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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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4409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

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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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年1月1日

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

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

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

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

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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