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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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范文(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3月,张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达成协议,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但公司并未支付货款。

供应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某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的协议: 2019年2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急需一笔资金,遂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协商,希望李某能够协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李某同意帮助张某,并提出以公司名义与某供应商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张某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张某。

2. 合同签订:张某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与某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张某。

3. 货物交付: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

4. 货款未支付:供应商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张某也未将货款转交给公司。

5. 供应商提起诉讼:供应商认为张某和某科技公司构成无权代理,要求张某和某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张某和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法院认为,张某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张某和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由于张某是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交易,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知情并同意,因此,可以认定公司对张某的行为存在追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未作反对表示的,视为同意。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活动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权代理行为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其应对策略。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当被代理人得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行使追认权,承认该行为的效力。

如果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追认权,则视为拒绝追认。

(2)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

在被代理人未行使追认权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3)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丧失代理权。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丧失了代理权,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 对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在得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时,相对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2)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却仍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应对无权代理的策略1. 明确授权范围。

在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避免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进行无权代理。

2. 严格审查代理人身份。

在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前,应当严格审查其身份和授权证明,确保其具有代理权。

3. 追认权行使。

在被代理人得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及时行使追认权,承认该行为的效力。

4. 撤销权行使。

在得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时,相对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无权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律师自身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律师及当事人的重视。

二、律师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1. 概念律师无权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状态。

2. 表现(1)未获得当事人授权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授权,擅自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活动。

(2)超越授权范围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虽然获得了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三、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受损(1)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律师无权代理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或仲裁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

(2)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 律师自身权益受损(1)律师执业资格受限律师无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甚至导致律师执业资格受限。

(2)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撤销代理等。

3. 诉讼或仲裁程序受到影响(1)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等待律师获得授权或更换代理人。

(2)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效在律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因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效。

四、防范律师无权代理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2. 严格审查律师授权当事人应严格审查律师的授权,确保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自己的事务。

3.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和责任,防止律师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认知,5000字

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认知,5000字

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认知,5000字第一篇: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一、什么是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诉讼参与方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司法公正。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原本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如被代理人撤销代理、代理人辞去代理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人在诉讼中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虽然无效,但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损失: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2)恢复原状:无权代理人应将因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代理人。

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本文将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1. 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代理人既没有法定代理权,也没有约定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实施的法律行为超出了代理权的范围。

(3)代理权消灭: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但仍在行使代理权。

2. 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代理人的责任(1)侵权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代理人的责任(1)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追认该行为。

一旦追认,该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不追认该行为。

一旦不追认,该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4. 第三方的责任(1)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恶意的,故意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代理其出售房屋,但未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代理权限。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手段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是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行为缺乏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3.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一)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过窄。

3.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期限已过。

(二)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了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明确禁止的行为。

2.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明确禁止但明显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权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代理人的授权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无权代理。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 类型(1)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② 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③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在事后未追认。

(2)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根据客观情况,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效力。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具体包括:(1)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2)代理人应当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费用。

2.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为无权代理后,未及时行使追认权,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2)被代理人在事后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

3. 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相对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1)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2)相对人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

无权代理论_法律规定(3篇)

无权代理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代理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而非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论不仅关系到代理制度的完善,也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论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代理论的定义无权代理论是指,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授权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而非被代理人。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授权的行为。

2.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未明确告知被代理人其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

3. 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授权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追认,实施的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未及时追认,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代理人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代理人未明确告知被代理人其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未及时追认,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代理人赔偿损失。

四、适用范围1. 公司、企业内部代理关系:在公司、企业内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 个人之间代理关系:个人之间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3. 公务员代理关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4. 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汽车,乙未告知甲,私自将汽车卖给了丙。

民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分类(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 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具备代理资格,但其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3. 撤销代理权:被代理人在授权期间撤销了代理权,但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分类1.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善意第三人因此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伪造代理权:指代理人伪造授权文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声称代理权: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声称有代理权,善意第三人因此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被代理人的责任1. 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等。

2. 对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因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代理人的责任1. 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在伪造代理权或声称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等。

2. 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因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第三人的责任1. 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所收款项、赔偿损失等。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范文(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号:(2021)某民初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电器公司员工。

被告:某电器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20年12月,原告李某在某电器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未经公司授权,以个人名义与某市某家具城签订了购买一批家电产品的合同。

合同约定,家具城向李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李某将上述家电产品转售给家具城。

家具城在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家电产品。

家具城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电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2. 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李某虽未获得某电器公司的授权,但其以某电器公司销售员的身份与家具城签订合同,家具城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

(二)关于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电器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李某应向家具城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2. 某电器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与李某共同向家具城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3. 某电器公司应赔偿家具城因此遭受的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 行为人代理权终止。

四_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四_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活动中,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围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未及时终止代理。

2. 分类根据无权代理的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的追认。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追认该行为,使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将由代理人承担。

2.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如果第三人撤销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代理人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在无权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案例:案情: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制度,它允许一方(代理人)代表另一方(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类型1.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代理: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任何形式的授权。

(2)越权代理:代理人虽然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超越了授权范围。

(3)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2. 无权代理的类型(1)无权代理: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任何形式的授权,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越权代理:代理人虽然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超越了授权范围,如代理人仅被授权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却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合同。

(3)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授权。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的效力(1)相对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此时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此时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2.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1)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果相对人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代理人的责任:如果相对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无权代理的诉讼时效无权代理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计算。

论无权代理 法学论文

论无权代理 法学论文

论无权代理第一章绪论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日益摆脱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束缚而加入到开放的市场交往活动中。

然而,市场经济在给人们提供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给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人们发现,靠单个人的能力根本无法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并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于是在人类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对于扩张和延伸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分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是,我们在认识代理制度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的方便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与瑕疵。

从代理制度本身来讲,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才建立起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作为中间人的代理人,既通过自己的行为让本人与第三人联系起来,同时又是自己将此二者割裂开来。

所以代理人既是本人与第三人联结的纽带,又是使二者脱节的屏障。

如何使这一屏障更加透明,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维护他们的利益,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应该加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作者对无权代理展开研讨的目的和意义也正在于此。

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阐明无权代理的内涵与外延,让读者对无权代理制度的价值意义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还要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作以重点分析,以期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第二章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一节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这种代理行为,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法律毕业论文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毕业论文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一)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相关学说1、契约当事人说。

该说认为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应受签订契约的效力约束。

因此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是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

该说以萨维尼为代表。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条件是指违反合同或者合同不履行的事实;主观条件是债务人对于合同不履行有过错,即违约行为和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由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

此说则认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无权代理人不负契约上的责任。

故确定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可以适用契约外的责任原则,即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负侵权赔偿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说。

缔约过失责任的系统理论为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所创。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民法学理论年刊》第4卷发表了题为“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阐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在侵权行为与契约法之间找到了另一种责任根据,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所保护和救济的不是一般侵权行为保护的对象,也不是契约责任所涵盖的内容,但关于举证责任、时间及责任基础等问题上却适用契约法的原则加以处理[2]。

由于侵权责任说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而耶林采用缔约上的过失原则来解释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以扩大责任的范围。

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责任人违反了积极协力、通知、照顾等义务而发生的责任,所以必须找出发生这些积极义务的根据。

无权代理人正是违反了在订立合同是因诚实信用所发生的附随义务而发生的责任,因此是积极的告知相关事情的义务,故而为缔约过失责任。

4、默示担保责任说。

这种学说以巴赫为代表。

该说认为,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除有明显的反对意思表示外,其与相对人间常有担保相对人不因此而受损害的默示契约。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浅论无权代理制度摘要无权代理是民法体系中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由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形式组成的。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无权代理制度,使它能够在纷繁的社会实践中最大力度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了让民法学爱好者对无权代理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增强对实际工作者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出发,再对无权代理中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以及它们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讲述。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征构成要件ABSTRACTThe unauthorized agency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t is mainly composed of two kinds of forms, which are the right agency and the form of the narrow sense. In order to let everyone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making it can in th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social practice protection of maximum intensity of the relative person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to allow civil law science amateur of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has more in-depth understanding and enhance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practical workers.The concept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unauthorized agency and apparent agency relationship and them through the civil law behavior arising from the legal effect about.Key words: unauthorized agency, see the agen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ments目录前言 (1)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2)(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2)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责任 (3)(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4)(二)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5)(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5)(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7)(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9)五、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9)(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9)(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0)六、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11)七、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3)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面对繁花似锦的社会生活,人们明白了依靠个人能力是不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和不断扩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代理制度因此而产生。

无权代理法律法律规定(3篇)

无权代理法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代理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此过程中,代理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3. 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代理人仍在行使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不合格。

无权代理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不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

2. 代理行为的内容不真实。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往往不符合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3. 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无效。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无效。

(2)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有效,但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拒绝。

2.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使其产生法律效力。

(2)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使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3)被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1.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1)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2)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当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不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签订合同,乙未告知甲,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合同。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3篇)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活动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2.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人虽然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实施的民事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被代理人追认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代理人未追认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旦被代理人追认,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无权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权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1. 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未追认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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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第一章绪论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日益摆脱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束缚而加入到开放的市场交往活动中。

然而,市场经济在给人们提供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给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人们发现,靠单个人的能力根本无法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并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于是在人类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对于扩张和延伸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分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是,我们在认识代理制度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的方便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与瑕疵。

从代理制度本身来讲,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才建立起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作为中间人的代理人,既通过自己的行为让本人与第三人联系起来,同时又是自己将此二者割裂开来。

所以代理人既是本人与第三人联结的纽带,又是使二者脱节的屏障。

如何使这一屏障更加透明,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维护他们的利益,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应该加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作者对无权代理展开研讨的目的和意义也正在于此。

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阐明无权代理的内涵与外延,让读者对无权代理制度的价值意义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还要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作以重点分析,以期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第二章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一节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这种代理行为,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来讲是没有任何代理意义的,故而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他的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以上所讲的三种情况,只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无权代理的分析,并不是无权代理的分类,从学理的角度来讲,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无权代理(表间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两个类别,在后面文章中我们将详细分析。

第二节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代理行为的特征有表面特征和实质特征两类。

表面特征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实质特征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代理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往往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或采取一些措施让第三人认为自己是代表本人而为代理行为,而在实质上考察要么是在质的方面根本不具备代理权,要么在量的方面超越代理权,从而失去代理权的实质特征。

而也正因为具备了一定的表面代理特征才成其为无权代理,如果连这种表面特征都不符合,则无由成立为无权代理,它可能是一种与代理完全无关的其他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不具有代理权,可以是原始的(自始未授予代理权)也可以是嗣后的(已授予代理权,但超越了其范围或期限行使)。

在就代理权之有无发生争议时,无权代理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的分类关于无权代理的分类,因研究的角度不同,采用的分类标准各异,所分类别多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因代理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归属,故而从行为人法律行为对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影响的角度来对无权代理进行科学分类,更具有实践方面的指导意义,任何理论离开实践的需要就一文不值。

通过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我们知道,无权代理就是失去本人对代理权授予的"代理行为"。

然而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是,无权代理并不是绝然地与代理权没有任何关联的,它或多或少地总要与代理权发生这样那样的牵连,并因此发生代理关系是否存在代理责任如何承担的纷争。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权代理既有可能发生代理无效的后果,也有可能发生代理有效的后果,我们将那种不能产生代理效果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或称绝对无权代理),对那种虽属无权代理但能够产生有权代理一样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我们称之为广义无权代理,即大陆法系中的"表见代理"。

第三章广义的无权代理第一节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本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代理权之代理,因为这种代理行为没有本人的授权,无法直接体现本人的授权意思,但是出于对促进社会经济交易发展,以及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依赖利益的保护的需要,立法上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让表见代理这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在无代理权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本人的授权意思,其行为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可能基于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从而丧失交易中的依赖利益。

对此,以本人和第三人对立之利益状态即成为法律进行价值评断并作出判断的艰难选择。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无实际授权的代理都斥之为无效,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确认某些无代理权的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此,表见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即使本人没有授权,但只要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项信赖而与其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仍就由本人承担。

这里面有个价值取向问题,也就是说,当本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以"牺牲"本人的利益,满足和实现第三人之依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第三人的依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的交易目标,而且还蕴涵了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

因此通过表见代理制度,将某些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效代理,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是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意义。

第三节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除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外,还有其深刻的理论来源,能够将表见代理制度作理论基础,并给以科学合理说明的,主要是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说来,一个法律行为是由内在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统一构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行为人的内在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不一致时,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如何界定。

法律行为的表示主义者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而是行为人的表示行为。

内在意思属于主观的意识范畴,对于主体以外的人是难以真实把握的,外界之人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示行为去认识其内在意思,行为人的"行为"是客观外在的,是可以把握的,对行为人以外的"人"来讲,任何对行为人内心意思的把握只能是"推测",而推测是不可信的。

所以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对代理人能够认识的只可能是其外在的表示行为,如果法律苛求第三人去探究代理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而后才为交易行为,则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基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的认同,表见代理认为只要代理人的外观行为是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是具有代理权,并且基于这种信赖而与代理人从事了交易行为,则本人就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得以形成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处分制度,对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确定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根据这一制度所确定的原则,只要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而无过失即可能取得无代理权人所处分的本人的权利,法律上不再考虑处分行为是否符合本人的意志。

至于善意的标准,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的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已的不当或不法目的之主观状态而且在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其他因素,即第三人不能知或不应当知道、与自己从事交易的"代理人"是一个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人。

很显然,这种消极观念对善意的要求更为宽松。

第四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即按有权代理的效果归责。

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人应受无代理权人和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约束,承担该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以无代理权人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得以无代理权人的主观过错,或自己的主观无过错作为不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抗辩理由。

实践中,表见代理发生在缔结契约关系的领域,本人所承担的后果是履行合同,但如果本人的确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强制履行将产生不良后果时,本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在表见代理关系成立后,考察第三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时,不存在所为混合过错的问题,本人不能以第三人有一定的过失为由主张减轻自身的表见代理责任。

如果认为第三人有过失或不善意,也只能主张表见代理不成立。

在有权代理中,本人对代理人的具体授权内容伴随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而这种基本法律关系往往已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如果发生纠纷,本人与代理人即可有据可依。

但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代理权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进行预见性的约定,而且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得不涉及到本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本人对第三人履行契约义务使自己遭受了损失,则有权向无代理权人进行追偿。

但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本人往往也有过错,分清其与无代理权人的过错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一节狭义无权代理的性质及形成应该说狭义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这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的什么是效力不确定的呢?它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而处于尚未确定之中,但以行为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补充行为才能确定其有效或无效。

这种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涉及到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判断,当事人没有弥补其有效的可能性;而对于效力未定,法律态度保持"中立",授权给行为当事人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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