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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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市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方案》,为加强XXX茶业有限公司与茶叶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生产大户的合作,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的优势,实现两大主体融合,提高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成立“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联合体由XXX茶业有限公司、安徽XXX有限公司、XXX家庭农场,XXXX家庭农场,XXX等1个合作社、1个企业和15个家庭农场家禽养殖主体组成。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企业为突破点,以合作社为纽带的一体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
第三条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负责联合体茶业发展计划制定,统一做好联合体内茶园管理、病虫防治及XX兰香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合作社负责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大户开展茶园管理及茶叶加工,并为家庭农场提供茶园生产资料及具体的技术服务。XXX茶业有限公司负责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生产大户负责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生产统一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四条联合体以“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为宗旨,吸纳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入。
第五条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落实XX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区域产业规划布局,承担茶业发展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应用项目。
第七条整合生产要素,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农业适用技术在茶产业中的应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商业化运用,提升联合体整体竞争力,提高联合体各类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加强联合体人才培养和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合体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积极为联合体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
第十条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及时借鉴外地先进的茶产业发展经验及经营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积极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开展农村改革试验,探索联合体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为茶业产业化经营及茶旅融合探索可行的发展道路,为茶农增收增添途径。
第十二条在联合体中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组织订立联合体公约,并监督遵守。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联合体组织机构设置为联合体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四条联合体大会
联合体大会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联合体大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联合体理事;
(二)审议和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改;
(三)审议和批准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联合体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联合体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联合体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联合体大会临时会议。
联合体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四章联合体成员
第十五条联合体成员的组成和加入
联合体成员由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牧产业经营主体组成。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
(二)拥护和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自律规范;
成员加入程序:
(一)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自愿向联合体理事会提交申请表;
(二)理事会审核后提交联合体大会通过;
(四)签署相关经营合同或协议;
(五)成为联合体正式成员。
第十六条联合体成员的权利
(一)可以使用联合体成员的标识;
(二)优先参加联合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合体的各项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行业交流、产品展示等;
(四)参与联合体管理,对联合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五)联合体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等商业秘密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应按照联合体要求提供;
(六)有退出联合体的自由。
第十七条联合体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决议,维护联合体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合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维护联合体声誉;
(三)提供联合体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对联合体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参与联合体建设,为联合体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联合体成员的退出
(一)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通知。理事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合体成员退出后,将不再享受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合体。
第十九条联合体成员的除名
(一)联合体成员严重违反联合体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联合体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核并经联合体大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二)联合体成员除名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合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已由产业联合体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体理事会。