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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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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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篇一: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

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

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

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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