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CISG第79条免责制度研究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款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款作者:陈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在国际贸易日趋繁荣的今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成为了统一适用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公约。
其中CISG中的第79条作为应对缔约后事情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因为CISG第79条的运用术语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因此对其理解有些争议。
本文基于此认识,从法条入手对其进行简单地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履约障碍作者简介:陈婷婷,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42-0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效的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及时地正确履行,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失或者是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CISG的第79条规定的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
一、CISG第79条的由来回溯CISG第79条的立法历史,就不得不提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这两个公约。
由于两公约受欧洲大陆法系合同法原则的影响较深,而且内容繁琐,条文晦涩,因此深受非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批评,只有9个国家参加以上两个公约。
鉴于上述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设立了由14国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结合上述两公约的内容,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第79条是建立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74条的基础之上的。
该条规定,根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图,非履约方不能预测或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发生,则可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
因众多学者认为ULIS第74条为未履约方免除责任提供了不正当的便利理由,因而受到强烈谴责。
《新冠防控方案》全文解读
《新冠防控方案》全文解读目录一、前言 (2)二、总体要求 (2)1. 确定防控目标和原则 (3)2. 构建防控体系 (4)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5)1.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 (6)2. 及时发现报告病例 (7)3. 强化信息收集与分析 (8)四、疫情处置与调查 (10)1. 确诊病例救治 (10)2. 联防联控机制 (11)3. 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12)五、预防与控制措施 (13)1. 加强个人防护 (15)2. 集中隔离观察 (16)3. 医疗机构防控 (17)六、疫苗接种 (18)1. 建立接种计划 (20)2. 提高接种覆盖率 (21)3. 加强疫苗管理 (22)七、保障措施 (23)1. 加强组织领导 (25)2. 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26)3. 加强宣传引导 (28)一、前言新冠病毒全球蔓延的态势依然严峻,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疫情,保障社会经济稳定,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新冠疫情的防控方案。
本次文档旨在对《新冠防控方案》进行全面解读,帮助公众准确理解防控方案的内容,明确防控策略和目标,共同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
随着病毒变异和疫情形势的不断变化,防控策略亦需相应调整。
本次《新冠防控方案》结合了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吸取了专家学者的建议,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原则。
方案强调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动态调整、群防群控的原则,力求在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同时,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二、总体要求疫情防控的总体目标:例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疫情防控的基本原则:例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防控、联防联控,坚持群防群控、群策群力。
疫情防控的工作策略:例如,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早期发现,及时有效处置,确保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疫情防控的组织实施:例如,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军地协同,坚持中西医结合,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环节防控。
论路货买卖风险转移制度
论路货买卖风险转移制度摘要“路货”的出现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日益激烈的竞争。
路货买卖实际上是单据交易。
在此交易中,是单据交易而非货物交易。
由于运输有多个阶段,如果在货物到港后被发现有灭失或者损毁,往往很难去判断这种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时段,风险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同时有些因素的发生会导致当事人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失效。
关键词路货 cisg 风险转移作者简介:祝愿,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32-02一、路货买卖风险转移制度概述(一)路货的概念卖方在寻找到适合的买主之前,就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在运输途中再寻找买家,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或者作为中间商的卖方购买了已经装船运输的货物,当船舶在公海航行时,卖方把这些货物售予买方,待到货物到达卖方所指定的港口时由买方直接接受货物。
此类货物,就称之为“海上路货”(floating cargo)。
“路货”的出现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日益激烈的竞争,是国际贸易效率的要求。
路货买卖实际上是单据交易。
在此交易中,买方购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不在于交易货物本身。
(二)风险的界定风险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常用词,在不同的领域里有不一样的解释。
在cisg中,“风险”一词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豍根据该种定义,我们可以把“风险”的本质特征归纳为货物的“意外损失”,是由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的,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第三人过错等(可能会涉及到cisg第79条的免责事由,这里不做讨论)。
自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因外来因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然而,即使在货物风险转移后,卖方依然必须对货物不符合同承担品质担保责任。
二、cisg中路货风险转移制度评析cisg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下CISG第79条的适用及其启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 年第 4 期
有鉴于此,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CISG 尽可能地弥合了两大法系的差异,在采纳严格责任原则的 基础上,又设置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克服的“障碍”(impediment)而 违约的,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评价 CISG 第 79 条是英美法系“严格责任原则”与大陆法系 “过错责任原则”之间艰难妥协的结果。〔10〕
〔10〕 Hans Stoll & Georg Gruber,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819; Harry M. Flechtner,“Article 79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as Rorschach Test: The Homeward Trend and Exemption for Delivering Non-Conforming Goods”, 19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9, 33-36(2007).
〔 2 〕 新华网:《新华时评:一级响应要有一级状态》,来源:/politics/2020-02/04/c_1125530242.htm,2020 年 7 月 18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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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萍 朱 玥 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下 CISG 第 79 条的适用及其启示
一、CISG 第 79 条的立法分析
“合同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严 格责任原则”,将契约神圣精神推向极致。而大陆法系国家〔8〕就违约责任通常采“过错责任原则”。相 应地,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对合同免责作狭义解释,优先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严 格适用由判例法确立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履行不实际”(impracticability)等免责原 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规定为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 有免责条款,也可以据此主张合同免责。〔9〕
新冠疫情防控知识讲座内容
新冠疫情防控知识讲座内容目录一、新冠病毒的基本知识 (2)1.1 新冠病毒的起源与传播 (3)1.2 新冠病毒的主要症状与表现 (4)1.3 新冠病毒的潜伏期与传染性 (5)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 (6)2.1 个人防护措施 (7)2.1.1 佩戴口罩 (8)2.1.2 勤洗手 (9)2.1.3 公共场所注意事项 (9)2.2 家庭与办公场所防控 (11)2.2.1 通风与清洁 (12)2.2.2 隔离与消毒 (13)2.3 社交活动与旅行建议 (14)2.3.1 减少聚集 (16)2.3.2 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 (16)三、新冠疫苗接种知识 (17)3.1 新冠疫苗的种类与特点 (18)3.2 新冠疫苗接种的必要性 (20)3.3 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与禁忌 (21)四、新冠病例的识别与处置 (21)4.1 新冠病例的早期识别 (22)4.2 确诊后的隔离与治疗 (23)4.3 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24)五、新冠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规范 (25)5.1 个人防控的法律义务 (26)5.2 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 (27)5.3 公众的心理健康支持与援助 (28)六、新冠疫情防控的长期策略与展望 (29)6.1 持续优化防控措施 (30)6.2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31)6.3 科技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前景 (32)一、新冠病毒的基本知识全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是一种冠状病毒科的病毒。
冠状病毒是一类具有囊膜的RNA病毒,其特点是在感染宿主细胞后,通过病毒自身的遗传物质进行复制和传播。
新冠病毒是继SARS之后,人类发现的第二种冠状病毒。
新冠病毒主要通过飞沫传播、接触传播和空气气溶胶传播等途径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飞沫传播是指当感染者咳嗽、打喷嚏或说话时,产生的飞沫中含有病毒,当其他人吸入这些飞沫时,就可能被感染。
接触传播是指通过直接接触已感染者的口鼻眼等黏膜部位,或者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体表面,再接触自己的口鼻眼等黏膜部位而感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研究目的与方法 (3)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5)(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5)(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7)(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9)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分析 (9)(一)SARS冠状病毒疫情(2002-2003年) (12)1. 案例介绍 (13)2. 疫情发展过程 (14)3. 影响与应对措施 (15)4. 经验教训与启示 (17)(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2019年至今) (18)1. 案例介绍 (20)2. 疫情发展过程 (21)3. 影响与应对措施 (22)4. 经验教训与启示 (23)(三)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分析 (25)1. 埃博拉病毒疫情(20142016年) (26)2. 非典型肺炎疫情(20022003年) (28)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爆发(1980年代至1990年代) (29)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与建议 (31)(一)加强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 (32)(二)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33)(三)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35)(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与教育 (36)五、结论 (37)(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39)(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 (40)(三)未来展望 (41)一、内容概括此事件于(事件发生时间)在(事件发生地点)突发,主要涉及(事件涉及的疾病或感染源)。
事件迅速蔓延,造成(事件造成的重大影响,例如病人数,社会经济损失等),对当地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次分析将从事件的(例如源头追踪、传播途径、防控措施、社会影响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总结(例如防控经验、关注点、未来预警等),以期为 future 类似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处置提供借鉴。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全球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例如新冠病毒疫情、非洲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等,这些事件不仅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乃至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冲击。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无讼阅读|疫情防控有关的十大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无讼阅读|疫情防控有关的十大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文/黄春林吴旻奇汇业律师事务所来源/微信公众号汇业法律观察无讼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社会各界秉持“时间就是生命”的宗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注重效率;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的手段正当和措施合法也应当受到关注。
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详细解读疫情防控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倡导法治精神、人性关怀与疫情防控同等重要。
一、是否可以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根据《传染病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国家有关机关防控传染病有关的工作,这里的配合责任就包括传染病有关的调查和信息采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同时,参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内容,若收集信息与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同意。
此外,《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例如加强口岸防控人感染特定流感疫情,对疑似病例人员采样进行病原体监测,详细登记其个人信息等”无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
但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获取个人信息的基本制度框架是“告知”+“同意”。
上述规定仅仅豁免了信息主体“同意”,但并没有豁免信息控制者的“告知”。
因此,相关机关在依法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仍然应当通过隐私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依法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此外,通过本次疫情,我们也看到《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的不足之处:(1)在个人信息收集规则方面,缺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定;(2)缺乏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规定;等。
希望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进一步完善。
二、可以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哪些个人信息?我们看到,本次疫情面前,很多地方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扩张,地毯式、网格化收集居民广泛个人信息(例如家庭关系、工作/学习背景、实时位置信息等),一则违背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化原则,二则也违背了《传染病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的初衷。
疫情监控与报告准则
疫情监控与报告准则自从新冠病毒在全球蔓延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为了更好地应对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疫情监控与报告准则。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有责任了解并遵守这些准则,共同抗击疫情。
一、疫情监控准则1. 加强疫情信息收集与分析各级疫情防控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疫情信息包括病例数、治愈数、死亡数、疑似病例等,还包括疫情发展趋势、病毒变异情况等。
2. 做好疫情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监测,确保疫情不漏报、不误报。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3. 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各级疫情防控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信息畅通。
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疫情防控部门,并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
4. 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病例的传播途径、活动轨迹等,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依据。
5. 提高核酸检测能力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核酸检测速度和准确性。
全面开展核酸检测,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 加强疫苗研发和生产加大疫苗研发力度,加快疫苗生产,确保疫苗供应充足,为全民免费接种提供保障。
二、疫情报告准则1. 疫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各级疫情防控部门要确保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漏报。
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数、治愈数、死亡数、疑似病例等。
2. 疫情报告要统一口径各级疫情防控部门要统一疫情报告口径,确保报告数据一致。
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屏蔽疫情报告信息。
3. 疫情报告要公开透明各级疫情防控部门要积极做好疫情报告的公开透明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4. 疫情报告要注重人文关怀在报告疫情信息时,要注重人文关怀,避免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疫情自查核对制度
疫情自查核对制度引言概述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各国纷纷实施疫情自查核对制度,以加强疫情防控和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疫情自查核对制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自行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种制度,通过自查核对,及时发现疫情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本文将从疫情自查核对制度的意义、内容、实施方法、效果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意义1.1 提高疫情防控效率疫情自查核对制度可以让个人或者单位及时了解自身疫情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提高疫情防控效率。
通过自查核对,可以及时发现疫情传播的风险,避免疫情扩散。
1.2 促进公共卫生安全疫情自查核对制度可以促进公共卫生安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通过自查核对,可以及时发现患病人员,隔离治疗,有效控制疫情传播。
1.3 增强个人责任意识疫情自查核对制度可以增强个人责任意识,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疫情防控的一员,应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二、内容2.1 个人健康状况自查个人可以通过测量体温、观察自身症状等方式,自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2 定期消毒和通风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定期对办公场所、居住环境等进行消毒和通风,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
2.3 遵守疫情防控政策个人或者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做好个人防护。
三、实施方法3.1 制定详细的自查核对方案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自查核对方案,包括自查内容、频率、责任人等。
3.2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及时记录自查核对结果,便于后续分析和处理。
3.3 加强宣传教育个人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疫情自查核对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参预度和执行力。
四、效果4.1 提升疫情防控效果疫情自查核对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疫情防控效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2 增强社会稳定疫情自查核对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社会稳定,减少疫情造成的恐慌和不确定性,提升社会信心。
CISG第79条下艰难情势及相应救济
CISG第79条下艰难情势及相应救济作者:杨宝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6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下情势变更相关规定的缺失与国际私法对于艰难情势原则的普遍认同,使得公约作为国际贸易“通用语”的立法目的难以维持。
为了使公约的适用不仅停留在文本表面,更落实到法在运作过程中的统一性,有必要基于此来讨论CISG第79条下是否有艰难情势的适用空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公约作为解决纠纷的适用法律,遇到艰难情势等情况的改变,可以期望从公约第79条得到何种救济。
本文将通过公约的基本原则来填补“艰难情势漏洞”,此漏洞属于公约管辖却没有明文解决的问题,通过援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法院终止或调整合同内容等除免责外的救济提供法律基础。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艰难情势原则情势变更作者简介:杨宝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030一、CISG第79条的历史沿革CISG中文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主持制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规范的统一性,推动跨国交易。
本文对于CISG第79条下艰难情势及相应救济的分析排除第二款,因第二款涉及合同第三方,不仅使得问题更加错综复杂,而且对分析实际无益。
(一)立法背景将CISG 1980年的版本与1978年的草案相比较,79条(于1978年的版本中为第65条)结构没有大的变动,项下仍然由五个条款组成,并且在内容上,第一款与第五款字字相同,没有做任何变动。
第二款对于原来的语句进行了细微调整,在连词前后加以标题进行编号,使得第二款趋于“要件化”,在措辞方面也略作一二修改,更加严谨。
国外新冠疫情限制措施中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研究
国外新冠疫情限制措施中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研究作者:王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际法律规则限制措施作者简介:王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05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世界已超过13万人感染新冠病毒,截止3月22日,疫情已涉及185个国家及地区。
我国最早受到各国因疫情采取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涉及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等领域,上述限制措施对我国外贸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2020年前2个月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1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6%。
在此形势下,各国限制措施涉及哪些国际规则,如何理解和评估上述限制措施的合法合理性等等问题,值得我们专门去研究分析。
(一)国际卫生组织及《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组织(简称WHO)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协调有关医药卫生事务的专门机构。
《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作为其活动依据的核心法,是一部196个缔约国共同签署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协定。
国际法律协定的适用一般存在两种模式即转化、纳入,而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转化吸收了《国际卫生条例》,成为我国海关部门开展进出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协议由于此次疫情部分国家及地区对中国采取多种限制措施,其中贸易限制措施主要针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及其他商品,涉及相关国际组织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而涉及到的相关国际协议规则主要包括:《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为防止一些WTO 成员方借口保护生态平衡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标准,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是对成员国管制进口产品原则和规则的具体规定,在此次疫情中主要对货物的检疫行为进行了约束;《贸易便利化协定》(简称TFA),TFA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第1-12条)基于对贸易便利化的狭义界定,澄清并发展了GATT1994第5、8、10条的相关内容,在海关监管方式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强制性或参考标准。
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第79条研究
2008年12月第10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Dec.2008Vol 110Supplement《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研究周 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79条作为应对缔约后事情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CISG 第79条的免责规定,它没有采用既存的国内法中的相应术语,而各国的学者、仲裁员和法官等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往往又借用各自国内法的概念来阐述。
因此对CISG 第79条的理解,在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了较大争议和分歧。
本文基于这种情况,从CISG 第79条的立法历史、前提条件、第三方责任、暂时障碍和特别问题方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障碍;免责条件[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511X (2008)0S 20147204[收稿日期]2008-11-12[作者简介]周军(1976-),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① CISG 和英美法律制度相似,合同当事方将要根据自己的承诺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因此,承诺方需要为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而不可虑履行不能的原因。
② Sarah Howard J enkins ,Exemption for Nonperformance :UCC ,CISG ,UNIDROIT Principles -A Comparative Assessment ,72TUL.L.REV.2015(199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现适用CISG 国家的贸易额已超过了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二,该公约在调整世界经贸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应对措施
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应对措施导语:前几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赛宣布,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该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如疫情发生重大变化,总干事有权提早召开会议,解除紧急状态。
谭德赛强调,做出这个决定并非是由于中国防疫不力。
相反,他对中国十分有信心,他认为中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的防疫措施“为全球都设立了新标准”。
但是,由于病毒可能传播至医疗系统更脆弱的国家,为了更好地支持这些国家,因此世卫组织决定宣布PHEIC。
国际贸易与交流将受到重大影响,国际贸易企业首当其冲。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团队结合近日业务研究成果和企业咨询的典型问题,简要分析本次疫情对国际贸易及相关企业的影响并提出法律应对策略。
0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的爆发即使医学专业人员也无法预见,加之政府机关为了应对疫情宣布延长假期,停止复工,并紧急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应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再者,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鉴于医学专家的评估,本次疫情严重程度超过2003年的“非典”,因此,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应当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但是,不可抗力的使用也有限定条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可滥用。
02不可抗力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下CISG第79条的适用及其启示
3、数据分析不深入,难以揭示 问题本质。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等级 医疗卫生机构的240名医务人员为研究对象。数据收集采用问卷调查和半结构 式访谈的方式进行。运用SPSS 25.0进行数据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t检验、 方差分析、相关分析等。
研究结果
1、严格落实防控策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严格落实各项防 控策略,如加强人员流动管控、推广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以遏制疫情的 扩散。
2、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疫情形势,合理配置医疗资 源,确保确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保障常规诊疗业务的开展。
3、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合作,获取专 业的技术支持,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例如,如何正确地穿戴防护服、如何进 行规范的咽拭子采集等。
一、免责概述
CISG第79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所有义务,而货物损失或损 坏是由于买方或其他人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卖方不承担责任。这条免责条款 保护卖方不因买方或其他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为卖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具体条款解析
根据CISG第79条第2款的规定,要免除卖方的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参考内容
CISG第79条第2款:免责的重要 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之间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为了公平地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 简称CISG)。其中,CISG第79条第2款规定了免责条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保护。本次演示将详细解析CISG第79条第2款的内容,并探讨其在实 践中的应用。
4、灵活适用法律:在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下,由于情况千差万别,有时 CISG第79条的适用可能会遇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灵活适 用其他相关法律或国际惯例,以更好地解决争议和保护自身利益。
诺如病毒感染暴发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5版
中疾控传防发〔2015〕184号附件诺如病毒感染暴发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5版)Guidelines on Outbreak Investig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rovirusInfection (2015)编写人员廖巧红、冉陆、靳淼、崔生辉、袁俊、马会来、班海群、孙立梅、罗莉、刘娜、段招军、余宏杰编写人员单位102206 北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处, 传染病监测预警重点实验室(廖巧红、冉陆、罗莉、余宏杰);102206 北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靳淼、刘娜、段招军);102206 北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马会来);100021 北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班海群);100050 北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崔生辉);511430 广州,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立梅);510440 广州,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袁俊)目录摘要 (5)Abstract (5)一、病原学 (8)(一)病毒结构 (8)(二)基因分型 (9)(三)病毒变异 (10)(四)理化特性 (10)(五)免疫保护与宿主易感性 (10)(六)病毒核酸排出规律 (11)二、临床特征 (11)(一)潜伏期 (11)(二)轻症病例临床表现 (11)(三)重症临床表现和相关危险因素 (12)(四)隐性感染 (13)三、流行病学特征 (15)(一)疾病负担 (15)(二)传播途径 (16)(三)季节性 (17)四、病例定义 (17)五、聚集性疫情和暴发判定标准 (18)六、疫情发现、核实与报告 (18)七、疫情调查 (19)(一)基本情况 (19)(二)流行病学调查 (20)(三)卫生学调查 (23)(四)疫情终止评估 (24)八、实验室检测 (25)(一)标本采集 (25)(二)标本检测 (28)九、预防控制措施 (30)(一)病例管理 (30)(二)手卫生 (31)(三)环境消毒 (31)(四)食品安全管理 (32)(五)水安全管理 (32)(六)风险评估 (33)(七)健康教育 (33)十、附件 (33)致谢 (34)参考文献 (35)摘要诺如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和快速传播能力,是全球急性胃肠炎的散发病例和暴发疫情的主要致病原,疾病负担严重。
核酸检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核酸检测已成为各国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
核酸检测的法律后果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核酸检测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核酸检测的法律依据1. 国际层面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应对等。
核酸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层面具有法律依据。
2. 国内层面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建立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
核酸检测作为传染病监测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层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核酸检测的法律后果1. 个人法律后果(1)拒绝核酸检测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拒绝核酸检测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等,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②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法律后果核酸检测阳性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机构法律后果(1)核酸检测机构的法律后果核酸检测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未按照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泄露患者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在核酸检测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未按规定报告疫情,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版GCP排除法规障碍,远程智能临床试验正当时
新版GCP排除法规障碍,远程智能临床试验正当时作者:李高扬2019 年修订版《药品管理法》取消了GXP认证制度(包括 GMP/GSP/GCP 等),因此即将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版GCP)对临床试验的指导作用尤为重要。
同时由于新冠疫情对临床研究造成巨大影响(分享 | 疫情对临床试验的影响和数字化技术需求调研结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于4月30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于疫情下临床试验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建议,同时,最大的亮点是对于临床试验数字化技术的认可和建议。
指导原则第四部分提出了疫情期间临床试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疫情期间可采用远程的数字化技术来有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数字化包括远程模式和智能化技术,因此,远程智能临床试验是当前的试点方向和未来的新常态,指导原则中提到的方法和技术有:•远程临床试验模式(如虚拟试验)•智能化方案设计•智能化试验机构选择•通过社交媒体受试者筛选•电子知情同意•试验药物直达受试者(DTP)本文按照下图临床试验不同模块,探讨新版GCP中与远程智能临床试验相关的几个具体点。
(图片来源:开心生活科技)01方案中应描述括远程访视设置和智能化数据收集方法设计新版GCP中关于访视和数据采集系统的规定需要远程智能临床试验特别关注。
第六十五条规定需要制定明确的访视和随访计划,第七十一条规定试验方案中通常说明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数据管理与采集所使用的系统、步骤,任务,其他质量保障措施。
在远程临床试验中,当前最多情况混合虚拟试验,即一部分关键访视在试验机构现场进行,一部分访视在受试者家中或者社区医院进行,这些访视的设置以及访视中的具体医疗评估或者检查项目等,都需要在方案中设计安排好。
对于采用移动端设备/可穿戴设备或者ePRO等进行数据采集,需要在方案中说明,并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七版防控方案发布
第七版防控方案发布1. 引言随着新冠病毒疫情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剧,为了有效遏制病毒的传播,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方案。
第七版防控方案是基于前六版方案的经验教训和最新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出的,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2. 防控措施2.1 病毒监测与诊断•加强病毒监测:全面开展病毒检测,加大力度对患者、密切接触者和高风险人群的病毒监测。
•提高诊断能力:加强医疗机构的诊断能力和设备支持,确保病毒的快速准确检测。
•加强个人防护:民众应常洗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个人卫生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疫情相关知识,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和应对疫情。
•强化消毒措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需要经常进行消毒,减少病毒在环境中的传播风险。
2.3 医疗资源保障•扩大医疗资源:加大对医院、急救车辆等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医疗物资供应。
•强化医疗队伍培训:培训医护人员掌握病毒防控知识和应对方法,确保医疗队伍的专业能力。
•实施人员限制:对疫情发生区域进行人员限制,减少人员流动。
•封闭管理公共场所:关闭影院、餐厅、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减少人员聚集。
•强化小区封控:对疫情严重的小区进行封控管理,限制人员出入。
3. 应急预案3.1 疫情报告与响应•指挥体系建立: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与响应指挥体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处理。
•快速响应: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疫情的蔓延速度。
3.2 紧急处置与救治•快速部署救治资源:部署足够的医护人员、设备和药品,保证患者的及时救治。
•加强紧急处置能力: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传播风险。
3.3 信息公开与发布•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确保疫情信息公开透明,避免谣言和不确定性的蔓延。
•定期发布措施效果:定期发布防控措施实施的效果,使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情况。
4. 风险评估与调整4.1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疫情风险: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与预测,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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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CISG第79条免责制度研究
刘晓彤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22()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对国际贸易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繁杂问题亟需用统一标准解决。
自1988年1月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积极运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影响,已然成为各成员国处理国际货物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
【总页数】3页(P50-52)
【作者】刘晓彤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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