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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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号:
合同编号:two-dimension-code
服务合同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厦 8 楼
邮编:100000
联系人/部门:xx/运营部
电话:010-********
传真:010-********
乙方:小学
地址:路号
邮编:
联系人/部门:小王/
电话:
传真:
为充分利用双方各自拥有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的共盈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服务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 1 条服务范围
应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
1.1 提供甲方与承租人签约的相关信息;
1.2 协助收集承租人的经营及资信信息,并提供相关风险咨询服务;
1.3 协助收集承租人的财务及税务信息,并提供相关融资方案财税咨询服务;
1.4 协助甲方与承租人进行签约谈判,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1.5 督促承租人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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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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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 2 条服务费及支付
2.1 作为上述服务的对价,甲方应给付乙方人民币 90,000.00 元整(人民币大写:玖万圆整)的服务费。
2.2 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应按 2.3 条的约定将服务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
以下账户:
户名:小学
开户银行:银行
银行账号:123456789
2.3 支付金额、条件及时间如下:
金额支付条件与时间
1.甲方与催收系统专用,勿使用(以下简称承租人)签
订的编号为 E 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
赁合同)已实际起租。
2.承租人已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了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中
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018 年 08 月 15 日应付租金,若该期租金应付日期有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10,000.00 元
第 1 笔 3.承租人已向甲方支付了编号为 E 的《咨询
(人民币大写:壹万圆
顾问协议》项下的第一笔咨询顾问费。
整)
4.承租人已向甲方支付了编号为 E 的《租赁保证
金协议》项下的第一笔保证金。
5.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金额人民币 90,000.00 元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足以上条件后 15 日内支付。
第 3 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在甲方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义务督促承租人按约履行租
赁合同。
3.2 若乙方协助服务的任一客户(即甲方或其关联方与乙方或其关联方签署的
所有服务合同项下的任一承租人)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可暂停向乙方或其关联方
支付所有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直至如下情形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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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客户未按时、足额向甲方和/或甲方关联方支付已签署的任何合同项下的
应付款项;
3.2.2 出现危及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与客户签署的任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
赁物件安全的情况;
3.2.3 非经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书面同意,任何其他第三方取得甲方或甲方关联
方与客户签署的任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租赁物
件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客户履行任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
务的能力;
3.2.4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客户履行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签署的任一合同项下
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3.3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基于对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公平交易等考虑基础之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并签署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切实履行本合同。
3.4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发现乙方违背此条承诺,或乙方或其关联方与客户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造成甲方或其关联方解除与客户签订的任一合同,并因此给甲方或其关联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3.4.1解除本合同;
3.4.2要求乙方或其关联方退还甲方或其关联方已支付给乙方或其关联方所
有服务费(不限于本合同金额);
3.4.3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其关联方因此承担的一切损失;
3.4.4由乙方与客户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支付给客
户、供应商或客户指定收款人的租赁物件转让价款/购买价、客户应付而未付给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租赁本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甲方为行使救济
聘请律师等支付的咨询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及利息等)。
第四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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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一方获知的相对方的包括商业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签署等信息)的资讯为秘密信息,信息获得方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非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准许第三方使用,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准而不以本合同的金额为限。
第五条反商业贿赂
为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5.1 甲乙双方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亦不得有采取如下方
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下形式的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5.1.1 索取、收受或提供回扣、提成、佣金、有价证券、股权、信用卡、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礼物、宴请(工作餐除外),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索取、收受或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1.2 索取、收受或提供高消费娱乐、旅游或考察机会、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
务项目、物资、批文或合同等、安排亲朋好友工作、升迁等任何财物或非财物形式的贿赂等。
5.2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商业机会、商业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5.3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贿赂、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 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如甲方有税务扣缴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乙
方应缴纳的相应税费。
6.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6.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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