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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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第一篇: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0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8-13【生效日期】xx-08-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年7月12日徐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交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和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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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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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10.22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
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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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11dd1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b.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8•【字号】徐政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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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8-22执行日期:2003-10-1生效日期:2004-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d469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4c.png)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正文:----------------------------------------------------------------------------------------------------------------------------------------------------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1984年6月12日)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
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
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
第五条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
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
私自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f3120b76bec0975f465e293.png)
【法规标题】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徐州市【发布时间】2003-08-22【生效时间】2003-10-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10月8日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66a2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7c.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7日)城市沿街建设是体现城市文化,代表城市风貌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道路等基础设计的重大改善,许多沿街新建建筑不断出现,建筑体量和造型水平逐步提高,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把我市建成高标准强辐射的现代化大城市,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区沿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控制市区重要地段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对于市区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广场、车站、码头、桥头、河滨、商业区、金融区、办公区、城市入口处(包括铁路城区段两侧)、道路对景处等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控制。
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各具特色、体量相宜的重要建筑。
主干道沿街特别是重要位置,要多建高层建筑,改变零星分散建设的现象。
通过组建合建形成宏伟壮观的建筑群。
建筑群体布局要做到高低错落有致,前后远近有序,以丰富城市空间景观。
市规划局要在年内完成主城区内主要高层建筑的布局和天际线控制。
对于单位独自建设的各不配套、小而全的办公写字楼将不再批准,要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综合配套共同使用的高层综合大厦。
沿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准建设住宅楼。
沿街两旁的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如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厕所、化粪池等一律不得临街布置。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要做到高标准、高水平,努力创造徐州城市建设风格。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7〕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7〕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2b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7b.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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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政发〔2017〕23号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市编办、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协调性,统筹指导、科学管控各辖区的规划建设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铜山区、贾汪区及各自辖区内的徐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由市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二、设立铜山区规划分局、贾汪区规划分局、徐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上述机构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相关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编办研究修订市区规划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市规划局研究制订市区规划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后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结束——。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12dc1ea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5b.png)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8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a9dbf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ca.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10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项专项规划,组织论证并报批有关规划。
(三)负责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验线验基、规划条件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根据权限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九)负责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负责安排城市勘测任务和竣工核实项目的测绘任务。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的通](https://img.taocdn.com/s3/m/881fd6ee551810a6f5248613.png)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的通航徐规字〔2004〕67号各县(市)、贾汪区规划局、局属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管理验收工作,依据《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规划验收申请书;(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及其附件;(三)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图;(四)工程设计、环境设计图;(五)广告位、夜景灯饰设计图;(六)定桩测量图和工程竣工测量图(1/500或1/1000)及竣工资料;(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私有住房的验收,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主要是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具体包括:(一)平面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位置、与周围建(构)筑称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一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谋、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
监督检查建(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
监督检查市政、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
并检查其所有的施工用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3197ef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35.png)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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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8-16执行日期:1996-8-16生效日期:2004-9-1(1996年7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c9763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c.png)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cd36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5.png)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养职责分工,调整优化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形成共建合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管养职权划分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泉山经济开发区)1.建设职权市级:(1)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对各区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审核;(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高架、快速路、隧道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3)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5)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7)市管河道整治;(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2)区域内支路、小街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设备购置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区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6)区域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含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7)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8)区管河道和沟塘整治;(9)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741f4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69.png)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徐政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6号2013年8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6c50fdf2f61fb7360b4c659a.png)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07〕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含规划总图)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含规划总图)](https://img.taocdn.com/s3/m/506b9e96ce2f0066f53322b2.png)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一、? 规划编制的背景1996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一直是徐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指导徐州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城市化总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市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新形式、新问题和新机遇的出现,迫切需要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根据省建设厅的意见和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修编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的精神,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000年至2002年,我市着手进行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
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徐州都市圈规划(2001-2020)》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了区域空间环境和政策框架。
由省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徐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徐州市的城镇化发展、城镇体系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清华大学吴良镛教授亲自指导下完成的《徐州城市发展概念规划的研究》,对徐州的城市定位、定性、空间格局、文化环境、重大基础设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为高效、科学合理地编制徐州城市总体规划奠定了基础。
2002年初,我市成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并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具体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1.面向21世纪,以现代化为目标,从更大的范围来研究徐州的战略地位、发展方向及发展动力,从区域的角度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基础和发展条件,在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拟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
2.对徐州市域确定城市合理的发展形态、布局和规模,研究并确定全市域范围内各城镇的发展体系,建立适合于全市整体协调发展的城镇发展结构。
加强以徐州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徐州都市区规划,特别是对中心城区的整合和优化,提高中心城市的聚集功能,增强辐射能力,为实现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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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 件;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执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规划设计条 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市、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依法变更、调整的,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 件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五)直径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或者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工程管线设施应当
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