调查,将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划分为八个三级林种组,即江岸防护林组、库塘防护林组、岭谷防护林组、侵蚀沟、坡防护林组、埂坎防护林组、护路林组、护宅林组、护渠林组,他们各具特有的防护功能和可能发挥的经济效能。

1.2 水源涵养式林的区划

1.2.1 水源涵养林的定义

河流两岸和上游水源区以及水库周围的涵养水源,改善河流水文状况滞洪补枯、保护资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叫做“水源涵养林”。虽然任何森林都有涵养水源的功能,但水源涵养林则要求具有特定的林分结构和地理位置。因此,它在本质上又不用于一般的森林。理想的水源涵养林应该是由比较高大的乔木和比较矮小的灌木相结合,并由多树种和不同年龄的林木组成;林冠密集,多层次,枝叶繁茂,林下土壤结构疏松,土层深厚,地被物丰富。这样

的林分,在林学上叫做复层异龄混交林。

森林的贮水量即水源涵养能力,是由树木本身的吸附量、地被物贮存量和土壤、基岩的贮存量组成的。林冠层次越多、地被物和上层越厚、基岩孔隙度越大,贮水能力就越大,反之,贮水能力就越小。如一般森林的贮水量500~3600m3

/ha,川西高山峡谷的冷杉林,贮水能力为2660~3608m3/ha。因为森林贮存的水分还在缓慢地流动,降水停止后,下游将在较长时间内以溪流、泉水、潜流等形式得到水源补给。根据观测,森林涵养水源保证补给水分的时限,因坡度、基岩、坡面状况而不同,从两个月到一年不等,由此可见森林涵养水源的巨大能力。

1.2.2我国水源涵养林现状

我国森林多分布在大江、大河上、中游和支流上游,不少林区既是水源涵养林又是用材林,具有双重功能。由于过去重采伐利用木材,不少明显具有涵养水源作用的森林也被采伐。目前我国水源涵养林总的情况是:

1)水源林面积不足,体系不完整,理水功能不强。我国现有各种防护林100万公顷,其中划为水源林的不足60万公顷,约占林业用地的0.7%,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多零星分散,地理位置上不连贯,未形成体系,不仅水源涵养面积与江河需涵蓄基本水量不适应,森林结构也不符合要求,如长江上游估计需水源涵养林100万公顷,而目前只有10万公顷。

2)位置不当,作用不明显。现有水源林,大部是在原林分中区划的,如川西水源涵养林35%是灌木林。50~60%区划的位置不当,如应在沟谷底和陡坡区划,而实际多因林而划,把疏残灌木林划为水源林,实际并未起到涵养水源应有效果。

3)水源林被采伐,中断了涵养水源功能。由于江河上有用材林、水源林混淆交叉。如之,过去重用材轻水源,不少水源林被当作用材林被采伐。据云南滇西估计,采伐面积中50~60%是水源林,而采伐后又有40%左右没有及时更新,使蓄水功能中断,江河水量减少。

4)水源林没有进行经营,功能只能自行调节。由于水源林地处边远,山高人稀,基本上没有按水源林经营要求进行经营,自生自灭,涵水功能随林分盛衰而自然调节,很少通过人为经营提高,延长蓄水功能。

1.2.3水源林区划原则和依据

根据林业部1989年制定的《水源涵养林区划原则规定》,水源林区划的指导原则是:从最大生态效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经济效益和局部利益。

水源林区划的布局与规模,须在同级林业区划指导下,根据社会发展和当地自然条件的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水源林区划应适当考虑林业建设的协调发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林种区划相结合划行。

水源林区按其范围及重要性分为国家、省、县三级。

1)跨省(市、自治区)的重要水源林,或虽不跨省(市、自治区)但有重大影响,划为国家级水源林区。

2)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跨县(市、旗)的水源林,或虽不跨县(市、旗)但有较大影响的水源林区,划为省级水源林区。

3)在县(市、旗)范围内,对全县(市、旗)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水源林区,划为县级水源林区。

水源林划分为Ⅰ类水源林和Ⅱ类水源林。Ⅰ类水源林为禁伐林;Ⅱ类水源林允许在不影响森林涵养水源功能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采伐和更新。

Ⅰ类水源林和Ⅱ类水源林在面积上,地域分布上,经营管理措施上要有严格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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