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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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等单位

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 以下简称联合体 ) 。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

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

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

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

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经本联合体成员 (代表 )大会 (或理事会 )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 代表 )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成员 ( 代表 ) 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成员 ( 代表 )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 ) 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 四 ) 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 五 ) 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 六 )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七 ) 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 八 ) 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九 ) 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 十 ) 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人数、资格、任期等;

( 十一 ) 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 代表 ) 大会。成员 ( 代

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 ( 代表 ) 大会,理事长 ( 会) 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 ( 代表 ) 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 代表 ) 大

会:

( 一 )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 代表 ) 提出;

( 二 )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 )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 ( 代表 ) 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 代表 ) 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

( 代表 ) 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 代表 ) 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

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 ( 代表 ) 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4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组织召开成员( 代表 ) 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 代表 )

大会决议;

( 二 ) 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 ( 代表 ) 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

成员( 代表) 大会审议;

( 四 )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五 )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六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

负责人;

( 七 ) 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

( 八 )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九 ) 履行成员 ( 代表 )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

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

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成员 ( 代表 ) 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 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 三 )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

负责人聘书;

( 四 ) 组织实施成员( 代表 ) 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

情况;

( 五 ) 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 代表 ) 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

况;

( 二 ) 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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